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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創業的創業家–駐點創業家制度

100/04/06 瀏覽次數 32100
現在許多有關創業管理的研究,大多探討如何才能創業成功,這些都是預設在單次創業成功的情境。但是,當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已有許多創業人口以及持續創業的經驗時,不管他們過去成功或失敗的次數多寡,企業應考慮如何運用創業者的經驗及知識,尤其是創業成功的經驗,做為自己的人力資本,為企業本身的科技商業化增加成功的機會。目前在矽谷的實務界已有運作多年的駐點創業家制度(entrepreneur-in-residence program, EIR program),在臺灣實務界及學術研究上似乎仍未受到重視。

駐點創業家

Shane 及 Venkataraman 在 2000 年把創業定義為,「在風險及不確定情況下,進行創新與創造活動,經由發掘、評估、利用創業機會,建立新的經濟性組織,並為創業家帶來利潤。」這裡的「創業」,指的是「在非受僱的情況下自行開設公司」。但是,鑑於實務上第一次創業的成功機率很低,因此先前有不成功的創業經驗者便不少。

Gompers 等人在 2010 年的研究就指出,駐點創業家(entrepreneur-in-residence, EIR)屬於持續型創業家,最成功與最失敗的創業家都不屬於持續創業家,因為最優秀的創業家有可能已在享受創業所帶來的巨大財富,或已努力投入經營其所新創的公司。此外,市場也有一個篩選機制,使屢次失敗的創業家不受創投公司的青睞而拿不到資助,因而逐漸淡出創業這一行。

因此,對於有創業經驗而想繼續創業者,EIR 制度的設立便有意義。尤其是針對「不創業」的創業家所設立,意思是他/她可能是受了某一間公司聘僱,但他/她在公司內的頭銜與職稱正是「創業家」。因此,本文認為 EIR 的定義是—受僱的創業家具有創業兩次以上的經驗,其中至少有一次是成功經驗。這樣的職位是為真的有創業精神的人所設計的,讓他/她可以好好地大展身手,又不必負擔傾家蕩產的風險。

EIR與聘僱者

EIR 制度是典型的矽谷地區產物。這個想法在 1980 年代就開始了,目的就是要與這些待業中有天分的人才維持一定的關係,以及在創業過程中提升精緻度,讓失敗率降低。聘用這類人才,是一種創新或是新事業建立的正規化(formalization)過程,這種模式比創投與育成中心的制度還更進一步。

創投公司聘用 EIR 長久以來,創投公司一直在尋找可一炮而紅的投資,但是自從 1998 年的 Google 投資後,已經許久未有如此超重量級的機會出現。根據最近《紐約時報》報導,2010 年創投產業的回收率掉到年平均 8.4%,比起 10 年前的 40.2%,有如天壤之別。因此,EIR 模式提供創投公司一個機會孕育一個成功的企業,以提高投資回收率。對於創投公司的好處是,這些創投公司沒有自己的智慧資產,他們經營的是關係資產,因此結交一些聰明人士可給創投公司建立優於同業的利基。

創投公司的做法如下。每次會同時聘請兩到三位 EIR,每位 EIR 有自己的辦公室、一位助理,每位 EIR 每個月約獲得美金 10,000 元到 15,000 元不等的津貼,不超過 6 個月。這些津貼給 EIR 們靜下心來發想創意,若是有吸引人的創意,創投公司就逕行投資。就像當年孟嘗君養「食客」般來養創業家,讓創業家也可以一邊拿薪水,一邊打造自己夢想的事業。與「食客」不同的是,這些 EIR 們多已有創業成功、把公司賣掉的經驗,以及已證明有能力提出造成市場創造性突破的想法。

EIR 們也提供一些服務做為回饋,他們是創業博覽會(start-up road shows)的基本成員,每天去攤位報到,給有興趣的來訪投資客關於 EIR 本身創意的優點分析。EIR 也同意透過合約或其他不成文的約定,給這創投公司第一波投資該創意的機會。這樣的安排給 EIR 一些優於其他創業家的機會。

此外,一般創業家要進入創投業者辦公室可能要大排長龍,而 EIR 們每天就在那裡工作,他們可參與每星期的合夥人會議,中午吃飯時間也有許多接觸機會。更甚者,當一位 EIR 想要驗證想法時,可透過創投業者與廠商間既有的網絡關係,請廠商提供對產品或服務的回饋或建議。或是EIR每天看到很多新創公司到創投公司報告的新想法,多多少少也會激發自己的創意。

