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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洋過海追著你

103/07/22 瀏覽次數 4028
2010年,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籍商人林克穎(Zain Taj Dean),在發監執行前潛逃回英國;我國於2013年10月16日與英國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2013年底,林克穎遭英國警方逮捕;2014年1月起,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開啟引渡案的審理程序,經歷17次攻防,英方於2014年6月11日裁定其必須引渡回台服刑,並且賠償家屬。

「引渡」是指一國可請求另外一國,將其所管轄區域中受到請求國判刑或是起訴的人,交付給請求國的制度,是傳統國際合作的一種形式,有利於跨國的社會安全與治安防制。
 
「引渡」的興起

引渡(extradition)一詞源於拉丁文extradere,意思是「向外遣送」。最早的引渡條約可追溯至西元前1280年左右,埃及法老拉莫塞斯二世(Ramesses II)與西臺帝國國王哈杜西里三世(Hittite King Hattusili III)所締結之和平條約。十八、九世紀,歐洲的英國、法國、比利時等國,率先將引渡制度列入國內法律中,成為與外國互動的規範。隨著全球化的腳步,世界各國為與其他國家合作打擊犯罪,皆將引渡制度列入法律及政策中,例如,我國早在1954年就制定《引渡法》,並於2013年7月,正式施行《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希望促進國際合作、打擊犯罪、加強犯罪矯治、實現社會正義。

聯合國於1990年12月通過《引渡示範條約》(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列舉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規範、共識與習慣,成為國際間防治犯罪的重要里程碑。自1999年起,聯合國積極推動《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要求各批准國應立法或採行相關措施,打擊國際犯罪行為,沒收犯罪所得,加強國際司法互助。
 
國際現實

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軍事、外交、科技發展,決定其在國際上的權力與地位,也影響國際關係與互動。在國際關係中,引渡更是國家主權的具體展現。我國的國際地位受到中國政府打壓,世界多數國家否認我國主權,造成我國請求他國協助引渡面臨困境。除了國際政治因素外,我國的司法運作、執法機構是否符合人權精神?政府是否廉潔?在林案中都受到英國司法部門的重視,成為這次引渡判決成功的關鍵。

「引渡」的目的在緝捕跨國犯罪者,避免其逍遙「海」外。受限於國際局勢,我國在國際事務上不易獲得顯著成效。為了要弭補我國跨國司法合作夥伴不足的劣勢,我國除了與帛流、馬紹爾、巴拉圭等邦交國簽訂引渡條約外,也與美國、菲律賓、南非等國家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議),藉此增加打擊跨國犯罪、捍衛國際間司法正義的效能。就林克穎事件而言,我國際司法上的主權地位受到認定,是值得肯定的外交與司法正義成就。(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7)

責任編輯:王曉玲|球崙教會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張筵儀|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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