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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微笑,因為我在錄影中
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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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3
陳昭銘
|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從特偵組的案件監聽、夫妻間可能利用監聽工具抓小三或小王、到遍布街口的監視器,甚至是行車記錄器,我們生活的世界已被各式各樣的監聽、監視工具所包圍,其中最普遍的就屬人手一台的智慧型手機。
全民監視時代來臨
隨著科技的進步,手機的錄音、錄影功能日新月異,原本只是用來連絡的手機就此成為日常生活中的蒐證工具。學生在課堂上隨時錄影,公開體罰情事,令老師百口莫辯,可能要辭退教職;與人交談時,被偷錄下情緒性的言詞,成為日後被質疑的證據;手機功能愈來愈強大,全民監視的時代已經來臨,在此同時,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也更難維持。你我的隱私權在哪?我們是否得提心吊膽地過日子,國家法律要如何規範其中的關係?
私人監聽的合法性
仍應權衡個案情況作判斷
在我國,私人錄音的相關規範是《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障的,是人民對「合理隱私的期待」。若違法對他人監聽,最重可以處以五年以下的徒刑;在刑事訴訟上,若是以不合法的方式所得來的證據,在法院是不能被採用的,這些措施都在保障人民的隱私權。
但如同寫日記一樣,錄影、錄音本來就是社會大眾記錄日常生活的一種方式,所以到底什麼情況可以錄音,什麼情況不能,仍要權衡人民隱私權和公共利益等因素,才能決定。
以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4526號判決為例,該案件係住在台南的一名婦女錄下了其夫和情婦的對話,以此向其夫談判離婚,未料,其夫以該錄音未受本人同意,反提出《刑法》妨害秘密罪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提出告訴,這個案子經過多方討論,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各有不同見解,在地方法院認為夫妻間為竊聽的行為並非經過配偶的同意,所以侵害了對方的隱私權,違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但在高等法院則認為,法律明文保障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而不應論處刑責。
科技始終源自於人性,錄影錄音技術的進步來自於民眾對用影像寫日記的渴望,如何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性與傷害他人權益間取得平衡,除了「律法」 的約束外,還有那不可預知的「人性」。(本文由國科會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3年11月)
責任編輯:
陳則秀|o’rip採訪編輯
審校:
張筵儀|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相關法條:
1.《刑法》第315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監聽(1)
科發月刊(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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