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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文化資產——戶外景觀為古蹟帶來新生

108/07/25 瀏覽次數 2495
文化資產與自然景觀的結合─紀州庵文學森林。文化資產與自然景觀的結合─紀州庵文學森林。
 
國內文化資產的數量越來越多,文化部資料顯示已登錄文化資產的古蹟共九百多處,歷史建築也有一千三百多處,這些文化資產都有保存與維護的需求。然而在經費有限下,難以全靠政府的經費維護。因此許多文化資產採取再利用的方式,重塑內外空間與制定經營管理方案,以提供民眾休閒活動,並賦予文化資產新的價值,期望能吸引平假日的遊客。
 
文化資產再利用的運作已有一段時間,有失敗也有成功的案例。觀察具有較多正面評價的案例,除了其資產維護良好外,多具有良好的戶外空間,其中又以自然為景的戶外景觀為最。因此本文主要目的在一窺文化資產與戶外景觀空間演變的關係,有哪些重要的景觀空間因素,又為何自然景觀與文化資產會相契合,以及其所帶來的新價值。
 
文化資產戶外景觀的演變
 
文化資產是過去歷史創造的遺跡,並傳遞給後世的重要資產。依據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所稱文化資產,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的資產。過去常見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碑、聚落建築、考古遺址、古物等都屬於有形的文化資產,顧名思義是肉眼看得到的文化資產,這類文化資產大都是早期人類居住的場所,經逐漸擴張演變成現代都市地區,並保留下來成為各歷史階段的古蹟和歷史建築。
 
另一種有形的文化資產是自然地景,例如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具有特殊景觀者。相對於有形文化資產,傳統表演藝術、工藝、口述傳統、民俗等則屬於無形文化資產,也是遺傳給後世的重要資產。
 
台灣保護文化資產的制度已有一段頗長的歷程。1981年以前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未制度化時期」,如日據時期把部分台灣史蹟名勝納入保存名單,1949年戰後則著重古物保存的議題。直至1950及1960年代,民間團體及國內學者開始呼籲古蹟保存修復,並稱其與觀光發展密不可分,應維護古蹟以促進觀光產業。1970年代隨著全球工業化的發展,造成各地傳統景觀快速消逝,有志之士反思現代化建築恐造成文化的消失,開始著眼於傳統建築的保存,促使文資法於1979年進入立法階段,但直到1982年才入法規範。
 
文資法自1982年立法,至1996年屬於「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化時期」。這時期維護與修復工作以單獨的古蹟建築為主,1990年後政府城鄉風貌相關計畫開始以大尺度區域範圍來規劃古蹟維護,不僅從單點資產保存,也擴大到一整條的線性街道或老街,甚至是以區域範圍規劃古蹟保存。然而1996年以前多是古蹟保存,少能再利用,因此無法大幅增加其價值。
 
為了有效利用文化資產,1997年文資法修法加入了文化資產再利用經營管理的項目。由於1999年921大地震過後有大量傳統建築遭到損毀,但這些建築因未被指定為古蹟,政府無法介入修復,建築所有權人得予自行修復。因此2000年文資法修法與制定相關辦法使納入文化資產做重大災害修復計畫,並規定須考量周圍環境整體風貌維護,著重整體文化資產景觀的維護,因此1997年至2004年時期屬於「文化資產再利用時期」。
 
2005年後屬於「文化資產保存納入景觀規範時期」,2005年文資法再修法把古蹟的景觀保護事項納入規範中,包含建築物形貌、高度、色彩,以及有關建築物外型變更、交通、景觀、廣告物設置等事項。2016年文資法修法也規定了古蹟周邊開發行為應就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的事項進行審查,立意雖良好,然其管理效果尚待觀察與檢討。
 
文化資產與自然景觀的結合─馬廷英故居(青田七六)。文化資產與自然景觀的結合─馬廷英故居(青田七六)。
 
自然景觀融入文化資產空間
 
文化資產是觀光中重要的組成單元,尤其這些具有歷史和文化的建築常是當地觀光旅遊的重要景點,除國內早期已建議古蹟再利用以促進發展觀光外,近年老街保存以及許多資產再利用也頗多成功的案例。再利用方式通常是把文化資產規劃成觀光景點或公園綠地,成為都市中的休憩空間。這類休憩的景觀空間設計若符合使用者需求,或許可讓使用者獲得正面的感受及遊憩的滿意度,願意停留更多時間,達成更大的經濟效益。
 
