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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容顏 –早期犯罪學與體質人類學的一章
10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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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仁|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捷運隨機殺人案的兇手鄭捷在死刑定讞之後,法務部以很快的速度執行死刑,引起了許多爭議。其中批評論點之一就是,我們都還不了解鄭捷犯案的動機,難道不應該先好好研究釐清,以便找出哪些因素有可能促成隨機殺人案件的發生,並據以擬訂預防的政策。
確實,從案發以來的討論中,有關鄭捷犯案的動機一直是焦點。雖然精神鑑定認為他犯案時並未心神喪失,有受審的能力,但一些論者仍認為需要做進一步的研究來釐清,乃至由此找出預防之道。這類論說大多想從個人生命史與社會心理等後天因素中尋找答案。
然而,還有少數論述則隱約指向某種先天性格因素,例如,案發當時就有命理師提說鄭捷有所謂「下三白眼」:眼睛狹長、眼球下方露出較多眼白,表示這種面相的人個性叛逆、固執與偏激。這種說法似乎大致屬於傳統面相命理之說,和現代科學無涉。
《蘋果日報》的報導則提到,在監獄擔任志工的牧師黃明鎮認為,鄭捷的字跡透露出個性:「鄭捷總把自己的名字寫得又大又潦草,除了顯示出他的自我之外,也顯示他因長期沉迷網路世界,導致似乎不太會寫字。」這位黃牧師2015年2月也曾接受《壹週刊》的訪問,提到他注意到殺人犯陳進興「異常粗壯的小腿」,並解釋「他從小沒有爸爸,由外婆帶大,家裡窮,每天要走很遠的路,從三重到台北討生活。」暗示陳進興的犯罪與困苦的童年有關。
試圖從字跡或體格、外觀等跡象解讀一個人的過往與性格,甚至應用在犯罪偵查上面,可說是種俗民知識,也是19世紀以來小說常見的情節。黃明鎮當過警察,訪談提到當年「考警大時面試,主考官要看我們的面相,在警大時也要學面相學。獐頭鼠目,顴骨特別大的,就可能會犯罪」。原因是:「顴骨大的人,常氣得咬牙切齒,久了之後就會刺激臉部神經,變成滿臉橫肉。常激動的人不能控制情緒,就容易犯罪。」
這種說法已經不僅止於從體態解讀經歷與性格,而近乎認為身體外觀和犯罪傾向有生物學的關聯。這類看法可追溯到19世紀常見,但今天已經被揚棄的面相學(physiognomy)與犯罪人類學的看法。雖說黃明鎮談的是多年前的事,但當時台灣警察教育還灌輸這種早已被認定是偽科學的觀點,讓人非常驚訝。
認為人的面相和性格有關是非常古老的想法,歐洲面相學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中國相人術也可追溯到漢代之前。然而,有系統地把面相、體態與犯罪行為連結在一起,卻是19世紀下半的現象,而這又涉及兩個脈絡。一是當時歐美的社會變遷,產業革命與都市化造成對陌生罪犯的都會犯罪產生很大憂慮,而監獄系統似乎反而製造出許多累犯。要如何預防都會中似乎日益升高的犯罪現象?如何辨識出這些累犯?這些慣犯是怎樣的人?什麼因素讓他們變成慣犯?這是當時人們關切的問題。
另一方面,某些醫師與科學家則試圖從演化論與精神醫學取得答案,提出所謂的退化論(theory of degeneration),認為由於相較於過去的時代,在社會物資較為豐裕,醫療衛生更進步,慈善事業也更發達的社會,過去在嚴酷的環境中原本會被淘汰的人,現在不只存活下來,還大量繁衍後代,把低劣的生物特徵遺傳給下一代,甚至變本加厲。下層階級體格不佳病弱的人是這樣的產物,精神病院越來越多終生無法治癒的病患也是如此,甚至城市中的慣犯也是退化的產物。
退化論認為既然退化的慣犯是種生物現象,他們的身體外觀應該會有某些共同特徵。達爾文的遠房表弟,優生學家高爾頓(Francis Galton, 1822-1911)就發明了一種疊影攝影術,把犯下同樣罪行的人一個個找來攝影,把影像疊合後畫出共同特徵的影像,以便找出特定類型犯罪者的臉孔特徵。不過從事這類研究最著名的,還是義大利精神科醫師兼犯罪學者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 1835-1909)。
龍布羅梭在1870年冬得到靈感,認為慣犯其實是「返祖現象」(atavism)的產物,這類人由於某種遺傳的錯誤,體質回復到人類茹毛飲血的祖先狀態。先民常由掠奪、殺戮、欺騙、偷竊與強姦來求取生存與滿足獸性,返祖的「天生罪犯」(born criminals)也有著兇暴狡猾、嗜血好殺與貪淫的天性,尤其是打家劫舍的盜匪山賊,不只酷愛把受害者分屍甚至還飲其血。龍布羅梭認為返祖的罪犯有其體質特徵,例如顎骨巨大而突出(接近人猿)、五官歪斜、耳朵尖翹、視力敏銳但痛覺遲鈍,腦容量與顱骨形狀也異於常人;身上會有刺青等。
龍布羅梭於是開始測量各類罪犯的體質特徵,如顎骨突出程度的顏面角(facial angle)、把耳朵的形狀分類,解剖死刑或其他死去的罪犯,測量他們的腦容量與描繪顱骨特徵,並收集大量的罪犯照片分析面相,也進行刺青位置與圖案的研究。他和他的追隨者試圖建立各種慣犯的體質類型學。
龍布羅梭本人曾任職幾家醫院,後來在都靈大學(Turin University)取得教職,先後擔任法醫學與公共衛生、精神科以及犯罪人類學教授。更有一批追隨者在歐洲各地成立「犯罪學實驗室」,從事罪犯的體質人類學測量與研究。相關著作與論文從1870年代開始陸續出版。龍布羅梭因此被視為人體測量學(anthropometrics)乃至於犯罪學研究的先驅。
然而,龍布羅梭學派這種生物決定論的犯罪學說相當極端,因此剛提出就受到很大的批評,到了19世紀末相關的批評更是猛烈。歷史學者皮克(Daniel Pick)的研究指出,龍布羅梭的學說認為犯罪是體質與遺傳所決定,否定了罪犯自由意志的選擇,因此有人認為這是在幫罪犯卸責。
龍布羅梭強烈否認這點,他主張在辨識出「天生罪犯」之後可以進行預防性羈押;此外,法庭更應對返祖的罪犯從重量刑。他宣稱他的學說並不會寬貸罪犯,反而可透過對天生罪犯的嚴厲刑罰來防治犯罪。然而這種主張也招致法學家與司法界的批評與反彈,認為如此一來只要依照精神科醫師與犯罪學學者的鑑定結果來判刑就好了,還需要法官與法學家嗎?
龍布羅梭學派的犯罪學說的可信度,在20世紀初因激烈質疑而大為遜色,今天更被視為是歷史上的偽科學。然而,皮克認為龍布羅梭學派對「罪犯」(而非罪行本身)的強調,滲透到了日後不少的司法創新與改革措施中,對觀念與實務也有其潛在影響。前述黃明鎮牧師的訪談,甚至讓人隱約覺得龍布羅梭在台灣還有著陰魂不散的影響力(有趣的是,龍布羅梭晚年對於通靈很感興趣,他在靈媒舉行儀式召喚其亡母的靈魂後,就相信了通靈的真實性,並曾出版討論通靈現象的專書)。
深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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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k, D. (1989) Faces of Degeneration: A European Disorder, c.1848-c.191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