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不再是家務事。」這是司法院法治教育網網頁開宗明義的宣導。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也就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所發生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害事件,其涉及的成員包括有血緣關係、婚生關係,同居伴侶等。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高達13萬件,較2005年的6萬2千多件呈現倍增,而歷年來通報案件以婚姻、離婚和同居關係的暴力最多,佔總數的一半。而受害者以女性居多,佔被害人數的七成。不過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洪健榮表示,近年來女性加害者的人數有成長的現象,目前約占總數的兩成,和以往僅有5%的比例比較,似乎傳統社會女性屬於弱勢的想法已有轉變的趨勢。
1993年國內發生因家暴殺夫的慘案,這個案例催生了1998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開啟婦幼人身安全保護法制化的里程碑,2001年內政部設立了113保護專線,提供民眾24小時案件通報及諮詢服務,這些措施讓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務事」,透過法令和通報使家暴防治能真正落實與貫徹。
暴力,親密關係中的控制?
綜合相關研究,女性主義學者將婚姻暴力歸因於父權社會,受虐婦女是父權社會中,性別權力不平等的產物,在家庭中,將女性視為男性的所有物,允許男性掌握較大的權力和特權,這樣的社會結構下,「暴力」被視為一種男性控制女性的方式。
但是,學者吳柳嬌整理英國社會學家紀登斯(Giddens)的觀點,提出另一種說法,認為現代社會兩性之間不平等的劃分,已逐漸瓦解,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主要源自於男性本身的不安全感與無能感,而非父權社會的影響,但其中仍存在「藉暴力加以控制」的意圖。
在婚姻暴力中,常有「以受暴女性為何不離開暴力環境為由,將部份責任歸咎受害者」的迷思。《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手冊》分析受害者難以脫離的原因如下:第一、對年長婦女而言,受傳統觀念影響,被期待具有順從體貼的特質,一旦在面臨親密關係的暴力問題時,常選擇委曲求全。第二、受暴者可能因施暴者威脅報復,另外經濟因素、小孩歸屬等問題,無法選擇離開。第三、長期身心受暴容易導致低自尊感,在傷害中,對援助抱持懷疑,甚至不願離開。
家庭問題普遍存在於生活中每個角落,受傳統社會文化影響,人們常以「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不介入別人的「家務事」,進而忽略家庭暴力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從家暴通報案件逐年增加,除了肯定通報舉發的效果出現,但是也意味越多的家庭成為暴力「戰場」。當國家一再追逐經濟成長的同時,重新重視「家庭教育」,讓家仍是每個人的「避風港」。
責任編輯:王曉玲|球崙教會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張筵儀|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