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街頭,無限強魂等候。監斬官忙施號令,仵作子準備扛屍。英雄氣概霎時休,便是鐵人頭須落。」「劊子叫起惡殺,都來將宋江和戴宗,前推後擁,押到市曹十字路口,團團鎗棒圍住……兩箇納坐下,只等午時三刻監斬官到來開刀……沒多時,法場中間,人分開處,一箇報,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兩勢下刀棒劊子,便去開枷。行刑之人,執定法刀在手。說時遲,一箇箇要見分明。那時快,看人人一齊發作。」
談到午時三刻,像這段《水滸傳》第39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的情節,便從腦海掠過。為什麼要在午時三刻處斬?在古中國歷代刑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記載,但「秋冬行刑」早在漢代已形成制度,並成為歷代行刑的通例。
除犯謀反、大逆等特別嚴重的罪即時處死,不受時令限制外,其他的死囚行刑都待霜降後至冬至前(陽曆10月24日至12月22日左右)進行。有人以「陰陽五行」思想來解釋,認為把天時節氣與賞罰相聯繫,使行刑過程合乎自然現象,順應天時。然而本文先不探究這個問題,倒是想談談午時三刻是什麼時間。
午時三刻是什麼時間?比較普遍的說法是現在的11點45分,而能說出是11點43分12秒的,算是對古代時間制度有些概念。但這些都是不太正確的說法。午時三刻究竟是個什麼時間?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古中國的時間制度。
古中國的時間制度,與對時間的認識過程和計時器的使用有關。古中國的計時單位是年、月、日、時、刻,時和刻是一日中的基本單位,時是指時辰,刻是漏壺的箭尺上的分度。古中國早期對一日時段的劃分並不統一,即使在西漢之後,仍並行著3種時制,即十時制的更點制度、十二時制及漏刻制,且各朝代的時刻劃分也有所不同。其中,更點制只用在夜間的記時,因此本文主要就十二時制、漏刻制與其變遷做一探討,說明午時三刻究竟是什麼時間。
十二時制
古人很早就發現日月星辰等天象的運動和時間有某種聯繫,掌握天象運行的規律,觀測日月的方位,了解星辰的擺陣,便可向天問時。十二時制源自古人觀察太陽所在的方位來決定時刻。所謂「方位」,就是在春秋戰國時代,天文曆算學家為了研究的需要,把天穹以北極為中心劃分的十二方位,分別以十二辰表示。這十二辰也等同於後來渾天論者把天球沿天赤道劃分的十二等分的天區,稱為十二星次。
依蓋天說,太陽每晝夜繞北極旋轉一周,依次經過天穹上的十二個方位,因而這十二辰便成為劃分一日時段的單位,以太陽所經天穹的方位來計時。
渾天說則是根據太陽在天球的十二星次所在的天區來計時。其計時方式從原先稱日加某方位或時加某方位(例如日加卯或時加卯),最後簡稱某時(卯時)。這種計時方式最早出現在西漢時的文獻,如《周髀算經》言日加酉之時、日加卯之時;《漢書‧翼奉傳》言日加申,又言時加卯;而《吳越春秋》亦云「今日甲子,時加於巳」。至《南齊書‧天文志》始有子時、丑時、亥時等十二時辰的時稱。
為了提高測量精確性,後來更精細的二十四方位制也用來表示時間,尤其是在南北朝時經常使用。如《晉書‧律曆志》記載黃初「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食」,乃描述月食時間在二十三點左右,且日、月所在方位相對。又如《隋書‧律曆志》記載北齊後主武平「六月戊申朔,太陽虧……至日食,乃於卯甲之間。」即說明日食在五至六點之間。
唐代以前使用的十二時辰或十二方位,為了記載的更詳細準確,又把它劃分為更細的單位,把一時辰分成4份,以初、少、半、太等名稱來表示。其後又把每個1/4等分,以強弱的名稱區分為3等分,因此一時辰可細分為12個分單位,其中每個分單位等於現今的10分鐘。其計時的劃分方法,在《晉書‧律曆志》景初曆的記載較為詳細。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日法而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如日法而一為強,半法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少弱,以之並少為半弱,以之並半為太弱,以之並太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則各得其少、太、半及強、弱也。」
例如《隋書‧律曆志》記載「見行曆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丑,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預測月食發生時間是在時加丑,月在未半強上,就是凌晨2點10分至20分(02:10~02:20)之間。而「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曆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則預測月食發生時間是在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即晚間8點40分至50分(20:40~20:50)之間。
