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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素材,取之有道–創用CC授權條款

103/07/14 瀏覽次數 7369
當各位讀者在閱讀本站所發表的文章時,是否會注意到有些文章附圖標明「採用創用CC授權」的字樣呢?近日一些網路名人的Facebook貼圖,被檢舉侵犯著作權而造成不少風波,也讓人再次思考網路著作權的議題。隨著網路及社群媒體的發展,盜用他人著作的案例層出不窮,於是傳統著作權的「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保護範圍也延伸到網路。但在網路上也發展出另一種新的著作權分享方式,讓著作人可以將作品授權給他人使用,於是Creative Commons就誕生了。

Creative Common 中文稱為「創用CC授權條款」,通常簡稱為「創用CC」,是美國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等人提出,歷經多次條款的修訂,目前最新版本為「創用CC 4.0」。傳統著作權分為「保留所有權利」 ( All Rights Reserved )也就是Copy Right以及「不保留任何權利」( Public Domain )即Copy Left。而創用CC的理念便是希望能夠在兩者間取得平衡,也就是「保留部分權利」( Some Right Reserved ),使創作者分享其創作的同時也可以保留一些權利。因此創用CC將四大授權要素分別組合後,提供六種授權條款:
 
  1. 姓名標示: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
  2.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但不可用於商業行為
  3.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但不可用於商業行為,且當使用者修改原創作時得依此條款或相似條款散佈
  4.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但不可對被授權物進行修改
  5.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但不可對被授權物進行修改,且不得用於商業行為
  6.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且當使用者修改原創作時得依此條款或相似條款散佈
 
創作者或著作人可以自行挑選出最適合的條款作為授權之用,因此讓創作者能在公開授權且受到保障的情況下,更樂於分享作品;而取用者也可以合法的使用。由於創用CC提供了網路授權的便利性,並因應各國的著作權法分別修訂,許多共享或共筆的網站服務都採用此種授權方式,例如:維基百科、Flickr、Youtube等等。

而在台灣方面,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在2004年完成Creative Commons條款在地化,以適用於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並在2005年確定譯名為「創用CC授權條款」。至此,台灣的創作者可以自由地將作品公開授權給全世界,國人也可以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多媒體素材。(本文由科技部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網路科技、電子商務與創業,以及虛擬社群和社交網路」執行團隊撰稿/2014年5月)

責任編輯:林芬慧|國立中山大學資訊管理系網路行銷研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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