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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與地景:文化地景與社區發展

98/07/06 瀏覽次數 19913
文化地景的概念

地景(landscape,或翻譯為景觀)和風景相較,地景的涵意更為廣泛。它不只是一群自然現象的組合,而是人與自然之間錯綜複雜相互作用的呈現。在許多地區,地景對於特定社群還具有聯想的和精神的價值。和許多自然保護區的保育焦點放在「自然」相比,地景保育更把「人」放在中心地位。

人的生活造就了周圍環境,但也受到周圍環境的潛移默化。形形色色的生活與文化經過歲月的累積形成各地區的地景多樣性。依據歐洲地景公約的說法,地景是「人類生活品質的重要組成」,也是「個人和社會福祉的重要元素」。地景既然來自人類日常生活的營造,就不能只把它視為過去的襲產,而應該要為未來而經營。

雖然地景主要是文化影響的產物,但其中常常富涵著生物多樣性與其他的價值。許多有人類居住和利用的地景對自然保育也很重要,因為其中珍貴的棲地和稀有野生物的保育,都必須持續依賴著傳統土地利用的方式。有些地景反映著永續土地利用的特殊技術,有些則透露著對自然的某種特殊的精神。

因此,保護這類地景及其中的生活方式,使它能夠和自然系統平衡發展,對維護生物和文化多樣性是非常重要的。不過,地景也可能留有過去歷史中過度開發的痕跡,因此並非所有歷史襲產的意義都是正面的,負面的歷史也可以做為人類的省思和教訓。

文化地景保育的緣起

由於地球表面幾乎都有人類的影響,可說所有地景都是「文化的」。文化地景在觀念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中後葉的一些德國史學者和法國地理學者的作品。文化地景成為特定名詞則發生在 20 世紀前葉,主要由 1920 至 30 年代美國 Berkeley 學派的人文地理學者 Carl Sauer 教授所提倡。至於把文化地景引用到保育界成為保護標的,則是 1990 年代以後的事了。

文化地景保育緣起於世界遺產公約,保護世界遺產的理念則起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兩項國際運動:一項和文化遺址保存有關,另一項和自然遺產保育有關。保存文化遺產的國際運動源自埃及建造亞斯文高壩(Aswan High Dam),由於這項工程會淹沒埃及古文明珍寶阿布辛貝神廟(Abu Simbel temples),1959 年在埃及和蘇丹政府的求援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動世界各國共同保護遺跡,於是在許多國家的協助下完成考古研究和神廟的移築工程。

這些研究和移築工程共花費美金 8,000 萬元,其中一半捐自全球約 50 個國家,開啟了國際間團結一致共同分擔保護傑出文化遺產的先河,並影響到以後國際間對義大利的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朱達羅(Moenjodaro)、印尼婆羅浮屠(Borobodur)等文化遺址的協力拯救和保存工作。最後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國際文化紀念物和歷史場所委員會的協助,開始了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公約的草擬工作。

1965 年,美國在一場華盛頓特區舉行的白宮會議中主張應成立「世界遺產信託」,並進一步提出結合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保育工作的看法,即是以國際合作的方式,為當代和未來世代的全球公民保護世界上特別的自然、風景地區和歷史遺跡。

1968 年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研擬相關提案,並在 1972 年 6 月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提出討論,於是公約提案內容漸漸獲得各國認同。終於在 1972 年 11 月 16 日在巴黎舉行的第 17 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中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開啟了推動全球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要求世界各國政府負起保護境內特殊自然和文化資產的責任,並就具有特別全球性價值的自然和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加以保護。

「世界遺產公約」內容定義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以及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措施等條款。公約規定各會員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需由所在國家透過法律、行政、教育、溝通等途徑予以妥善保護。依據世界遺產中心 2008 年的統計,目前這個公約擁有 184 個會員國;包括 679 處文化遺產、174 處自然遺產、25 處複合遺產等共 878 處,分布在 145 個會員國中。

文化地景是世界遺產的一個新項目。有關世界遺產文化地景的緣起,是因為英國提名的湖區(Lake District)國家公園在世界文化遺產的評鑑過程中失敗,刺激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真思考在世界遺產中,應該如何納進有人類土地利用影響的地景。於是在 1992 年 10 月,世界遺產中心邀集了一群國際專家到法國 Alsace 鎮,共同研究改寫世界遺產公約的作業準則,把文化地景放進世界遺產的架構中。

同年 12 月,在美國 Santa Fe 舉行的第 16 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中,經過廣泛討論後,認為文化地景是未來應擴大的領域之一,決定新增入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中。依據 2008 年世界遺產中心公告的統計資料,全球計有 55 處文化地景,分布在 39 個會員國中。

