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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科技的健康風險(五):五花八門的奈米產品

102/08/20 瀏覽次數 14610
奈米科技是傳統產業提升競爭力、開創市場商機的利器,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發布的新聞,台灣金屬機械、建材家電、紡織、塑橡膠及樹脂塗料等產業,奈米相關產品的產值在2011年高達新台幣93.7億元。工業局為促進奈米技術在台灣的紮根與落實,提升產業競爭力,透過奈米產業輔導、奈米菁英獎及研發聯盟等多項策略,積極推動奈米技術產業化,並且自2004年起推動全球首創的「奈米標章」產品驗證制度,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鼓勵廠商生產優質奈米產品。目前至少有34家廠商1,150項產品,包括:馬桶、塗料、磁磚與紡織品等,獲得「奈米標章」認可,這些奈米產品都通過標準化的驗證,真正具有奈米尺寸與特殊功能。

台灣推動及發展「奈米標章」,有幾點重要考量,主要是消費市場上標榜「奈米」的產品充斥,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對消費者造成混淆,授予奈米標章可資識別;另外,對優良奈米產品授予奈米標章,也可鼓勵優良廠商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品質形象及國內外市場競爭力。「奈米標章」有三大保證,分別是:(1)絕對具有「奈米尺寸」,也就是產品或使用的原料尺度必須小於100奈米;(2)絕對具有「奈米功能」,並以國際標準檢測方式,確認奈米產品能發揮其訴求的成效,如:抗菌、抗污、防蝕、脫臭、耐磨、空氣淨化等功能;(3)絕對具有「優質性」,確認奈米產品在使用時具備該產品應有之其他要求。

有趣的是,目前除了台灣外,並未有其他國家協助廠商認證奈米消費產品尺寸與功能的「真偽」,反倒有國際環保團體,訴求化妝品與消費產品等「強制標示」其奈米成分。長久以來關注奈米科技健康風險的「地球之友」,2006年在其奈米防曬品化妝品的報告中,列舉各種含有奈米氧化鋅成分的防曬產品,及含有富勒稀(fullerene)的高級保養品等,警告消費者「小成份、大危害」;並於2009年完成奈米銀的報告,強調各種具有殺菌效果的奈米銀消費產品,可能造成重大的環境與生態危害。

由於奈米科技在化妝品的應用日益增多,對奈米化妝品的管理也成各界關注的重點,根據「歐盟化妝品政策」與「英國化妝品安全規範」,化妝品製造商需確保產品在正常的使用下,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進入消費市場前,須經過科學測試,確保使用安全,並且應註明所添加奈米微粒,使消費者有選擇機會。2012年7月4日歐盟的「消費安全科學委員會」,公布化妝品奈米材料的安全性評估準則,透過強制通報、安全評估,及禁止使用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等機制進行管理,以確保奈米化妝品的安全性。此外,化妝品若含有或使用奈米材料,製造者必須在產品包裝上的內容物清單標示。根據歐盟執委會評估,目前約有5%的化妝品使用奈米材料,主要是防曬油、口紅以及抗老化乳霜等。
 
美國的奈米化學物質由「毒性物質管制法」管制,而其他領域則由「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管理,以個案處理方式來判定奈米產品是否可接受。FDA定位跨領域的產品為「結合型產品」;但產品所衍生的問題,需依據奈米產品的屬性,再由專家審查。美國FDA主要管制產品,而非管制技術的使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具抗菌效果的奈米銀,已被美國環保署視為「殺蟲劑」管制;美國環保署的殺蟲劑專案辦公室擬訂新政策,在2010年6月的聯邦公報中,重新詮釋「聯邦除蟲殺菌滅鼠法」管理條例,正式回應美國環保署於2008年5月接獲的公民請願書,要求美國環保署管制在美國境內未註冊的近600種奈米銀產品。美國環保署視奈米銀為1種新的活性成分,含有奈米銀的消費產品,應依據殺蟲劑管理辦法進行登錄。
 
由於目前經濟部工業局並未核發食品與化妝品的奈米認證標章,因此食品或化妝品目前都不得標榜奈米。如果業者宣稱分子小,更易被細胞吸收或具高效能,都是「未經科學實證」的宣稱,根據目前的法規,化妝品標示誇大不實,可罰10萬元以下,食品誇大不實罰4萬至20萬元,若宣稱療效可罰20萬至100萬元。根據報載,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近年來已經查處、開立許多罰單,並限期要求化妝品下架及更改標示。(本文由國科會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電機科技新知與社會風險之溝通」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鄭尊仁|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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