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科技大觀園商標

分類項目
Menu

美國營養標示的新發展與啟示

108/05/30 瀏覽次數 1429

營養標示是食品健康品質的指引標記,也是食品營養衛教的重要工具,好像交通標誌一樣,必須明顯、清晰而且實用,並且配合國家的飲食指南原則。

 

但營養標示絕非一成不變,而須隨著營養科學知識的進展和民眾實際的保健風險時作調整。基於實用性以及落實控制肥胖和慢性疾病的目標,美國食藥署(US FDA)於2016年5月公布了最新版的營養標示表規格。全面更新的過渡期為兩年,即到2018年6月後就必須全部採用新表。

 

美國規定的營養標示以表格呈現,只有一種格式,並且不用習知的100公克的標示法。直式表格的內容基本上分為四個區塊:最上方是每份量與總份數;中間位於兩條粗體界線之間的是熱量相關營養素、膽固醇與鈉,通常屬於節制攝取的項目;第三個區塊為保護性營養素,主要是維生素和礦物質,著重於國民有缺乏的風險,建議應增加攝取的項目;最下方則是「每日參考值(Daily values)」的說明。

 

新版的標示在營養素項目、版面、份量標準與每日參考值四方面都有重要的改變:

 

一、營養素項目調整,並定義「添加糖」

 

熱量營養素中,新增了總糖量(total sugars)以及添加糖量(added sugars)。保護性的營養素以維生素的變動較大,由維生素D取代A和C;礦物質則保留鈣和鐵,並增列鉀。增列鉀與維生素D的理由是若這兩種營養素不足時將增加慢性疾病的風險,而且美國的營養調查也指出一般民眾的攝取量並不充足,故必須重視。

 

另對「糖」也作了更明確的定義,總糖量是指天然糖與添加糖的總和,而「添加糖」量也強制分別標示;如此消費者可以清楚判斷以達到少糖的目標。糖的成份包括單醣和雙醣,「添加糖」除了指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的糖以外,也涵蓋單獨包裝的糖類製品,諸如:各種糖包,糖漿、蜂蜜、超過100%純果汁的濃縮蔬果汁等。不屬於添加糖的品項是:100%純果汁,冷凍濃縮純蔬果汁,果凍、果醬和果乾中蔬果材料等提供的糖。

 

二、版面調整以強調關鍵資訊

 

每份量和熱量的標題與數值都用粗體表示,並放大字型。這是最實用的國民飲食營養教育,讓消費者每次選購時都可以再次認識份量的大小,以及對應的熱量。這種日常的自主學習令民眾自然熟能生巧不須背誦,並可逐漸擴充到其它的營養素,政府也無須負擔衛教成本。

 

三、每份量以民眾習慣的實際攝取量為標準

 

加工食品的包裝量變化很大,過去採用的「每份參考值」意味著理想的食用量,但不是民眾真正的習慣用量,導致營養數值偏離現實,應用時還得略作計算徒增困擾。新法強調以日常實際用量為準,所以每份參考值廠商須作修訂。

 

此外,研究證實食用量也會受包裝大小的影響,因此較大包裝的每份量數值也會增高,同時份數減少。許多包裝量較大的產品,民眾通常都會一次食畢而且不分享,如此每份量就是整包的重量了,例如瓶裝碳酸飲料,360毫升或600毫升都稱是1份。便利商店販售的小罐洋芋片,過去可能標有4份,但現在只能標為1或2份,因為消費者很容易一次就全部吃完。

 

至於較大包裝但須分次或分享使用的食品,例如沙拉醬、調味料、奶油、塗醬等等,則每份可採用1或2倍的參考值。

 

很顯然的,新標示法中份量的大小不是根據營養衛教的說法,而是回歸民眾的生活經驗,既容易辨識且實際的用量。

 

四、每日參考值更新

 

鈉、膳食纖維和維生素D數值均作更新,也增訂了添加糖標準。針對4歲以上民眾的標準是:鈉2300 毫克;膳食纖維28公克;維生素D則是20微克(800 IU);添加糖為50公克。

 

我國狀況

 

臺灣的營養標示規範始於民國90年,並於96年第一次修訂,當時營養素項目有七種,主要是熱量營養素和鈉;然而可用的格式多達五種,對民眾而言並不方便,而且衛教效果事倍而功半。最近一次修訂是在民國103年,營養素增為八種,熱量營養素則增加了糖,並定義為單醣與雙醣之總和,但仍無法分辨天然與添加量,也沒有參考值可以評量是多或寡;格式則減少為兩種,惟仍保留100公克的標示方式。

 

針對4歲以上民眾的每日參考值,我國的標準是:鈉2000 毫克;膳食纖維25公克;維生素D是10微克(400 IU)。與前述數值的差異主要來自兩國採用的標準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的營養標示沒有包含與國人保健相關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的量值,版面編排也沒有分區重點,份量與份數方面經常又暗藏陷阱誤導消費者。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示更是常與原文標示不盡相符,或將之覆蓋不令比對。凡此種種缺點均使消費者的自主學習大打折扣,更降低了營養標示的教育價值和效果。

 

結語

 

資訊服務是現代產業不可或缺的利器。從美國的新管理規範可知,營養標示並不是徒具形式或管理規定而已,而是配合食品的重要資訊,故設計必須方便國民老少了解和利用。因此,一方面政府的規定必須切合民眾的生活經驗,另一方面國民也有責任提升對營養標示的認識,並發揮飲食保健的效果。無論如何,民眾無法理解與利用不便的標示行政單位都應該設法改善。

 

(本文由科技部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食品營養與安全之民眾科普教育計畫」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劉奕方|輔仁大學營養科學系

審 校 :陳信宏、趙強|馬偕紀念醫院營養醫學中心台北營養課

 

OPE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