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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反式脂肪新標示的意義和應用

104/10/12 瀏覽次數 3254
我國自今(民國10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第二)版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其中一項新規範與反式脂肪有關。要了解其真意,可以從比對新舊版的規定著手。兩版之間主要有兩項關鍵性的差異,分別說明於下。

一、反式脂肪的定義:

舊版(97年) 對反式脂肪的定義是:「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反式脂肪酸』」,此處必須區分反式脂肪的來源,只有食用油經特定加工方式生成的才須標示。因此標示值不是反式脂肪酸的總和,消費者無法知道自己的攝取量,也不能比較選擇。

新版的定義是:「食品中『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之總和」,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的規定相同。此時標示值等於食品中危害健康的反式脂肪之總和,將天然與人工的來源一視同仁。消費者可據以比對產品間的差異,選擇含量最低的產品。也可以用來累計自己的攝取量,每天不超過總熱量的1%;男性應< 2 公克,女性應<1.5公克。

二、標示為「0」的標準造成隱憂:

    舊版訂為:「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 公克」。

    新版有兩項標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

    新增的第一項標準在文字中沒有「反式脂肪」之字眼,所用的標準明顯比第二項為寬鬆,如果配合脂肪標示規定,必然產生混淆。新規定中脂肪標「0」的標準是:「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 公克」。將兩項標準配合利用的結果是:

「只要脂肪標示為「0」,反式脂肪必可標示為「0」,但是其反式脂肪量可能超過0.3公克。」

至於第二項標準,關鍵在於標示的基準是「食品」,或是「油脂」。丹麥和新加坡以「油脂」為基準,展現源頭管制的政策,好原料必有好產品。一般國家則以「食品」為基準,並不從根本管制油脂的品質。

        了解標示規定之後,可以看出新標準大大抵銷了正確定義的目的。消費者要特別小心標示為「0」的產品,其實質意義難以判斷,不能因廣告行銷而掉以輕心。

    還要提醒,非包裝食品也是反式脂肪的來源,但國內沒有任何標示和資訊可查。(本文由科技部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食品營養與安全之民眾科普教育計畫」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康仕仲
審校:汪詩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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