文化地景的定義

文化地景具有多重涵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在學術界方面,美國地理學者 Carl Sauer 在 1925 年為文化地景下了經典性的定義:「文化地景由某一文化團體形塑自然地景而來,文化是作用力,自然地區是媒介,文化地景是結果。」Wagner and Mikesell 在 1962 年做了更詳細的闡述:「文化地景是一具有某種文化偏好的人類社群,和他們所在的特殊自然環境背景之間交互運作下的一種具體的、有特色的產物,它是許多時期的自然演變和許多世代的人類努力的遺產。」

文化地景已成為世界遺產的新項目,因此在世界遺產相關文獻方面也有許多闡釋:文化地景恰當地呈現「自然與人類的組合作品」(世界遺產公約第1條),而且「展現了人類社會在同時受到自然條件約束及自然環境提供的機會影響下的長期演變過程,以及在連續不斷的、內在和外在的社會、經濟、文化力量影響下的長期演變過程」(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第 47 條)。

文化地景一詞「涵蓋人類與自然交互作用下的各種呈現的多樣性」(世界遺產名錄中不同類型遺產的列名準則第8條),「在配合自然環境的特色與限制下,文化地景經常反映著永續土地利用的具體方法,與自然之間常有著特別的精神性關係。文化地景保護可以視為永續土地使用的現代技術,並維護或強化該地景區的自然價值。傳統土地使用型態的繼續存在,支撐了世界上許多地方的生物多樣性。因此,傳統文化地景的保護有益於保護生物多樣性。」

從以上的定義可以得知文化地景維護和生產(經濟)、生活(社會)及生態(環境)的關聯性和重要性。我國於 2005 年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首次把文化地景納入文化資產的保存項目。文資法中的文化景觀是:「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文化地景的類別

依據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文化地景有下列3種型態。

由人類刻意設計和創造的地景 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地景,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和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連繫。

有機演化的地景 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及宗教需要,並通過和周圍自然環境的相連繫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型:

殘遺(或化石)地景: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的價值,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

持續性地景:它在當今和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繫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中,同時做為歷史演變過程的物證。

聯想的文化地景 這類地景以和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依據我國 2006 年修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文化地景的種類包括:神話傳說的場所、歷史文化路徑、宗教地景、歷史名園、歷史事件場所、農林漁牧地景、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其他人類和自然互動而形成的地景。

相對於文化資產的其他類別,文化地景具有一種緩衝和連結的功能,因此文化地景的規畫應妥善連結其他文化資產地或自然保護區。有些範圍廣大的文化地景區內包含著一個或多個小型的文化資產地,例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等。這種大範圍的文化地景區可視為大型文化資產地,並發揮著緩衝區和連結廊道的作用,有助於確保土地使用不致威脅到核心文化資產地的原真性。

社區參與

文化地景中的農林漁牧地景,是居民生活長期和土地交互作用的呈現,相當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文化地景型態中的持續性有機演化地景。這類地景的數量占世界遺產文化地景一半以上,未來還會持續增加。這類型地景多位於居民生活的場域,它的調查規畫和保存維護過程勢必和在地居民的生產活動、生活習俗、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等息息相關,可能會互相衝突,也可能相輔相成,關鍵在於社區居民等權益關係人的共同參與。

文化地景保育工作推動的不同階段,都應強化在地居民的投入和參與,不僅讓居民了解文化地景為何,更應善用在地知識,輔導投入文化地景的資源守護和經營管理。以下分別陳述社區參與文化地景調查、規畫和審查登錄各階段的原則。

在文化地景的調查方面,應鼓勵在地社區參與文化地景的調查工作。透過在地居民的參與,能夠獲得在地的對於過去生活和文化的記憶,以及長年生活在文化地景中的在地知識,並可使文化地景的規畫契合環境現況和在地居民的需求,也能讓在地居民認識文化地景的概念,使文化地景的畫定對居民具有實質上的意義。

在文化地景的規畫方面,由於文化地景的保育計畫不見得能夠完全符合和滿足所有人的經濟需求和渴望,因此在規畫階段,一定要說明文化地景潛在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的互動關聯,並誠實面對可能發生的限制條件,當然潛在利益更應加強釐清和確認。

文化地景的規畫必須有國家的和地方的各級權益關係人的共同參與,在各級文化地景的規畫過程中會出現不同權益關係人,確保他們在不同層次的適當介入是很重要的。在國家級的規畫過程中,應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專家和全國性民間團體代表的意見;在地方級的規畫過程中,權益關係人的參與尤其重要。事實上,地方社區的參與永不嫌早(也就是愈早愈好)。

在文化地景的審查登錄方面,由於文化地景種類和內涵屬性較為複雜,不同個案的評估重點和保護方式也有所差異。因此在文化地景的審查登錄階段,應針對個案的不同差異,邀請各相關領域及層級的政府部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和在地社區共同參與,例如:城鄉發展、農業、觀光、地政、林業等政府部門;地理、歷史、建築、考古、文化、生態等學術領域;社區居民、協會、在地學校等在地成員、組織,使審查作業成為化解衝突、貢獻知識和資源、建立共識、凝聚行動力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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