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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米科技的健康風險(四):奈米材料知多少

102/08/20 瀏覽次數 11415
由於科技創新,目前市面上的奈米產品與奈米材料五花八門,但是英美等國對奈米材料的申報與管制卻都還在由廠商「自主申報」與「自主管理」的階段。

率先於2003年探討奈米科學與科技的「機會與不確定性」的英國,評估生產及製造奈米材料所帶來的風險,主要依據「有害物質管理規則」規範奈米產業。評估工作環境與員工健康,則可依據「危險物質及可燃性氣體管理規則」規範,但奈米物質是否列為危險物質,仍無明確的認定標準。

英國的食品、環境與暨鄉村事務部於2006年公布人造奈米材料自主報告方案,要求製造及使用人造奈米材料的研究單位與廠商,自動陳報所使用的人造奈米物質,在2年的試辦時間,一共收到13項申報資料,其中有11項陳報資料來自廠商,2項來自研究單位。雖然英國環境署(Environment Agency),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奈米材料的環境風險評估,但是自主陳報方案,因為缺乏強制性,對申報廠商也沒有誘因,遭受不少批評。

2004年英國於奈米材料定位為新化學物質,受「新種物質公告」,和歐盟「化學物質登記評估授權及限制規則」嚴格規範。

皇家環境污染委員會,也於2008年公布「環境中的新興物質:奈米科技的案例」(Novel Materials in the Environment: The case of nanotechnology),這份報告所提的管制建議包括:管制新材料的「功能」而非尺度;修訂原有法規,降低歐盟REACH原本「1公噸」以上才需申報的規定;強制申報奈米材料;申報可免除法律責任;進行環境監控,特別是已有疑慮的奈米銀與富勒烯;增加奈米毒理學的研究及人才培育。

這份報告特別強調,要從「管制風險」的典範,轉移到「管制創新」。另外,這份報告指出,奈米銀、奈米碳管和富勒烯等三種奈米材料,已有奈米毒理學的研究報告發表,需要加強管理。

至於美國,評估奈米材料的風險,主要根據「毒性物質管制法」(Toxic Substance Control Act, TSCA)。不過TSCA判定的是原尺寸的化學物質,在該物質在奈米化之後,是否會產生毒性,以及生產的風險,都需要進一步判斷。美國環保署對奈米材料的管制,和英國一樣,也是採取自主方案。美國環保署於2008年公布「奈米材料管理計畫」並且設計登錄表格,讓廠商填寫申報。和英國一樣,這項自主方案,由於缺乏強制性,因此到2009年計畫結束前,申報的奈米材料並不多。

根據美國環保署2009年年初的期中報告,美國環保署NMSP計畫一共收到34種奈米化學物質的申報(其中15種已上市),相較於美國Woodrow Wilson PEN資料庫中的48種奈米化學物質(48種都上市),和奈米產業Nanowerk登錄的199種奈米化學物質(54種已上市),不但數量少了許多,並且這三個資料庫所登錄的奈米材料,只有部分重疊。環保團體因此抨擊美國環保署目前對奈米化學物質的管理方案,是「大黑洞」。

美國環保署從2008年底起,對奈米物質在製造、使用以及處理過程中的環境、健康和安全的潛在風險,開始以「毒性物質管理法」規範奈米物質。奈米碳管於2008年被規範成新化學物質,而其中的三種奈米碳管以及經由矽氧烷改質的奈米二氧化矽微粒和奈米氧化鋁微粒,則需以「顯著新使用規則」申請。2010年3月,在美國舉行的全球化學品管理法會議中,美國環保署說明其將透過毒性物質管理法對人造奈米物質,採取更為嚴格的管制措施,並且向和奈米材料有關的學術界、製造業和使用者預告,應準備迎接嚴格的環境管制。

 目前台灣和奈米材料相關的法規是「勞工安全衛生法」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奈米材料被歸類為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亦即「狀態不明確之化學物質」,但是台灣到底生產、製造及使用多少奈米材料,目前查無資料。(本文由國科會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電機科技新知與社會風險之溝通」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鄭尊仁|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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