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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栽培漁業的省思與啟示

104/12/07 瀏覽次數 3877
日本的栽培漁業

日本的栽培漁業起源於1960年代,它是在人為設備與環境保護下,把高利用價值的水產動物資源以人工繁殖方法大量生產種苗,接著透過中間育成培育至放流體型後,再把這些育成種苗放流回到自然環境中。這種制度化漁業管理的目標是期盼能夠維持並繼續繁衍成長,甚至增加水產資源。

由於日本沿岸魚類資源及漁獲量日益減少,且為了運用沿岸漁業的過剩人力,日本政府在1963年成立「社團法人瀨戶內海栽培漁業協會」,希望以人工種苗生產及放流方式復育與擴大漁業資源。這個社團法人在1978年改組為「日本栽培漁業協會」,並擴大為日本全國性的組織。這協會在1981年舉辦第1屆打造全國豐饒海洋大會,1983年修正沿岸漁業整備開發法,制定振興栽培漁業的計畫,栽培漁業因而擴及全國。

至1983年,日本已有國營栽培漁業中心13 所、都道府縣營栽培漁業中心37處,每年約投入400億日元(約當年的80億新台幣)發展栽培漁業。最盛時期日本的國立栽培漁業中心共有16所,都道府縣立的栽培漁業中心有61所。

但2001年時日本經濟不振、泡沫化,為了處理不良債權,政府制定水產基本法,把領導日本栽培漁業15年的「日本栽培漁業協會」整合至水產廳水產總合研究中心。2006年中央政府實施稅源移轉等行政改革,大幅縮編栽培漁業的行政機構。

在放流方面,嘉鱲(真鯛,學名:Pagrosomus major)、比目魚、斑節蝦與鮑魚是日本最主要的放流物種,但在2003年以後嘉鱲與比目魚苗的放流量急降。2008年日本共放流80種魚介苗,單單甲殼類種苗投放量就逼近1.7億尾,但放流種苗的規模已大幅減少,嘉鱲僅是盛期的40%,而斑節蝦約盛期的70%。

2010年起日本水產廳把全國劃分為6個海域,設立6個「海域栽培漁業推進協議會」,以推動洄游範圍大跨域分布魚種的廣域性種苗的放流工作,和落實「資源造成型」的栽培漁業,也就是放流魚再捕利用後的殘存種(親)魚可再生產來增加資源。

日本栽培漁業在2013年邁入第50個年頭,日本水產業界回顧並反省過去這50年來的足跡,發現50年的努力竟未達成當初設定的目標之一:擴大與復育漁業資源,因為漁業資源量不增反減。例如:1960年的日本沿岸漁業生產量約200萬公噸,但到了2011年卻跌為二分之一,僅約110萬公噸。

栽培漁業與生態環境的關係

在生態環境方面,海洋的藻場與潮間帶及溼地是非常重要的生態系統。藻場中繁盛的海藻可以大量吸收海水的CO2並轉換成O2、淨化水質與底質。藻場既是海洋生物的產卵場,提供海洋生物隱蔽尤其是幼生庇護之處,也是水生動物覓餌場所。但是藻場面積在過去30年由20.8萬公頃減少至12.5萬公頃,降幅約40%。

同樣的,過去50年,因為大規模的填海造陸,造成潮間帶及溼地僅剩6成,由8.3萬公頃減少至4.9萬公頃,沿岸更因陸源營養鹽遞減、汙染傾瀉而至,造成環境承載量大幅減少。日本研究者認為沿岸漁業生產量不振與栽培漁業效果不彰,其實和生態環境惡化息息相關。

尤其日本自1999年發表一系列嘉鱲魚的研究報告,內容涵蓋應用微衛星DNA 調查遺傳多樣性、親子鑑定、種苗放流管理等後,目前已把過去「一代回收型」(sea ranching)的栽培漁業觀念改為「資源造成型」的栽培漁業,積極發展「責任制栽培漁業」。

發展責任制栽培漁業

責任制栽培漁業是指為了配合國際性議題,並加強確保生物多樣性、避免種苗放流造成置換天然族群、避免因放流所導入的傳染疫病對生態系造成負面衝擊,因此嚴格要求:使用放流海域的種魚所繁殖的種苗進行種苗放流、增加種魚數目使生產的種苗具有豐富的有效族群數目、調節放流量以彌補放流海域同種類天然魚減少的數量為考量、加強放流效益的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再規劃下一期種苗放流計畫,不會進行無規劃性的種苗放流。

責任制栽培漁業的實際做法是:先利用分子標記調查野外各個族群的遺傳結構,隨後以當地地域族群的遺傳結構為基準,依據不同的育種或漁業資源管理需求篩選種魚,調節欲放流魚苗的遺傳歧異度,然後再進行種苗人工放流。如此不但可避免種苗親緣關係過近,也可降低種苗人工放流對環境及野生族群的衝擊。總之,為能正確客觀地評估人工放流的成效,一定要掌握種魚的遺傳背景及野生族群的遺傳結構。

分子標記

分子標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分子標記是指可遺傳的且可檢測的DNA序列或蛋白質。狹義的分子標記是指能反映生物個體或族群間基因組中某種差異的特異性DNA片段。

藉由分子標記進行基因多樣性分析,把1個大群體的成員分成具有各自遺傳共同性的小群體。

生物多樣性保育

生物多樣性包括基因、物種和生態系3個層次。基因是由物種族群所承載,而物種是生態系的基本成員,因此為了保護基因的遺傳多樣性必須保護物種族群。但為了保護物種族群又必須保護生態系或牠們的棲地,也就是禁止任何人為干擾仍是最簡易有效的保育措施。

