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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點燈?談更生保護與再犯研究(四):本性難移:談性侵再犯

103/08/27 瀏覽次數 4253
2011年3月,性侵累犯林國政姦殺國二女學生案,引發社會悲憤;2014年1月,有性侵前科的賴姓男子,於假釋期間再度犯下性侵案件。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各縣市性侵案件從2007年的7,703件,到2012年的15,102件,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數量尤為可觀,導致人心惶惶。但有多少人是累犯?他們受到制裁後,為什麼會再度犯案?我們該如何防制性罪犯?
 
造成性侵累犯的可能原因

性侵累犯指的是受到《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制裁後,再度性侵他人的罪犯。法務部2012年統計指出,2006年至2011年性侵害案件中,有3,903人出獄(假釋者1,778人、刑期執行完畢者2,125人),而再犯者約有144人,人數雖然較其他犯罪類型再犯者少,卻是性侵再犯的高危險群。

性罪犯多因為原生家庭結構不良、功能不彰,當父母和子女的互動不佳,又伴隨精神或言語暴力,就會影響其人格的發展。而成長環境的不健全、缺乏家長的教育和關心,造成偏差行為出現,嚴重者會與社會產生疏離,甚至發展出以自我為中心的扭曲思想、佔有慾及強迫性行為等性格,一旦無法抵抗外來壓力時,可能會藉由沉迷於性幻想來減緩不安,造成性侵案件的發生。

鍾志宏、沈勝昂等學者的研究顯示,性罪犯再犯的因素多元且複雜,除了上述所提的家庭因素,還包括早年也曾遭受性侵害、事業情場失意、人際關係不佳或過早的性經驗等,導致其個性衝動、自我控制能力低並具攻擊性;以及心靈缺陷,情緒起伏大與情緒控制能力差,容易形成自卑、焦慮的性格。

沈勝昂教授與林明傑教授的分析指出,這些早年不健全的生命經驗(如:不良依附關係、遺棄),塑造性罪犯人格傾向與需求;成長過程中的負向事件(如:異性交往的挫敗、遭受性侵),便會加深對女性的迷思,或者性態度偏差的人格傾向,形成某種內在穩定的特質與需求,也就是所謂的性侵害犯罪危險因子。由於心理因素較難根治,因此性罪犯有再犯的可能,但並非所有性罪犯都會再犯,經評估後較危險者,除了在監獄中進行嚴謹的治療外,假釋期間或是刑期屆滿回到社區生活之後,都要持續進行監控與治療,才能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
 
美國面對性侵再犯的措施

美國的「梅根法案」要求性犯罪者離開監獄後,必須向指定機關登記,並授權執法機關得以公開性罪犯相關資料,但由於美國各州律法的差異,性罪犯還是能藉由跨州的遷移,躲避法律規範並逃離監控。

於是,2006年聯邦政府制定「亞當‧威爾斯兒童保護及安全法」,此法訂定出更嚴謹的制度,依犯罪情節輕重而定,在每三個月到每一年的間距,性罪犯須親自到執法機關登記,並提供更詳細的個人資料,包括駕照與車牌號碼、個人近照、DNA與指紋,建立一個全國性侵犯資料庫及網站,並且擴大性侵犯登記法適用之對象,包括少年犯,以期能有效防堵犯罪行為,並維護社會大眾安全。
 
我國面對性侵再犯措施

1997年12月31日我國性侵害防治法通過後,各直轄市、縣市陸續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及被害人權益保護工作。

2010年台灣司法出現幾起輕判性侵兒童的案例,引起社會大眾及國內婦幼團體的撻伐,並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就是「白玫瑰運動」,希望能加強性罪犯的社區監控,進而降低再犯風險,保護人民的安全。隔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即「白玫瑰法案」。

白玫瑰法案為防範再犯,經評估有再犯危險者,可裁定施行強制治療,也增訂易服社會勞動,需要持續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並擴大預防性測謊實施對象,配合科技監控等。但在性罪犯資訊公告部分,台灣為顧及性罪犯人權問題,並未在網站上公開或主動公告通知社區民眾,僅公布具有較高再犯危險人數。

台灣對於性罪犯的社區處遇與社區監控方式仍未臻成熟,政府除了努力訂定更完善的制度,也為這些性罪犯做更健全的治療與追蹤,以降低再犯的可能,並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而民眾則該謹慎地面對這些性罪犯,不帶偏見地與他們共處,但也要注意自己與其他人的安全。(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6)

責任編輯:陳則秀|o’rip採訪編輯
審校:張筵儀|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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