文化資產戶外景觀空間的規畫考量包含眾多因素,具體因素有三點,其一是景觀結構,景觀是否具有空間感常是評估美感的要素。尤其景觀觀賞需有適當的距離以形塑近景、中景與遠景,形成空間感。通常具有中景與遠景的自然環境美感度會較高,尤其又以遠景效果更好。因此,文化資產再利用的景觀應具有遠景的元素。
 
其二是景觀類型,文化資產常被認為是個休閒場所,時常舉辦社會文化活動,因此活動功能也是景觀類型的重要考量。例如自然景觀與綠地空間除了本身有紓壓的效果外,也須能襯托文化資產寧靜的感受,提供休閒遊憩使用,並促進社會文化活動,這也是文化資產再利用周邊常規劃成綠地空間的原因。此外,河流也是劃定古都邊界的重要元素,因其能連繫過去的時間與記憶,加強歷史感受。一般而言,自然景觀類型是文化資產再利用的適合選擇。
 
第三個重要因素是景觀元素,喬灌木、草地、花園、水體、自然聲音、特殊香味等都可提升美感,產生正面的情緒感受。自然元素應是較適合的景觀元素,例如紀州庵文學森林、馬廷英故居、吉安慶修院、道禾六藝文化館等就都具有大量的自然景觀元素。
 
為何運用自然景觀在文化資產上可以獲得許多正面的效益呢?可能原因眾多。其一是親生命性(biophilia),意指人類天生有熱愛生命的特質,喜愛親近生物。其二是都市居民工作壓力大,有休閒遊憩的需求,而自然元素場所通常擁有較大的休閒遊憩空間。其三是過去眾多研究已顯示,自然元素具有促進正面情緒、精神健康、幸福感的效益,對生理、提升工作效率和創意也有幫助。最後,通常自然元素與文化資產古樸意象較為融合,更能加強美感與文化的意象。
 
文化資產與自然景觀的結合─道禾六藝文化館(台中刑務所演武場)。文化資產與自然景觀的結合─道禾六藝文化館(台中刑務所演武場)。
 
文化資產自然景觀引發新價值
 
由於文化資產再利用的周邊戶外景觀大多是公園綠地,遊客或當地居民從中體驗及觀賞後,絕大多數會有減輕壓力、增進正面情緒、產生幸福感等效益,也能夠改善注意力、獲得寧靜感受,減少精神疲勞、增加工作效率,甚至能開始思考人生。由於文化資產的遊憩體驗與自然環境提供了休閒互動的機會,藉由多數人結伴同行或與家人共同參訪,都能促進社會和諧,改善家庭及同儕關係。
 
大多數文化資產再利用後,除了保存文化價值外,也希望能提升觀光效益,以維持自給自足及修繕的能力。參訪文化資產主要是為了休息、賞景、觀察野生動植物、運動、親友聚會、玩遊戲等,成功的文化資產再利用空間可提升這些活動的吸引力與品質。另外,節慶活動、遊憩設施、餐飲等服務可構成更強的吸引力,吸引更多遊客。當遊客對環境景觀有正面的反應時,會延長其停留於文化資產的時間,也會影響其再次消費的意願,甚至改善遊客對文化資產的整體印象。
 
最後,文化資產是都市中獨特的意象表徵與代表,可讓人產生文化認同的歸屬感,連繫文化遺產與自我身分間的情感。因此熟悉的地標或文化資產常能提供一種熟悉感、地方感、懷舊、懷念的感受,這些文化場所產生的社會活動也進一步促進了民眾對於文化資產的認同。成功的文化資產再利用,尤其是引入自然景觀後,除了讓人改善情緒並且更願意停留在文化資產空間外,產生的休閒遊憩活動也間接促使民眾了解文化資產,確保民眾和遊客對文化資產的認同。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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