漏刻制
《隋書‧天文志》:「昔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夜。其後因以命官,周禮挈壺氏則其職也。其法,總以百刻,分於晝夜。」這段話是描述古中國的漏刻計時制度。漏刻,是古中國的水鐘,以水量的變化來計量時間,自周朝以來,歷代都設有專職機構負責管理與開發,民間應用也相當普及,是古中國最重要而普遍的計時器。
漏刻的計時單位是刻,是在用竹或木製成的指示水深的箭尺上,於對應一個晝夜升降的長度內分劃為100個間距,每個間距就是1刻。箭尺下端固定在浮舟上隨水面升降,利用箭壺水位的等速變化,觀測箭壺上箭尺顯示的刻度來計量時間。在形制上主要有下漏(泄水型)、浮漏(受水型)及秤漏(權衡型)。主要的發展順序是單壺泄水型沉箭漏、單級受水型浮箭漏、二級補償式浮箭漏、三級補償式浮箭漏、秤漏、四級補償式浮箭漏、以及漫流式浮箭漏。
因漏刻制早就與夜間的更點制結合,古人把漏刻分晝漏和夜漏兩種。因為不同季節晝夜長短不等,即在冬夏之間,晝夜漏都隨節氣的變化而有增損,所以全年不能僅以單一箭尺來測量時間。自古一般以使用41支箭或48支箭為多,而使用箭尺數目和漏刻本身的精確度與其所在的緯度有關。因此,漏刻計時制度主要在解決晝漏和夜漏刻度的分配與箭尺的更換問題。
在實用上,不同季節晝夜時刻的分界點是經過具體測量日出與日落時刻而制定的,古人定「日出前二刻半而明(旦),既沒後二刻半乃昏」,以昏為入夜,旦是晝的開始。因此從昏至旦的刻數是夜漏刻數,百刻減夜漏刻數就是晝漏刻數,一般都以正午為起漏之時。例如在北緯36.5度地區,若1年用48支箭,則冬至時晝漏是四十刻。冬至之後,白晝漸長,晝夜漏都隨節氣變化而增損,並需每半個節氣(約7.7日)換一次箭尺,直到夏至,這時晝漏是六十刻。夏至之後,白晝漸短,晝夜漏都隨節氣變化而損增,直到冬至。
十二時制與百刻制的配合
漏刻也是古中國重要的天文計時儀器,因此十二時制與漏刻制的結合是必然的事。然而十二時與百刻之數並不成整數倍的關係,兩者的配合較為困難。自東漢以來,歷代都提出改革漏刻制的意見,改百刻為十二的倍數,如九十六、一百零八、一百二十。有實踐施行者,如新莽始建國元年至地皇四年(9年~23年),實施一百二十制有15年;梁武帝天監六年至大同十年(507年~543年),實施九十六制有36年;梁武帝大同十年至陳文帝天嘉年間(544年~560年代),實施一百零八制約有20年,但是時間都不長。
實踐證明改革百刻制的途徑不易行得通,只能從十二時制與百刻制的調合方面尋求配合。在實用上,漏刻制度中也把每刻細分成較小的刻度,自漢代到南北朝把每刻分為十分,因此不能提供十二時制與百刻制調合的條件。
隋《大業曆》(597年~618年)以來,十二時制與百刻制二者配合運用日益明顯,每刻細分的數目必是12的倍數,有每刻是二十四分或六十分,其中大都採用一刻是六十分。又因隋唐漏刻發展上已使用多級補償式浮箭漏,精度上也得到進一步的改善,提供一刻是六十分的客觀條件。
兩者配合的方法就是:「晝夜百刻,每刻是六小刻,每小刻又十分,故晝夜六千分,每大刻六十分也。其散於十二辰,每一辰八大刻二小刻,共得五百分也。這是古法。」用法如隋《大業曆》在二十四節氣的日出日入時刻的記載,有卯八刻十九分和辰初刻五十分等。
到了北宋中期,一時辰已普遍劃分為時初、時正兩個時段,每小時得四大刻又一小刻,即《宋史‧律曆志》:「每時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為時正,終八刻六分之二則交次時。」到清初《時憲曆》(1645年~1911年)施行後,就改百刻為九十六刻,每時辰就得八刻(初初刻、初一刻、初二刻、初三刻、正初刻、正一刻、正二刻、正三刻),沿用至今。
午時三刻是何時
根據上述可知:在明末以前漏刻是百刻制時,一刻有14.4分鐘,則午時三刻是11點43.2~57.6分。清代的漏刻是九十六刻制時,一刻有15分鐘,因此午時三刻是11點45分至12點整。
有關午時三刻行斬之類的刑法,史料未有記載,而歷代刑法對於行刑的時刻也大多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掌握的較早文獻都是出自《古今小說》收錄的宋時話本,如第38卷〈任孝子烈性為神〉就有午時三刻處斬的記載,可補史料的缺略。這或許只是當時官府處理死刑的一種慣例,或者是寫書手法、說書表演的一種技巧與共識。
而根據古代的計時器和測量方式「立表下漏」,午時三刻行斬是有其科學性的。因漏刻是古人生活使用最普遍的計時器,在實用上,每天都必須根據圭表的表影指向正北方的瞬時(即當地真太陽時12點正)來校正漏刻的快慢,所以每日「午正」的時間最容易掌握,且漏刻箭尺上顯示的時間也最準確。因此,午時三刻除了表示上述的一個時間區段之外,在行刑時間上應是特指正午12點整,否則如何在千鈞一髮之際,行劫法場或刀下留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