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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是權力或罪刑?

102/08/29 瀏覽次數 23203
 幾乎所有人都能同意,「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不可任意剝奪的」,但是生而為人,自己有沒有權力決定結束自己的生命呢?這個問題被爭論了許久,仍然沒有清楚的定論。

支持者:生命的自決權

瑞士是全球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早在1941年就有條件地讓安樂死合法化,並且開放外國人到瑞士執行安樂死;2011年5月,更經由公民投票通過,以85%的高民意繼續支持安樂死。這表示多數的瑞士人都同意,人們應該要有選擇自己死亡方式的權力,與其活著面臨難以忍受的病痛煎熬,選擇「死得安祥」,就是個人對自身生命擁有的自決權。

支持安樂死的人認為,「生命的價值」不應該只是單純地取決於呼吸與心跳等生理現象,就像對於另一個古老的爭論「腦死的植物人是否仍然活著?」的看法,承繼自笛卡兒的身心二元論者認為,人類之所以至高無上,是因為人類獨有的「靈魂」;當人只剩空殼的肉體,已經不算是活著。所以身體插滿了呼吸器、導尿管與許多維生系統的臨終病人,如果認為自己的精神生命已無繼續維持的價值,就應該擁有結束自己肉體生命的權力,這也是維護精神生命尊嚴的最後手段。

反對者:不可逆的謀殺行為

但是全世界包括台灣在內的大多數國家,至今仍未通過安樂死的合法化,反對的理由有部份來自於對「生命價值」的不同看法:受到西方基督教影響,生命的價值更被賦予了人類無法插手的神聖性,人類並沒有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力,只有神可以決定人類的生死,自殺也是一種謀殺,是錯誤的。

反對安樂死的另一派聲音,則是對於選擇自我結束生命抱有高度的懷疑:有些病人在發病承受疼痛時,的確會有尋死的想法,但在症狀獲得控制與舒緩之後,卻又認為活著真好,而反覆不定。一時的念頭可能只是衝動的結果,重症的臨終病人選擇死亡時,是否仍然擁有足夠清醒的自由意志?畢竟結束生命是單向不可逆的行為,來不及反悔,也無法補償,不到最後關頭,不應該允許放棄自己的生命。

台灣:安樂死屬於加工自殺罪

目前台灣對安樂死的議題,仍然沒有足夠的共識去修法開放,對於安樂死的規定,仍然被歸類在加工自殺罪(《刑法》第275條)裡,同樣屬於殺人罪的一種。差別在於加工自殺罪是在得到對方的允諾後才協助自殺,刑期也較一般殺人罪來得輕;甚至在一些情有可原的案例裡,若能證明對方死意堅決,協助自殺的人是有可能獲得較輕的判決與緩刑的,這或許可以看做是未通過安樂死合法化之前,在情理上的變通方式吧。

相對於主動選擇死亡的安樂死,還有一種受到多數人接受的消極性放棄急救:臨終拒絕復甦治療(DNR : Do Not Resuscitate)。對於明顯已不可治癒的病危患者,醫護人員多會主動詢問是否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簽署後的病患就可以自主性決定要不要轉到安寧病房。現在台灣有不少醫院設置專門的安寧病房,本著維護生命尊嚴與臨終生命品質的理想,為病患減輕痛楚,並且避免人為延長死亡的過程。

安樂死與協助自殺是否正確的爭議,可能短期內還不會有結論。但是對於自己的生命,每個人都應該認真地思考過─當自己臨終時希望如何被對待,以及自己能夠有些什麼選擇?(本文由國科會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陳則秀|國立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審校:呂傑華|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暨財經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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