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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學一決雌雄?

113/12/28 瀏覽次數 48

日常生活中,如果聽到親友有人懷孕,恭喜之餘,常常會忍不住問:男的女的?懷孕的伴侶到婦產科產檢照超音波,也忍不住要問醫師,男的?女的?這忍不住要問,或許是基於準備嬰兒衣物方便,畢竟嬰兒用品店裡的粉藍與粉紅二元對立簡直就是楚河漢界,非常明確,罕見其他顏色。更根本的問題或許是男女性別二分是近代社會最重要的組織方式,不只是胎兒階段的性別,嬰兒自呱呱落地後,就進入了這個無所不在的結構及隨之而來的社會化,逐漸使其變成男人女人。

然而,根據什麼來決定誰是男性,誰是女性?當嬰兒呱呱落地時,不管是產婦、三嬸婆、助產士或是醫師,依據他們所看到嬰兒的外生殖器官來宣布是麟兒還是千金。對於多數人而言,這個性別的確認可以持續一生,但是少數人在某個特殊的時刻,卻可能遭到質疑,尤其是當男女的權利有別時,更可能變成爭議。

例如,1843 年當美國康乃迪克州的索爾茲伯里正進行激烈的地方選戰時,有位名叫 Levi Suydam 的年輕男子請求該城選委會能允許身為輝格(Whig)的他投票。如此的請求引起議論,因為根據傳言,Suydam 比較像女人而不是男人,在婦女沒有投票權的時代,這意味著他的投票權岌岌可危。為解決這樣的爭議,有關單位派了一位醫師去檢查Suydam,最後這位醫師宣告 Suydam 是男性(理論上是看到了陽具)。最後這場選舉的結果是輝格黨因多得的一票而險勝,展現出是男是女所具的高度政治性。

20 世紀之後,因為婦女參政權運動的成果,是男是女已經不構成投票權的問題,但是在運動領域中,男女的定義,尤其是女性,卻仍然不時面臨挑戰。歷史悠久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在古希臘時期運動員需經歷至少 10 個月的訓練,只允許非奴隸的男人參與,且是裸體比賽,女性不能觀看,更不用說參與比賽了。

近代奧運的創辦人仍然反對女性參賽,直到二戰之後才有較多的女性選手參賽,1960 年代女性人數大增,許多女性項目也隨之增加。對於奧委會而言,為確保公平競爭,女性運動員的加入意味著必須確認女性項目的選手真的都是女性。

如何確認?早期以身體特徵為主要依據。1936 年的奧運首次針對女性參賽者施行性別確認(gender verification),源於當年波蘭記者質疑美國短跑選手 Helen Steven不像女性,奧會主辦單位在施行性別檢查之後公布她是女性。確實有男性偽裝成女性參賽,如跳高選手 Herman Ratjen 1957年坦承他被納粹所迫而偽裝成女性參賽,他在 1936 年的奧運獲得第四名,隨後在1938 年打破世界紀錄。

類似的例子也讓很多人懷疑一些看起來很陽剛的女性運動員的性別。另外,1980 年代,一位女性運動員因意外身亡,根據驗屍報告,她的性染色體具有鑲嵌現象(mosaic),且性器官模稜兩可。

在這樣的脈絡之下,奧運及其他國際競賽都針對女性參賽者進行檢驗(以防止男性偽裝成女性),以及是否使用藥物的檢驗。早期的性別檢驗對運動員而言是相當尷尬而貶抑的,1966 年在布達佩斯的歐洲田徑冠軍賽及 1967 年在溫尼伯的泛美競賽,女運動員須裸體由一組女醫師檢查。1966 年在牙買加的大英國協運動會,女性運動員還得被施以婦科檢查,因而引起抗議。

隨著遺傳學的發展,國際奧委會採用巴氏小體(Barr body)檢驗,也就是針對不活躍的 X 染色體的染色質檢驗,來決定參賽者的資格。這是以實驗室為主的檢驗,比起展示裸體或婦科檢查,它被視為較為「客觀、有尊嚴」。

這個檢驗使得波蘭短跑選手 Ewa Klobukowska 喪失參賽資格,因為檢驗結果顯示她的細胞多了一條 X 染色體(Barr Body, 巴氏小體),並且稱她「內在具有男性特徵」、「以男性身分參賽而不知」。自此至 1980 年代,若染色體檢驗結果是不符資格,女性運動員就得接受婦科檢查或主動放棄資格,造成許多女性運動員被排除。

