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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情理的法外開恩

103/06/27 瀏覽次數 5486
2014年2月,媒體報導一名年邁的計程車司機,因長期照顧患有癲癇疾病的妻子,導致精神壓力過大,在妻子癲癇發作時將她掐死,之後在外開車遊蕩,並自殺未遂遭警方逮捕。台中地方法院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殺人罪將其起訴,後經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其情可憫,減刑兩次,最後輕判3年有期徒刑。這個判決逾越《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所規定的刑責範圍。

當法律與人情事理矛盾時,法官如何拿捏審判原則,對犯罪行為進行刑罰的裁決?
 
司法裁量權 (judicial discretion)

刑事法律當中,「罪刑法定主義」是罪刑裁量時,必須遵守法條規範的原則。由於刑罰是以限制人民權利作為法律懲罰,為了保障人權,刑罰必須明確規定犯罪行為構成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也就是明文規定什麼是犯罪行為?以及做了該行為會受到何種處罰?基於此原則,犯罪行為有其相對應的法律懲罰,法官也必須遵循法律的規範,依法從事判決。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根據個案的情況,依據公正、專業素養以及法律原則,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審判,並得為適當裁量。但法官的裁量權並非毫無限制,為避免法官個人因素導致偏差的判決,損害到人民的權利,法官必須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才能做出有效的判決,而「罪刑法定主義」就是刑事判決的金科玉律。
 
合情合理的判決

就法理而言,司法判決必須遵照法律原則,法官的判決須在刑法的授權範圍內進行,但法律原則中卻仍有例外。在部分特殊案例當中,若是固守法律的原則,可能會使判決違背人民的法律情感,一則無法達成社會公平正義,再則更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任。因此,刑法學者林山田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護被告的人權,若是沒有惡化犯罪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則法律的適用性就存有彈性的空間;反之,若是損害當事人法律權利的作為,則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原則,如此一來,才能真正地保障人民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範,在《刑法》第五十九條以及六十條明文規定,法官若認為科處法律所規定的最低刑度,對於當事人仍屬刑罰過重,法官可以酌量減輕刑罰;若已存有其他減輕刑責的事由,仍然可以再次適用。此項規定雖然逾越罪刑法定主義的規範,但是,量刑若是有利犯罪當事人,就應該予以更輕的刑罰,如此才能更周延地保障人權。由於此項規定,使得法官在量刑上可以有更多的空間,法官得斟酌被告犯罪的原因(情)、社會公平正義(理)以及依法裁量(法),讓情有可原的犯罪行為,得到較輕的判刑,在維護被告人權的同時,也能符合社會對於司法判決的期待。(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6)

責任編輯:王曉玲|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張筵儀|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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