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世紀以來,許多社會思想家認為人類事務(包括人類身高分布、聰明與愚笨比率、犯罪機率、死亡人數統計、自殺率等等)基本上與自然界的現象一樣,有一定的規律並遵守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例如,某個社會(如法國)某段時期裡(如1880~1900),死亡率或是犯罪率基本上有一定的規則,就像是該地區每年的降雨量一樣。根據這樣的理解,不但現有的社會現象有規律可循,人們也可以由此預測未來的社會現象。假設二○○二年臺灣地區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為A,那麼我們可以說二○○三年的數字大概也接近A。
凱氏於一八四四年發表了一份研究,探討一八一七年所收集的五千位蘇格蘭軍人胸圍的測量紀錄。從這個分析,凱氏推論每個民族的人,身體各個部位的測量項(胸圍、頭圍、身高、體重等等),都有一個特定的平均值(學生體檢的由來顯然與此有關)。大多數的人,也就是一般人,都在這個平均值的範圍之內,僅有少數在此之外,凱氏稱這些少數例外為誤差法則(Law of Error),這些誤差就好像是上帝不小心所犯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