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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宗教行為之名,行犯罪之實

103/09/02 瀏覽次數 10476
2013年,發生黃姓婦人因為加入某靈修團體,造成同修成員虐兒致死的新聞,震驚全台。一條年輕生命的消逝,喚醒民眾謹慎看待宗教信仰理性與否。

在宗教自由政策下,各類型宗教團體發展迅速,信仰成為民眾追求物質之外的心靈寄託,但是「虔誠」與「迷信」常是一線之隔。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范兆興指出,「虔誠」可以讓人用理性探索教義,知道所信仰的是誰,「迷信」卻把理性扼殺了,變得盲從,不明瞭所拜的是誰。這也是許多有心人士常假借宗教之名,可以犯罪得逞的主要關鍵。

從社會學看宗教

學者郭文般認為,宗教是透過「神聖事物」、「信仰」、「儀式」、「道德社群」四個要素所組成,透過四大要素,宗教藉以傳達神聖象徵。在真實生活中,一旦任何尋常的事物被神聖性所灌注,就會從平凡變成超凡神聖。高等法院的法官郭豫珍曾為文論述「宗教性犯罪」,他認為它是屬白領犯罪之一,通常發生在被期待為神聖的神職人員,利用別人的尊重與信賴,透過宗教的神秘力量、儀式,違反信託責任或公共信託,侵犯他人財產或身體權益的行為。

宗教勸人為善,往往是維繫社會秩序的要素,涂爾幹(Emile Durkheim)認為,宗教是整合社會的力量。宗教(Religio)的拉丁字源有許多涵義,學者李崇信分析其意涵,認為「忠誠的奉侍與歸屬」的特性,可能是讓犯罪者利用宗教進行不法行為的原因之一。這和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提出魅力型領導理論(charismatic leadership theory)相符合,韋伯認為,團體中領導者所具有的魅力,常受到團體成員所認同,且心悅誠服地接受其影響。國內許多相關研究也提及,民眾對於神職人員崇敬、信服的心理,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

假借改運行詐術

馬克思 (Karl Marx)曾說:「宗教是麻醉人心的力量」。很多人在生命遭遇重大變故,或者身體經歷疾病折磨時,會積極尋求宗教的寄託;有些人也常宣稱未來將出現重大危難,使民眾心生恐懼,之後謊稱可透過靈修課程、作法祈福等改運方式,進行詐財或性侵的不法行為。

此外,不法人士也常使用「上天懲罰」或是「神祇降罪」等言詞恐嚇、威脅,利用被害人的心理恐懼,達到宗教性犯罪的目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指出,以「宗教儀式性侵害」(ritual abuse),其特質就是藉由神職人員和信徒之間的權力不平等,以超自然或宗教信仰為藉口,讓受害者因害怕上天的懲罰,順從加害的神職人員的侵害。

宗教有股可以隱入社會人心底層的力量,可以轉變社會、促進社會前進,但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過度的迷信,造成現代社會衍生的假藉宗教之名的犯罪屢見不鮮,唯有充分理解教派內部教義及信仰本身,看待信仰本質,單純虔誠的信仰才能安定人心,陶冶性情。(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7)

責任編輯:王曉玲|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陳素梅|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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