然而,這樣的檢驗是否真能達到它原先設定的目的?為求公平而排除所謂「不合格的」女性?基於什麼理由說她們的參加會危及公平性?實際上,具有染色體異常的女性選手並沒有因此特徵而有生理上的優勢,例如具有 XY 染色體但因雄激素不敏感症而成長為女性者。同時這個測驗也未檢查出有其他特殊生理狀況的人,例如擁有 XX 染色體的男性,因卵巢腫瘤而分泌睪固酮,或同樣擁有 XX 染色體的女性,因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而男性化。

事實上,這個檢驗不僅未能達到目的,也對女運動員造成傷害。例如 1985 年的世界大學運動比賽中被取消資格的西班牙跨欄選手 Maria Patino,她從來沒有料想到會喪失資格,也不知道她有雄激素不敏感症,之後的三年她遭受公開的羞辱。她提出抗議,並引發許多討論。其實,這樣的選手從小到大都被視為女性,父母以養育女兒的方式養育她,周遭親友也不例外,她自己當然也不會懷疑自己的性別,直到這個參賽資格的檢驗,結果對她的衝擊可想而知。

到了 1990 年代初,這樣的問題終於由國際業餘運動總會召開專家會議討論,主張具有染色體異常而被以女性的方式扶養長大的女性,在生理上並沒有優勢,不應被排除,也不應該被汙名化。1999 ,奧委會終於宣布放棄對女性運動員進行染色體檢查。

究竟什麼樣的方法才能確認一個人是女性? 2011 年國際奧委會制定了新的方式,卻仍然引起爭議。這個新的方式主要檢測女性運動員的荷爾蒙濃度,由於少數女性身體會產生過多的雄性激素,而雄性激素是使得男性運動員表現較女性運動員佳的原因,因此具有雄性激素過多症的女性表現較一般女性佳。奧委會認為如此會造成不公平,因此規定如果女性的男性荷爾蒙濃度高於一般男性,就喪失資格,除非她們願意服用藥物使其雄性荷爾蒙降低。

當然,如此的作法引起了雙性人組織的抗議。他們指出,這些人的生理情況是天生而非後天造成的,如果要求她們服用藥物參賽,為何又禁止運動員使用藥物(如類固醇)?而且這個檢驗並不針對擁有 XYY 染色體的男性,他們身體內的雄性荷爾蒙也比其他男性高。

此外,奧委會是依據外表特徵選擇性地檢測,外表比較陽剛的女性容易受到質疑。也有人指出,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雄性荷爾蒙與運動表現的直接關係。追根究柢,這個荷爾蒙檢測暴露了關於女性的運動表現不如男性的預設,且表現優異的女性運動員往往會引起外界對其性別身分的質疑。

奧委會或其他運動會的出發點很簡單—只要能確認參加女性項目的選手是女性即可。然而,要如何定義女性,從身體特徵(性器官)、染色體,乃至於荷爾蒙都不簡單。身體器官非常多樣,染色體與生理性別也不一定一致,更有人指出雄性荷爾蒙與女性荷爾蒙的命名完全是誤導的,因為男女身體內都有雄性與雌性荷爾蒙。難怪有人說,一個身體的性別太複雜(a bodys sex is too complicated)

生理上如此,而一個活生生的人的性別還有文化社會面向,有人指出身體的性別有兩種模式,文化的與個體生活的,兩者之間存在著張力。社會文化規定只有兩種性別,但兩性的結構要如何分類與收服活生生的個體的內在與認同?這是為什麼有人主張,如果一個染色體是男性(擁有 XY 染色體)的個體,或許是因為生理較女性化,被以女性養育長大,也被所處的社會指認是女性,就應認可她是女性。

雖然從 20 世紀以來,運動領域各種確認性別的嘗試似乎是跟著科學的腳步前進,但是結果卻不見得帶來進步,還造成傷害。我們必須了解,兩性的分類結構是人類創造的,而非自然界的現象。無論是各種陰陽人(或稱雙性人)、或是具有多一點的染色體、或是擁有較多雄性荷爾蒙,都存在於自然界,顯示男女二分的體制相當不足,難怪有學者建議至少需要五個性別才夠用。

資料來源

科學發展 2020 年 4 月│ 56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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