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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媒體如何因應新媒體發展的衝擊(三):新媒體的媒介管理

106/08/07 瀏覽次數 2200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崇高價值,要妥適管理各種傳播言論和資訊的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並不容易,但如英美等國的媒介管理機制和精神一般,國家的管制與介入是必要的:必需在判斷有需要時,依照法律授權、以最低社會成本,透過公開透明、並經過風險評估的方式執行管制。

 

在法律對新媒體的規範與引導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何吉森指出,新媒體主要透過網路,來進行通訊跟傳播。相較於傳統媒體傾向受眾是被動接受、沒有辦法影響內容提供的模式,新媒體當然是不同的,所以對於新媒體的一些規範,原則上現在、尤其是在資訊社會的論壇、國際上的看法,都會認為還是用最低度、以民、刑法的最低規範去處理。包括歐盟及美國等,對新媒體所衍生的問題,如果觸犯到猥褻或者是犯罪的,當然就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來處理。

 

政府的確因為網路的特性跟傳統媒體的特性不一樣,對兩者的管制規範亦不同。何吉森表示,傳統媒體是一種視聽眾被動接收模式,政府站在保護視聽眾的角度,傾向要較積極地建立規制,也有其正當性。但網際網路、新媒體的內容是一種開放性的網路資訊,理論上是視聽眾直接、主動地進去涉入,甚至包括對於內容討論等,其涉入的情形高。所以變成在監理上,政府就不能夠過度地介入,否則會造成影響資訊自由流通,甚至會對創意自由產生障礙。

 

何吉森說,政府對於新媒體的監理,例如能不能播廣告,或者裡面的內容有沒有涉及節目廣告化,甚至於如果有涉及廣告的情形要不要去限制,以及他的內容要不要有節目分級尺度,這些問題站在兒少保護的角度是要去建立規範的,可是我們不應該在一個這樣的資訊自由流通的新媒體,對於他的內容,從一開始去做很多的限制,這樣會影響到資訊自由流通,以及創意的產生。

 

何吉森也強調,傳統媒體的電視媒體雖在往新媒體的方向走,但並不是所有傳統媒體的特性就都會不見,就好像當初看傳統媒體中的平面媒體,從18世紀末發展和產生其特質;但到現在為止,平面媒體、無線廣播、無線電視也都仍存在。現在看到電視使用慢慢被網路替代,但傳統媒體也應會積極調整,會有一些調整後的新型式產生。

 

近年來,許多境外網路服務業者大舉來台,引發許多討論。何吉森指出,規範管理境外網路服務業者主要的問題有兩點,一個是公平競爭,比如說課稅的問題,財政部對於所謂電子商務或者是境外網路服務業者的服務,已經制定課稅方式,鼓勵業者在台灣落地依照規定來登記。其次,則是所謂的著作權問題,亦即侵權。侵權問題經濟部智財局已經在了解,並依國際趨勢處理,事實上如果這些境外網路服務業者想要永續經營,就要去自己去面對取得合法著作權之課題。

 

何吉森也表示,新媒體的發展使閱聽眾高度涉入內容中,所以在媒體識讀、資訊素養的部分應更加提昇。到了新媒體的時代,政府採取低度管制,閱聽眾更要成為媒體的主人,也就是要先提高他們對媒體、資訊的素養跟能力。

 

國際上對於因網路產生出來的問題,何吉森指出,有一種說法就是所謂的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網路治理有幾個面向,在政府部分,比如基礎建設跟標準,包括網路的中立性、資訊自由流通、資訊安全等。資訊安全包括隱私、網路犯罪、幼兒童上網等,還有數位人權的問題等。此外,就是數位經濟的議題、身障弱勢者如何參與網路和資訊社會。再來就是整個資訊社會跟文化的問題,例如道德或多樣性內容。

 

何吉森又說,NCC正在研提《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就是把網路治理的各個面向歸納成三個主要面向,分別是前述的數位經濟的發展,資訊的自由流通,還有數位人權這三點。政府對於網路和新媒體的處理要同時兼顧到這三點,傳統媒體在轉型或者是發展新媒體平台,或者與新媒體服務融合之時,也要針對和關注這三個面向,並且能夠解決相關的問題。

(本文由科技部補助105年度《「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以環保永續、環境教育、財務金融、應用科學暨新媒體藝術等領域為例》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蔡美瑛|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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