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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糖業:蔗作推廣面面觀

95/01/05 瀏覽次數 11221
糖廠的經營,最重要的就是有充足的原料供應。供糖廠壓榨的甘蔗來源有二:一是糖廠自營農場所種植,稱為自耕甘蔗;二是蔗農與糖廠訂立契約所種植,稱為約耕甘蔗。一般而言,自營農場面積較大、完整、運距較短,且適宜機械化管理;約耕原料田則面積小、分散、運距較長,而不適宜機械化耕作。臺灣光復後,政府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把原屬日人各糖廠約11萬公頃土地,除保留4萬6千公頃為自營農場外,其餘都放領給農民自由耕種,因此糖廠失去了控制原料供應的能力。

臺糖公司在年產砂糖80萬公噸情況下,自營農場每年僅能供應製糖所需原料甘蔗的三分之一,其餘必須仰賴全省約14萬戶契約蔗農供應。即使在砂糖減產為35萬公噸時,自營農場也只能供應二分之一左右的原料,其餘仍需依靠6萬餘戶蔗農供應。

在自由經濟的現實下,農民有選擇作物的自由,種蔗土地面積的增減決定於農民而非糖廠,而農民種蔗全以收益為考量,往往依據上一期蔗作收入與對抗作物(主要是米)間的比較,選擇收益較高的作物耕作。而糖廠在巨額固定資本的限制下,必須維持生產線運作,因此糖廠為了穩定原料甘蔗來源,必須提供足夠的誘因,以鼓勵農民種蔗。

臺灣農業經營者都屬小農,經濟能力薄弱,組織散漫。臺糖公司配合政府農業政策,積極組織蔗農,加強農民教育,運用原料推廣制度,與蔗農建立良好關係,並改進耕作技術,提高產量,增加蔗農收益,以凝聚蔗農對糖廠的向心力,期盼供應不墜。因此糖廠及蔗作推廣人員用盡心思,運用各種方法讓農民成為蔗農,種植甘蔗。百年來臺灣糖業原料甘蔗推廣的演變,可謂多采多姿。

日據時代的推廣

日本各製糖會社為了確保原料的供應,因此結合日警對農民強制購地,糖廠得以掌握大量土地,做為促進蔗作的手段。

政令推廣 日本占據臺灣後,實行「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的政策,自1900年在高雄橋頭設立第一座新式糖廠開始,陸續發展到11個製糖株式會社與49所製糖工廠。短短幾十年間,臺灣糖業發展如此迅速,都得力於當時臺灣總督府所實施的獎勵與保護。
權勢推廣  日本人對本省同胞施用愚民政策,壓低本省同胞知識水準,有才智的人都被僱用為各機關的基層推廣員,配合行政推行各項生產工作。

獎勵推廣 限制其他有利農作物栽培並控制價格。日人為了發展糖業,制定許多獎勵辦法,如「耕作改善競技會」訂有團體賞及個人賞,由行政機關給獎,可收鼓勵競爭的效果。

光復後的推廣

約耕甘蔗種植的最大困難,可歸因於臺灣農業屬於小農經濟,追求的是只圖溫飽的自給性農作經營,加上戰後米穀仍扮演納租與換肥的角色,農民在選擇耕種作物時往往優先選擇稻米,而把種蔗的選項放在最後。其次,國際糖價起落不定,暴漲狂跌,非臺糖公司所能左右,契約原料生產不穩定,會對糖業的生存形成威脅,因而推廣工作特別重視與契約蔗農的關係。

臺糖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肩負起照顧蔗農、發展農村經濟的責任,把日據時代的收買原料改為分糖辦法,制定收購糖保證價格,設置砂糖平準基金,以保障蔗農利益,誘使農民種蔗,以期糖業經營不穩定情形可減至最低。

勸導推廣 光復後臺灣農業進步迅速,新興作物日漸增加,對抗作物收益的高低,直接影響農民種植甘蔗的意願。當對抗作物有較佳的收益時,農民自然不願意種植甘蔗,且臺灣農業採自由發展制度,農民可隨自己意志栽培任何作物。但種蔗與否,攸關臺糖公司原料的供應,直接影響糖業經營的盛衰,廠農關係如魚與水,不可分離。糖廠農務人員勸導農民種蔗的推廣方法,除謀求原料供應的提高外,更需兼顧蔗農利益,幫助蔗農解決各項問題。

服務推廣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新知討論會、專業技術講習、甘蔗栽培技術訓練,藉以提升生產技能。即時推廣研究成果,使研究與生產密切配合。並把已達推廣階段的成果,以簡練文字輔以插圖,寫成單張、摺頁、技術簡報、推廣手冊等分發蔗農參考應用。

