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環境污染委員會,也於2008年公布「環境中的新興物質:奈米科技的案例」(Novel Materials in the Environment: The case of nanotechnology),這份報告所提的管制建議包括:管制新材料的「功能」而非尺度;修訂原有法規,降低歐盟REACH原本「1公噸」以上才需申報的規定;強制申報奈米材料;申報可免除法律責任;進行環境監控,特別是已有疑慮的奈米銀與富勒烯;增加奈米毒理學的研究及人才培育。
至於美國,評估奈米材料的風險,主要根據「毒性物質管制法」(Toxic Substance Control Act, TSCA)。不過TSCA判定的是原尺寸的化學物質,在該物質在奈米化之後,是否會產生毒性,以及生產的風險,都需要進一步判斷。美國環保署對奈米材料的管制,和英國一樣,也是採取自主方案。美國環保署於2008年公布「奈米材料管理計畫」並且設計登錄表格,讓廠商填寫申報。和英國一樣,這項自主方案,由於缺乏強制性,因此到2009年計畫結束前,申報的奈米材料並不多。
根據美國環保署2009年年初的期中報告,美國環保署NMSP計畫一共收到34種奈米化學物質的申報(其中15種已上市),相較於美國Woodrow Wilson PEN資料庫中的48種奈米化學物質(48種都上市),和奈米產業Nanowerk登錄的199種奈米化學物質(54種已上市),不但數量少了許多,並且這三個資料庫所登錄的奈米材料,只有部分重疊。環保團體因此抨擊美國環保署目前對奈米化學物質的管理方案,是「大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