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21 編按:
2020年5月29號,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通姦除罪化」正式生效。
2013年3月,文化部部長龍應台指出,通姦罪是個落伍的象徵,她提到在與外國人聊到台灣有通姦罪時,會讓她感覺抬不起頭。她的說法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紛紛聲援,並要求立法院廢除通姦罪。
2014年1月,婦女新知基金會再度出面批判,刑法通姦罪是屬於「前性別平等時代」的產物,該法條的存在對婚姻家庭仍是不平等。該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通姦罪實質上對女性相當不利,且用刑罰強制婚姻的忠貞義務不但沒有用處,也無法改變現狀,只是浪費司法資源。
「通姦除罪化」的意義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簡單來說,通姦是指在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同意而發生的姦淫行為,相姦則是指知道與自己通姦者為已婚狀態,卻仍然與之發生性關係,這兩類行為在我國刑罰上皆具有「罪責」。
所謂「通姦除罪化」是主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應加以除去刑責,讓通姦不再是一種犯罪行為。
通姦罪保障婚姻與家庭?
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認為通姦應除罪的理由,一是「通姦罪無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另外則是「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前者指出家庭中若有一方出軌,即便有通姦罪的刑罰,仍是破鏡難圓;後者則是依現行法律規定,提出通姦告訴的配偶可以單方撤銷對自己配偶的告訴,讓第三者獨自承受法律懲罰。
2013年法務部的民調顯示,有近8成民眾不贊成通姦除罪,其中大多認為現行法律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通常缺乏保障,通姦除罪可能加重對於女性的傷害;也有人質疑不懲處婚外性行為,將會動搖婚姻的穩定基礎,迫害婚姻制度;一味地強調情慾自由,恐怕是漠視婚姻中伴侶之間,彼此應該遵守的貞操義務與責任。
事實上,我國處罰通姦罪僅呈現出形式上的平等,對於女性則顯得相當不利。統計2008年至2012年有關通姦罪告訴、撤回、起訴、有罪判決案件,可以發現,對於外遇丈夫告訴撤回率高達51.9%、對女性第三者撤回率下降為31.7%,但是對妻子的撤回率為43%、對男性第三者撤回率則僅22.8%,這顯示妻子比丈夫更願意同時撤回對通姦人與相姦人的告訴,結果使得婚姻關係中的女性遭到處罰的情形相形嚴重。
此外,徐昌錦法官研究1999年至2005年通姦罪判決,他發現,丈夫遭起訴後妻子撤告的比例,一直高於丈夫撤回對妻子告訴的比例,造成女性因通姦罪被判刑的人數比男性高,並且逐年增加。在台灣,雖然通姦罪的立法基礎是「罰夫亦罰妻」,但判決結果卻出現性別不平等效應。這樣的性別不平等效應和傳統男尊女卑的價值、薪資水準落差、性別造成的升遷阻礙等有密切關聯。
通姦罪除罪化目前仍處於討論階段,除罪與否兩方立場各自不同。與其思考通姦罪存在的必要,不如想想有什麼保護家庭的配套措施,例如提供婚姻諮詢、保障婚姻內的性別平等。而不是只以刑法的通姦罪遏止婚外性行為,同時依據民事法律的趨勢,設計合理保護模式,讓當事人在離婚之後,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責任編輯:王曉玲|球崙教會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李大興|國立東華大學物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