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科技大觀園商標

分類項目
Menu

請抱抱我 刻不容緩的兒少人權

102/12/23 瀏覽次數 10268
每一個兒童應該擁有身體自主權、生存權、受保護照顧權、身心發展權、社會參與權、平等權及表意權等。(圖片來源:Pixabay)每一個兒童應該擁有身體自主權、生存權、受保護照顧權、身心發展權、社會參與權、平等權及表意權等。(圖片來源:Pixabay)
 
2013年11月,台北市一名女嬰因長期食用攙鹽奶粉致死;9月中旬,高雄發生一起婦女攜子燒炭自殺,導致其子女傷亡;此外,6月底新竹市政府為推動毒品防治,對3所國中,近5百名學生進行尿液檢驗,這一連串的新聞事件,揭露出國內兒少的個人權利頻遭侵害。

兒童權利之父—雅努什.柯札克(Janusz Korczak)相信兒童「自治」的能力,窮其畢生之力所提倡的理念,亦成為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指出:每一個兒童應該擁有身體自主權、生存權、受保護照顧權、身心發展權、社會參與權、平等權及表意權等。但台灣的孩子們,真的擁有這些屬於自己的權利嗎?
 
兒少權利易被剝奪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發布「2013年台灣兒少虐待數據解析報告」的統計,從2008年至今,發生的兒童受虐和殺子自殺新聞共有331件,導致424名兒少受害,其中159名兒少死亡。該聯盟指出,平均每31.8分鐘就有1個孩子受虐,每13.7天就有1個孩子因兒虐或殺子自殺而死亡。「113保護專線」最新資料亦顯示:2012年全年兒童主動撥打113求助人數達477人,2013年1到9月達344名。

因家庭關係失調或衝突,所造成的兒虐和殺子自殺的案例已逾六成;隨著家庭結構變遷、人際關係愈趨複雜等現象,家庭的功能漸漸退化,已嚴重威脅到孩子的生存權利。雖然國內媒體和社會團體一再宣導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並不是家庭或父母的財產,沒有任何人能夠剝奪其生存長大的權利,但成效有限。
 
保障兒少刻不容緩國內在1973年即通過《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遲至1989年才正式立法,2003年兩法合併為《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簡稱兒少法),成為國內兒少權利基本法。兒少法幾經多次修法,範圍於保護兒少為主,對於主張兒少其他權利,如隱私權、表意權等顯然仍有不足之處。

除了生存權外,兒少隱私權也備受侵害,其中最常遇見的是老師未經學生同意,逕自搜查個人書包,甚至出現政府帶頭違法逼迫學生驗尿,嚴重侵犯兒少的個人隱私權。兒少表意權也不被重視,有句俗話說:「小孩有耳無嘴」,明白顯示其表意權被剝奪。兒少表意權是指兒少自由表達的權利,兒少可以用言語、畫畫、影像等方式來表達,主要在確保兒少能有適當的機會,在社會中扮演積極的角色,並對自己的生活有發言權。

距離聯合國通過兒童公約逾20年,兒童福利法也立法超過40年,但國內在兒少人權的推動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隨著政府組織改造,兒童局已於2013年7月吹起熄燈號,兒少的福利與權益更不該因此被邊緣化,畢竟,對人權的尊重,正是始於社會如何對待兒少。(本文由國科會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102年/12月)
 
捧著嬰兒的手,代表大眾的力量,而每個人都應該維護兒童的種種權利。(圖片來源:沈昀瑩,2013年4A創意獎,最佳學生平面廣告獎入圍作品。)捧著嬰兒的手,代表大眾的力量,而每個人都應該維護兒童的種種權利。(圖片來源:沈昀瑩,2013年4A創意獎,最佳學生平面廣告獎入圍作品。)
 
作品表達孩子有自己生存的權利,不應該被剝奪,「不要帶我走!」孩子的心聲,你聽到了嗎?(圖片來源:沈楓荃,2013年4A創意獎,最佳學生平面廣告獎—金獎。)作品表達孩子有自己生存的權利,不應該被剝奪,「不要帶我走!」孩子的心聲,你聽到了嗎?(圖片來源:沈楓荃,2013年4A創意獎,最佳學生平面廣告獎—金獎。)
責任編輯:陳則秀|O'rip
審校:呂傑華|國立東華大學社會系
 
相關法條: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2.《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章第一條:(兒童之定義)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

資料來源
  • 原標題:大人,我可以向你說「不」嗎?一刻不容緩的兒少人權
OPE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