此外,利用糖廠所有的曳引機及採收機,分別自民國45年及61年開始,辦理代耕及代採作業,代耕的對象除蔗農外,也擴及一般水稻及其他作物。這一項措施對協助農民增產,減低生產成本,調節農村勞力,發展農村經濟,頗具績效。

民國44年6月,臺糖公司徵求信用卓著、熱心改良蔗作的蔗友為基本蔗農,訂立長期契約,契約中農戶享有下列的技術服務與優待辦法:生產貸款、品種更新、機械代耕、灌溉排水、病蟲害防治、土地改良、技術指導、改良示範、及豬種改良等。推行以來,由於蔗農與糖廠充分合作,已收預期效果。

臺灣省蔗農服務社於民國44年9月14日成立,迄今已屆滿50年,蔗農服務工作可以分為兩大項:一是生產服務,旨在協助蔗農社員提高生產技術,增加農作物產量,增加收益,從而改善生活;二是生活服務,旨在協助蔗農社員,獲得廉價的日常生活用品,避免商人居間取利,並供應低利貸款以應急需,辦理保險業務,保障社員不致因意外事件而陷入困境。該社擔任臺糖公司與蔗農間的橋梁,對加強蔗農聯繫及建立公司人員與蔗農的深厚情誼有甚多貢獻。

據調查,嘉南沿海地區鹽分地約有二萬餘公頃,其中臺糖公司自營農場中就有三千多公頃。民國58年引進荷蘭暗渠式排水改良鹽分地,試用極為成功,因此對外提供技術服務,藉以改良民有地,並爭取種蔗面積。民國61年至63年,在臺南縣北門及七股濱海地區,進行改良示範工作,面積有百餘公頃,改良後績效顯著,增產率高達30~100%。

民國73年6月為擴大蔗農服務,以提高農民種蔗意願,各廠設置了代工隊及育苗中心。代工隊除使用機械操作外,也代為僱工管理甘蔗肥培及採收工作。育苗中心則從原料區選出農家,鼓勵種植甘蔗苗圃,配合推銷蔗苗,以達推廣目的。

示範推廣 設立研究成果展示區,示範觀摩區及辦理各項展覽會。以基本蔗農為核心,組織相連土地,成立契約示範農場。設置蔗作改良推廣委員會,即時推廣研究成果。

近代的推廣

從臺灣光復到現在,蔗作推廣可分為5個時期。

甘蔗獨存時期 光復初期,糖業景氣佳,對農民需求少,種蔗面積沒有問題,在這時期不希望農民在蔗田中間作其他作物。

被對抗作物壓迫時期 這時期臺灣出現了很多新的農作物,新作物利潤高,農民競相種植,只好默許農民採行間作栽培,開始注意爭取契約種蔗面積與降低生產成本。

和平共存時期 鼓勵甘蔗與別種作物的輪作和間作,使甘蔗能與其他作物共存共榮,這時講求的是蔗農的總收益,希望由農民的高收益來穩定蔗農對種蔗的信心。

全面規劃時期 蔗作推廣已不能只顧甘蔗的栽培,還要替農民規劃、指導農場的經營制度。因此在推廣工作上,推行共同經營制度。

限量推廣時期 民國71年起,由於國際糖價受生產過剩及庫存量影響,一直下跌且不敷成本,砂糖產銷發生相當虧損。民國73年全面取消獎勵補償,契約種蔗不再獎勵,是為限量推廣。

原料推廣制度

臺糖公司是國營企業,政府站在發展國家資本,繁榮國民經濟的立場謀取平衡的發展,糖廠與蔗農利害相關,為了積極照顧蔗農,採取許多嘉惠蔗農的措施,使蔗作經營有利可圖。

採收區域與原料區制度 契約蔗園是就糖廠所在地附近的蔗作適地,劃定原料生產區域,由各糖廠在區域內設若干原料區,派駐推廣員辦理推廣工作。農民與糖廠訂立契約種蔗,可以享受糖廠農肥貸款及各種獎勵補助的優惠。各區內所生產原料甘蔗,供所屬糖廠壓榨製糖,不論蔗苗或原料,非經許可不得搬離糖廠原料區域,也不得移作他用。同時糖廠對於區域內原料也負有接受壓榨製糖的義務,不得拒絕。

這項原料採收區域制度創始於1905年,目的在防止各糖廠互相競爭,使得各自獲得穩定的原料來源,而蔗農因所種甘蔗有固定的銷售對象,也可以安心種植。雙方共同為改善蔗作技術,增加產量而努力,對於糖業發展貢獻很大。

