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科技大觀園商標

分類項目
Menu

專利權的產生與發展

105/05/06 瀏覽次數 2260
專利權簡史

西元前500年,希臘錫巴里斯(Sybaris)曾設立類似發明的專利權,鼓勵人們發掘精緻的菜餚。在發掘後1年內,給予發掘者從這菜餚產生的所有利潤。

13世紀,英國出現特許令狀,由國王授予新發明或引進新技術的人一定期限的壟斷權。例如,亨利三世曾授予波爾朵某個市民15年製作各色布料的壟斷權。但這實際上是屬於封建時代的一種特權,並沒有現代專利權的含意。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國元老院頒布世界上第1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主要是保護玻璃製造業,保護期10年。由於威尼斯人移民他國後,在新家園也尋求類似的專利保護,使專利系統向其他國家擴散。

1624年,英國頒布壟斷法取代特許令制度,是世界上第1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對以後各國的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柯勒(J. Kohler)稱它是「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

為何需要專利權

以一個例子來說明為什麼需要專利權。例如,甲發明了一種新型蒼蠅拍並取得專利權,想跟乙討論投資合作,但在討論前,甲要乙簽署保密協議。乙完全無法得知甲要討論什麼資訊,然而這資訊有可能他早已知道,如果乙簽署了保密協議,就有義務嚴格保密甲告訴他的資訊。假設在簽署前乙已經知道甲改善蒼蠅拍的發明,他的簽署等同告知他對於甲的發明不需保密,但這是在他簽署協議前已經知道此發明為前提下。6個月後,乙開始銷售改良的蒼蠅拍,甲可能會認為乙從他這裡偷走了發明,進而對乙提起訴訟。

上述例子經常發生在創作者身上,創作者常認為他們的點子獨一無二,但其實還可能有許多創作者想出非常類似的發明。因此,當創作者創作出任何事物後,應該先進行專利搜尋,若無相似的專利,才能申請專利。

知識產權的保障

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和著作權這些知識產權的保障類型很相似,但目的不同。

專利一詞來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開的意思,現在一般是指專利證書或專利權。專利主要分為3種:實用新型專利,是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或改良;設計專利,是對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發明專利,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所產生的創作。

商標可能是字、名稱、符號或裝置,用於交易貨物時標明貨物來源以利與他人產品區隔。服務標誌用來識別服務來源。著作權是提供給原創作品包括文學、戲劇、音樂、藝術的作者的一種保護形式。

專利權的特性

專利權具有地域性、時效性、排他性與公開性。

專利權採屬地主義,在某國取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受到保護,若要在他國享有特權,就得分別向各該國申請。有時,B國與C國為了節省審查成本,會組成區域性專利機關,如歐洲專利局。近年來,各國政府積極推展專利合作,成立世界專利局,若在該局取得專利,則其專利權在合作國都有效,但仍須分別繳交各個國家的專利年費。

專利權期限過短會不利專利權人,太長則不利民眾無償利用。因此,各國政府都在兼顧公私利益下訂定專利權期限。我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20年,新型專利權期限10年,設計專利權期限12年。美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20年,設計專利權期限14年,延長專利期限最長5年。

專利權指的是專有排他實施權,並不是專有施行權。舉例來說,甲在A國擁有腳踏車的專利,乙在A國則擁有變速腳踏車的專利。因為專利是專有排他實施權,所以除了甲以外,其他人在A國都不能生產腳踏車。而除了乙以外,其他人在A國都不能做變速腳踏車。結果就是,甲在A國可以做除了變速腳踏車以外的腳踏車,而乙若是在A國做腳踏車,就會侵害甲的腳踏車專利權。

專利制度是以授予專利權人一定年限的排他權來換取發明人公開原本保密的技術,使大眾可以做進一步的改良,避免重複研發的資源浪費。以發明專利而言,一般會在申請後約18個月由專利審理機關公開專利說明書內容。

專利權的作用

專利的獲利方式,除了直接與商業合作對象進行專利授權或賣斷專利權以取得權利金之外,還可以在發現他人有侵犯自己所握有的專利時,主張對方侵權並要求對方停止實施或要求對方給付權利金。如果初步主張未達共識,專利權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禁止對方進口或在該市場販賣可能侵權的產品,同時提起訴訟以主張對方侵權的損害賠償。

因此,最近出現所謂專利戰爭的一種商業現象。1993年,美國用「專利蟑螂」來形容積極發動專利侵權訴訟的公司。谷歌(Google)法務長曾提到,一支智慧型手機最多可能有25萬種專利訴訟。因此如何維持專利權的本意,考驗著各國的司法機關。
OPE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