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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對話,開創新人生

103/09/01 瀏覽次數 8790
對於犯罪者,目前各國司法體制幾乎採行「應報主義」,也就是施以罰責懲戒,以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近年來修復式正義逐漸成為國際司法潮流之一,以「修復」關係取代「報復」的懲處,因為「寬恕」才是雙方重新上路的關鍵。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又譯為修復式正義,乃是植基「創建和平」(peace-making)理念,從社會、人際的衝突面向,審視並解決犯罪問題,用來強調雙方「關係」的修復。根據「修復式司法白皮書」(White Paper of Restorative Justice),以被害人為核心,使之有陳述遭遇的管道,並讓加害者瞭解其作為所造成的傷害,且勇於承擔責任義務、解決問題,開啟雙方對話之門,共同修復傷害。
 
邁向對話之路

2010年,法務部選擇8個地檢署,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目的是提供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談的機會,此方案賦予「司法」新的意涵,透過討論犯罪事件的過程、結果與影響,進而找出修補犯罪傷害的方法;在雙方對話的過程中,不會強迫加害人道歉,而是激發他們有勇氣去正視所犯的錯誤;也不會強迫被害人原諒對方,反而希望透過對話減緩其憤怒與恐懼。

修復式司法的案件,原則上適用於三年以下徒刑的輕罪,如竊盜、詐欺恐嚇等罪;至於性侵害、兒童虐待、家暴等案件,因犯罪過程過於敏感,不列入試辦範圍。案件在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等階段,皆可提出申請。參與修復式司法不會影響原有的司法程序,二者以平行雙軌的關係進行。
 
修復的意義:降低再犯、給予回歸社會的支持力

犯罪學家布雷斯韋特(John Braithwaite)認為,修復式司法有助於減少再犯的發生,因為它要求加害人必須「自願」參加,和被害人、社區等關係人進行協商,讓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民眾得以參與裁量。加害者在修復過程中付出補償,同時也得到人際與社會正面的支持力量,有利順利回歸社會。

紐西蘭曾針對十六歲左右的少年犯進行調查,發現修復式司法能有效地降低再犯率,並且對他們的未來有正面的影響,同時受害者也獲得相當大的幫助。截至2012年底,我國法務部統計根據修復式司法開案已有330件,164件進入對話程序,其中高達75%達成協議。顯示修復式司法對加害者和受害者雙方,均有正面的助益,值得肯定。
 
寬恕,開啟新生活

傳統司法制度聚焦在律法與懲罰,但是修復式司法更希望促動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心中療癒的種子發芽。仇恨只會增加痛苦,寬恕是唯一的解藥。寬恕並不意味著縱容或為加害人的犯行找藉口,更不是免除刑責;寬恕代表釋懷,讓身心不再被綑綁。修復的過程並不容易,卻能幫助當事人雙方走出負面的情緒與想法,把過去歸零,開創人生新局。(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7)

責任編輯:王曉玲|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張筵儀|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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