原料委員制度 原料委員制度是由日據時代沿襲而來,它的3項功能是協助廠方推廣種蔗面積,承辦原料採收搬運工作,以及負起廠農間的連繫協調工作。各委員在各原料區劃分範圍內,從事蔗作推廣,不得互相越區,以確定原料來源。後來由於農村經濟環境變遷,原料委員對於糖廠所給的酬勞金,已不感興趣,紛紛辭聘,因此臺糖公司自民國74年停止實施。

分糖制度 光復後臺糖公司勸導農民訂約種蔗,全以蔗農利益為依歸。自民國35/36年期起,把沿用的「甘蔗收購辦法」改為「分糖制度」,蔗農把原料送廠壓榨後,可分得定額糖量,使其不僅是原料生產者,同時也是砂糖銷售者。蔗農與糖廠的分糖比例,民國35/36年期訂為48:52,民國36/37年期改為50:50。爾後因製糖技術進步,製糖管理費用減輕,自民國51/52年期起再把比例調整至55:45,一直沿用至今。

農糖保證價格 蔗農種蔗所分得的糖量原以內銷為主,光復初期市場需求量大,是蔗農種蔗的黃金時代。大陸淪淊後,需求減少,臺灣糖產就從內銷轉型外銷,蔗農分得的農糖也須由臺糖公司收購,轉銷國際市場,因此,原以內銷糖價為計算基準的收購農糖牌價,也須按實際外銷價格訂定。但國際糖價漲落無常,收購農糖的牌價波動急遽,使得農民不能安心種蔗。

政府為維護農民植蔗利益,就於民國39/40年期提出「斤米斤糖」保證:若農糖每公斤收購牌價低於臺北市蓬萊米1公斤的批發價時,差額由政府補足。這一保證糖價制度的建立,也開我國農產保證價格的先河。

至民國44年,臺糖公司奉命擬訂保證糖價計算方式,與中國農村經濟學會合作,以甘蔗及其競爭作物的生產成本與純收益為基礎,訂定保證價格。保證蔗農植蔗分糖所得利益,至少等於其在甘蔗生產期間內種植其他作物可能獲得的總收益。國際糖價低落時,農糖牌價往往會低於保證糖價,這時的差額由臺糖補貼。農糖牌價高於保證價格時,超過部分則由蔗農獨享。

農肥貸款 農業的成長與發展須有合理的農業金融為後盾,才可增進農業生產能力,進而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甘蔗是一長期作物,自種植以迄收穫製糖領款,長者如秋植甘蔗需16至18個月,短者如春植、宿根也在1年左右,而本省農民多屬小農,平均每戶耕地面積不到1公頃,生產資金短絀。為確保製糖原料,鼓勵農民種蔗促進增產,臺糖公司就舉辦多種農貸及代配肥料業務,以解決蔗農資金周轉的困難。

砂糖平準基金制度 早期本省砂糖總產量中70%供外銷,但因國際糖價暴漲遽跌,起伏甚大,對糖業經營非常不利,蔗農所得的多寡取決於國際糖價的高低。當國際糖價高漲時,所有超額利益,都成為投資股東的紅利及當年期蔗農的意外收益,公司盈餘則悉數繳回國庫。當國際糖價下跌時,所有虧損都須由臺糖公司自行籌措財源,負擔保證糖價不足差額貼款,以致經費無法穩定。

為求長遠安定發展,自民國55年11月起頒布實施「臺灣省砂糖平準基金條例」,規定外銷糖價達到某一程度時,超額部分就提成做為基金,以便在國際糖價低於保證糖價時,利用這基金補貼蔗農,以減低因國際糖價暴漲暴落所引起的不良影響。

獎勵與補助 獎勵與補助的目的在促使農民樂意植蔗,並謀增產。獎勵金的頒發是以普遍增產為目標,獎勵的項目則由糖廠配合實際需要情形而定。

追憶與記憶

蔗作推廣工作走過了許多窮山惡水,看盡了臺灣糖業經營的盛衰,不免讓人唏噓。仔細想想走過的這段時光,有成有敗,有辛酸也有快樂,更有值得記錄的重要事蹟。

在臺糖百年蔗作推廣過程中,有許多成功的規範與策略,可供後人借鏡,更為臺灣糖業留下些許痕跡。雖然推廣人員大多不是赫赫有名,但都已盡了最大的心力,對推動臺灣糖業發展,也肯定有一份貢獻。祝福全面減產後的臺灣糖業,在步入歷史之後,能有更多的追懷與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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