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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的迷思:民意與法治的平衡

103/06/27 瀏覽次數 12584
2010年9月高雄地院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性交,承審法官輕判惡狼,引發撻伐,當時的判決也引發「白玫瑰」運動。之後多起性侵、虐童等案件不當的判決,也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這些爭議判決呈現出司法見解與民意的落差,把許多只「依法」判決的司法人員貼上「恐龍」標籤。

罪刑法定的侷限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簡單來說,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才可以依法處刑;法律沒有規定者,則不得加以處罰。我國法學者林山田曾論述,如果司法權放棄罪刑法定原則,不固守權力分立制衡的立場,如此恐將淪為配合行政權充當打手,或是成為縱容立法權懈怠的幫兇。

德國刑法學者封.費爾巴哈(P.J.A. von Feuerbach)根據拉丁文法諺,在19世紀時提出「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的概念。林山田教授認為,我國對於此原則之具體內涵包括:刑罰權之內容與範圍必須由法律明定、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以及要求明確性等五大原則。

前述引發「白玫瑰」運動的爭議來說,判決無法滿足人民對社會正義的期待,是法官的判決錯誤嗎?還是「依法」不得不的判決呢?
在罪刑法定原則中,要求國家刑罰權的發動須明確,盡量排除不確定、人為操縱的可能,真正用意是確保人民的人身自由,以免受到專擅、獨斷的判懲。亦即禁止以習慣法與類推的方式創設與加重刑罰,來避免法官逾越職權論罪科刑。

觀審先論辯 法官後把關

司法制度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道德價值,意謂著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依據應報理論來看,大眾對於犯罪行為的刑罰,有「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的觀念,一旦法官在判決上,無法契合社會普遍期待,就算法官旁徵博引、取材精確,其判決可能不符眾意而引發眾怒,進而導致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雖說司法不完全是為了符合「社會期待」或滿足「人民情感」而立法,但司法判決卻不能完全與社會的期待脫鉤,如果判決無法得到人民的認同,又要社會大眾如何相信司法呢?為解決司法信賴的質疑,採取人民觀審的做法或許是可以思考的策略之一。

「觀審」,是讓公民可以直接參與審判過程的一種機制,如同英、美等國的陪審團制、德國的參審制、日本的裁判員制和韓國的陪審制,目的就在於讓不具法律專業知識的一般民眾也能參與刑事審判程序。

司法院為回應人民對「恐龍法官」的疑慮,2013年1月開始試行獨創的「人民觀審制度」。我國的觀審制中,觀審員與法官共同開庭審理,針對有罪無罪或量刑加以討論,並表示意見;觀審員形成多數意見後,再由法官作出裁決。在討論過程中,民眾可以根據個人生活經驗對案件提出質疑,而法官有義務將其意見納入,作為判決的參考。藉由人民參與審判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期使判決結果更貼近民意,並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6)

責任編輯:王曉玲|球崙教會青少年團契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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