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初期,美國便注意到數位落差現象,1996年通過電訊傳播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所有公私立學校、鄉鎮診所、圖書館皆可申請補助佈設資訊通訊科技;1998年更結合民間企業的資源推動E-rate,提供偏鄉較優惠的電話費率與上網費用,一系列的政策推動顯著縮短國內數位落差。另外,儘管歐盟並非政策制定者,但分別於1996年提出《資訊社會中的學習:歐洲教育行動計畫》、1999年推動《數位歐洲:全民資訊社會》,並在2000年後提出e-Europe2002、eEurope2005等計劃,為歐盟各國提供政策制定的方向與目標。
2004年,「縮短數位落差計劃」列入數位台灣計劃中的重要子計劃,著重於硬體建置,包含建設網路與設立資訊據點「數位機會中心」(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 DOC)的建立;以及民眾對資訊科技使用的教育訓練。根據研考會〈102年台灣數為機會發展現況〉,2013年台灣家戶網路普及率達到88.5%,上網率已接近已開發國家;行動上網率也逐年成長達到58.5%,可見行動上網將是未來政府在面對數位落差的趨勢之一;此外,民眾也將資訊科技融入生活中,從事經濟活動、社交生活、公民參與等活動。然而,不同性別、不同世代仍然存在數位落差;而數位移民(digital immigrant)的科技近用程度也影響其就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