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保護智慧財產的科技戰爭,早在網路普及前就已經開始。1980年左右,美國法院曾經一度判決家用錄影機是非法的,因為它可以用來盜錄電視節目。隨後 DVD 光碟片上有內容擾亂系統(content scrambling system),並實施分區管制、藍光光碟上面有進階內容管制機制(advanced access content system)、微軟的影音播放軟體限制備份等機制,用意都是保護數位內容,避免用戶自行複製。
但是這類所謂的「加密」機制—通稱為「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卻很不幸地採取了「大家都看不見,世界就很安全」(security by obscurity)的設計理念,這和資訊安全界普遍推崇的柯克霍夫斯原理(Kerckhoffs' principle)背道而馳。柯克霍夫斯原理認為,一個好的加密演算法,應該要攤在陽光下讓全世界的資安專家檢視漏洞,如果連這樣沒有人能夠破解,那才是安全的演算法。資安學界裡的另一個夏農格言(Shannon's maxim)所表達的也是相同的概念—敵人知道我們的系統。
值得一提的是,不論決策者意欲管制封鎖的是色情、法輪功、維基解密或盜版影片,程式設計師所面對的技術挑戰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差別。也就是說,美國管制網路的原因和動機跟中國大陸固然很不相同,但最終這類法案和密約很可能促使世界各國不得不跟著導入「防火長城」、「藍盾」、「綠壩」之類的言論管制技術。如果政治力量決定這個世界需要一個中美防火長城(Great Firewall of Chinamerica),那麼台灣很可能是最佳的實驗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