因為魚類的種類繁多,我們對許多魚類的生態習性如生活史、遷徙路徑、食性、生殖、生理等都不了解,根本無法進行種原保存式的物種保育;而且種原保存仍會有基因變異飄變(drift)的現象,不利於種族存續。再加上即使魚種繁殖成功,但若牠們的天然棲地已遭破壞,也不可能再進行放流;且水域生態系的食物網關係複雜,不可能只保存一物種而不受其他物種的影響。因此唯有保護棲地,把所有棲地中其他的生物一併完整保存下來才是根本之道。

這就是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特別強調「棲地保護」重於「物種保育」的主要原因,也是「生物多樣性保育」和過去以單一物種保存為主的「生態保育」基本上的差異。

設立海洋保護區

根據2013年我國漁業署對海洋保護區下的定義是:「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之一定範圍內,具有特殊自然景觀、重要文化遺產及永續利用之生態資源等,需由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進行保護管理之區域。」設立海洋保護區是復育魚源最簡單直接、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較目前我國政府常用的投放「人工魚礁」及實施栽培漁業的「種苗放流」,對培育和復育海洋資源更佳。因為製作魚礁及繁殖種苗都需要投入成本,且種苗放流的成效不易評估。

設立海洋保護區早已是世界各國公認為未來恢復漁業資源與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最佳法門,因為海洋保護區具有溢出效應。溢出的方式有二:一是卵或魚苗隨波逐流,自然散播到漁場中;二是魚孵化、長大後,在日常活動中難免會出界、進入漁場。也就是本金(海洋保護區的魚類)所繁生的利息(游入非保護區的魚類)可永續利用,不虞匱乏。

保護區的另一好處是,可以保護成長緩慢且位在食物鏈上層的大型魚種。全球三分之二的大型掠食魚種由於過去的濫捕,資源量已減產了80~90%。魚類因無更年期,大魚可產更多的卵,存活率、孵化率也更高,其質與量更勝於體型小的母魚所產的卵,對資源的復育非常重要。因此大型魚類也有受保護的理由和需要。

此外,劃設海洋保護區可使被干擾破壞的棲地環境逐漸回復自然原始,成為生態旅遊的熱門地點,特別是在可發展潛水活動的珊瑚礁海域。由於海洋保護區可使漁業一改過去傳統一味捕撈的消耗性的漁獲型態,轉型為以海洋遊憩為主的非消耗性永續利用的休閒漁業型態,讓漁村更為繁榮。因此,海洋保護區的劃設已成為全世界保育海洋多樣性與生態的潮流。

海洋保護區的設計及管理

因為海洋保護區是以生態系為基礎來保護棲地及生態系功能,所以可成為調適、減緩因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衝擊。所謂的「藍碳」(blue carbon)或「海岸藍碳」(coastal blue carbon),指的就是在沿岸溼地的海草床、紅樹林、鹽沼地等地,這些地區光合作用的固碳能力遠高於陸上的熱帶雨林。

根據2014年2月10日環境資訊中心綜合外電報導:「全世界大多數的海洋保護區未能妥善保護海洋生物,59%的海洋保護區生態和附近開放捕魚的漁場並無明顯差異。」因此光靠增加海洋保護區的數量,並不足以達成海洋生物多樣性最佳化的全球保育目標,我們應更重視海洋保護區的設計,並進行長期確實的管理才能達到保育目標。

以珊瑚礁為例,全世界只有18%的珊瑚礁位在所謂的海洋保護區內,而只有1.6% 的珊瑚礁受到適當的保護,更只有0.1%不受到偷捕的威脅。可見許多海洋保護區都跟許多陸地上國家公園一樣只是「紙公園」。

例如澎湖縣政府於2005年在澎湖青灣設立漁業資源保護區或禁採區,原本2001年活珊瑚覆蓋面積達80.9%,在2008年卻跌到16%,其中枝狀軸孔珊瑚消失比率最高。而且珊瑚礁總體檢的結果顯示:境內大型的珊瑚礁魚類早在2001年之前就已過漁殆盡。原來,馬公市直接排入的家庭民生廢水、青灣海域箱網養殖造成的優養化、建築工程傾倒入青灣的廢土所帶來的汙染、防波堤消波塊等棲地的破壞、無法禁絕的偷捕行為已釀成不可逆反應,最後誘發食珊瑚螺的大量爆發,啃食剩餘的珊瑚群體。

2006年文獻中的研究更指出,許多政府部門劃設的海洋保護區是失敗的,海洋保護區不在於面積的大或小,要有當地社區的實際參與保護區的經營,才是海洋保護能夠成功的關鍵。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或許日本對栽培漁業的反省與檢討,可提供台灣對漁業資源保育政策制定的借鏡與方向。

我國早在1970年代初期就自日本引進栽培漁業技術,並從1988年起把發展栽培漁業列入國家級研究計畫項目並積極推動,每年編列龐大經費,原本預計成立3個栽培漁業生產中心。我國漁業署甚至號稱2014年是台灣栽培漁業元年,然而卻未曾學習日本執行詳細的種苗放流的經濟效益評估和成效考核。在觀念與知識與日又新,僅是有皮無骨的我國栽培漁業,未來將何去何從?

台灣應積極成立海洋保護區,保護棲地與生物多樣性,或消極發展栽培漁業保育單一物種不是淺而易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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