知名企業僱用 EIR 在矽谷地區,許多公司會聘用有創業成功資歷的專業經理人,入駐公司一段時間挖寶,找尋該公司所研發科技的市場機會,並依績效給股票選擇權或獎金。

舉例來說,矽谷 Palo Alto 地區一家以研發為主的公司,本身有超過兩千個專利。他們就聘用兩位 EIR,這兩位 EIR 本身有成功的創業經驗及科技背景,讓他們入駐並從該公司許多專利中找尋合適的技術組合,進行市場機會的分析。其中一個 EIR 帶了兩位助理,與該公司內部工程師組成一個團隊,自己還擔任專案經理人。簽約一年,可再續約,最後若是成功找到買家,或許另有一筆獎金。若有可能,本身就利用該科技自行創業。

目前哈佛及華頓商學院有 EIR 課程,大公司如 HP、Adobe 也有,美國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也開始有 EIR 制度,嘗試對國家實驗室的研發成果請 EIR 們來尋寶,以促成轉型到可公司化的階段。

可能產生的管理議題

EIR 與創投公司的代理問題 代理問題的產生,指委託人(principal)與代理人(agent)之間因目標不一致,而產生利益衝突的情事。資訊不對稱是產生委託/代理關係問題的根本原因。

一般而言,代理人掌握的資訊比委託人更多一些,代理人比委託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市場環境變化、企業外部環境,以及決策的風險和收益等資訊。這些資訊特別是一些專業資訊、關於努力程度和決策的風險等,委託人是很難掌握的,或者即使能夠取得,也因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棄。這就使代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資訊進行欺騙成為可能,委託人被迫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道德或財務風險。

因此,當創投公司僱用一位 EIR 時,讓這位EIR分享創投公司所擁有的內部資源及人脈關係,也有這位 EIR 可能利用機會從中套利,而不回饋給創投公司的風險。創投公司會避免這種情形發生,例如同時僱用一位以上的 EIR,以免雞蛋全放在同一籃子內。其次,每位 EIR 在受僱期間需要履行一些義務,創投公司在那段期間至少可受惠。最後,創投公司圈子很小,因此聲譽是相當重要的,若是有任一方真正發生問題,對彼此未來都不利。

EIR 與僱用企業的代理問題 在上述的公司中,這種代理問題較不可能發生,因為公司擁有許多專利及科技,若沒擁有這些專利授權,EIR 較不可能獲利及套利。當然 EIR 有可能會有套利行為,但是風險較高。

臺灣導入EIR制度的可行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提升創業家精神,促進經濟發展,是許多國家努力的目標。近年來,臺灣也正積極改善創業環境,包括創業觀念、政策、法律條件等。

臺灣若想複製矽谷地區的 EIR 制度,有機會但仍有條件限制。首先,矽谷地區對創業失敗的容忍度很高,若是創業失敗發生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能在履歷表上就是個汙點。因此,駐點創業家的職缺若在臺灣開放,第一件事是要先說服國內企業調整對創業失敗的容忍度。此外,有心走這條「創業職涯」的創業家,也要自我調整,以實現為理想創業目標,爭取回收更大的創業機會,而不把創業視為「最後一途」,不是在自己職涯轉彎、逼不得已的一條路,而是較為豪氣、願意從零做起。

當創業天堂矽谷持續在對「創業」這件事革新的同時,我們要繼續觀察矽谷大企業如何管理創業家—以新方法聘用創業家以及管理創業家,使創業經驗持續傳承,增加成功機會並減少失敗率。我們也應持續改善創業環境與政策,讓有志於「創業職涯」的創業家在友善的環境下能持續展現畢生才華。

誌謝

本文作者接受國科會國合處補助「跨國產學合作交流及專業人才培訓計畫」,赴矽谷地區 Palo Alto Research Center(PARC)進行研究,特此感謝。

深度閱讀
  1. Shane, S. and S. Venkataraman (2000) The promise of entrepreneurship as a field of research.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5(1), 217-226.
  2. Gompers, P., A. Kovner, J. Lerner and D. Scharfstein (2010) Performance persistence in entrepreneurship.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96(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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