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育部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草案,其中明訂「同志教育」納入性別平等相關課程。這當然是好消息,而國內一般也稱這是性別教育的一大突破,因為如此一來同性戀「不再是校園禁忌」。然而,在這些表面上的贊同聲中,我們還是可以隱約感受到一種對同性戀的疑慮。根據報載某高中學務主任贊成同性戀教育的原因是「青少年都會經歷『同性密友期』,若有適當的輔導協助,可讓學生了解自己的性取向,分辨真假同性戀。」這段話看似有理,但它背後其實是一段精神科學病理化同性戀的複雜歷史。
事實上,這種對於青少年時期的同性愛的真實性的懷疑,並不是二○○四年號稱「進步開放」的台灣的新觀點。早在近乎半個世紀前,台灣的一位本土精神科醫師就曾以〈人人都有同性愛〉為題,撰文認為「各人都需經過同性戀階段」,而那些因為「遭遇到意外變故刺激」而「精神上受到刺激」者,常會使其發展停留在某個階段,所以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心理病態」,而且主張大多數人在成長的過程中,會逐漸「因生理上的漸形成熟開始對異性發生好感」而脫離同性愛的階段。
比較今昔,我們會發現兩者的理論邏輯是非常接近的,唯一的差別在於過去這位精神科醫師的言論,似乎是以專家之言的形式出現。事隔至今,這種源自精神心理學的看法,已經大眾化到可以藉由許許多多的中學教師之口來複製與再現。這位學務主任沒有用不正常或病態等字眼,但他的關鍵語已經換成「真假」和「輔導」了。
台灣今天的許多同志社團是過去所沒有的,而性別議題的可見度也比過去高出很多,同志的空間的確比過去寬廣些。而另外一方面,七○年代西方同志運動促使同性戀從精神疾病中除名,在在都給予談論同志議題一種新的氛圍。也許有人會說至少今天這位高中學務主任沒有提到病態兩個字,但是這一看似相當自然的說法,還是暗中把同性戀劃歸不正常,特別是青少年的同性戀。
青少年的感情生活的確會有許多改變,小時候愛A型長大後愛B 型的人,這類的事是常見的。不過,類似的情形如果是異性戀,A型愛並不會被冠以假愛,頂多是說青澀的愛。問題在於,真假同性愛的區分為何如此重要?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別人可以來幫你區分感情的真實性?為什麼青少年時期的感情特別會被以不同的標準看待?
實際上,這種人類感情成長的「階段論」雖然出現在台灣,但它其實是承襲自一九二○年代以來西方對於人類性心理發展的科學知識傳統,其中許多青少年時期的種種(包括同性戀傾向)往往被視為是發展中的過渡期,就好像是蛻變中的外殼,總有一天會被拋棄遺忘。這個科學知識的建構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動力,那就是尋找同性戀「成因」的企圖,而以成因的觀點來切入,就已經指向了「同性戀」的被病態化與醫療化。
值得注意的是,「階段論」並不是第一個關於同性戀的醫療理論。早在十九世紀末,也是同性戀醫療化的初期,就有許多對於同性戀的科學與醫療研究(包括一些婦產科),當時的醫生與科學家們把問題的焦點放在同性戀的身體上,因此有許多同性戀身體生理解剖學的研究,企圖尋找出一種同性戀身體的典型。
這些研究的內容包括脂肪的分布、新陳代謝、頭髮的性質、身高、甚至是性器官的形態學。在美國紐約就曾有幾個婦產科醫生找來了一些女同性戀者,對她們的身體從體態到乳房及乳頭角度到性器官肌肉發達情形,都做了巨細靡遺的測量對照。不過,這個研究不久就被放棄,因為它實在無法達到原先設定的目標——描繪出一個典型同性戀的身體。
這個研究取向預設了同性戀是天生的,因此把焦點放在生理特徵上。我們別忘了,科學研究背後的預設常常是有社會效用。假設一個理論主張同性戀是天生的,那麼基於這理論,人們面對它就好比面對一個長得怪怪的果實,而不見得要尋出一個病因或病史。
到了一九二○年代之後,佛洛伊德的影響力及精神科本身的發展與地位的確立,使得精神科的理論逐漸被用來分析同性戀的「問題與成因」,而這也就是我們今天一般最主流看法的源頭。
這個心理學的觀點,認為同性戀的形成是後天環境造成的,也就是說只要有個恰當的環境(例如刺激等等),人人都有可能成為同性戀。而童年成長的經驗往往被視為是一個關鍵,簡而言之,就是說童年受到刺激容易變成同性戀,而刺激的來源往往是家庭中的母親,母親儼然成為被指控的對象。從天生的身體的觀點到後天的心理兩者之間,不變的仍然是同性戀的被病理化。
不只婦產科與精神科醫師對同性戀有興趣,近幾年來分子生物學家也加入這個行列中,而同性戀基因(gay gene)的找尋也引起了重大的爭議。反對者認為在目前歧視恐懼同性戀的社會脈絡下,同性戀基因如果真的存在且被科學家尋獲,這個科學研究的結果會被用來「改造」同性戀,把他或她轉變成異性戀者,或是像羊膜穿刺應用於女胎的人工流產一樣,將來同性戀胎也會慘遭蒸發,同性戀族群會有滅亡的危險。
換言之,根據這個立場,同志基因的研究無疑是一種優生學的再版。除此之外,這個基因研究還是難逃把同性戀異常化的傾向(為何沒有人要找異性戀基因?)。的確,歷史上許多類似的研究結果的應用,往往是對這些當事人相當不利的。
另外一方面,贊成的一方主要從人權法律的角度來看,他們認為科學研究結果有可能可以用在促進社會正義。他們舉的例子是美國一九八六年高等法院的一個案例,該案最後法官裁決否定同性之間的性關係可以擁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理由就是同性愛戀關係並不占據人類生活中的中心位置。因此,如果科學研究可以證明(例如透過同性戀基因的尋獲)同性戀的確具有相當的位置,目前同志運動所努力爭取的各種人權是否就比較具有說服力?也許目前還未可知。
這個問題的背後是否牽涉到同性戀是不是違反自然的(如某些保守的宗教人士所言)?或許我們需要知道一些事實,其一是人類社會中有許多的事情與活動是違反自然的,可能大部分的科技進步產品都可列入這個範疇;其二是人類以外的動物界也有許多同性戀行為。因此,顯然自然與否並不能用來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價值標準。
總之,無論是身體的生理研究、心理分析或基因研究,我們大概不能完全期待科學來協助我們解決社會問題,無論是正義的伸張,或是歧視社會邊緣族群的問題。我們也別忘了,在十九世紀末當醫生開始討論有關同性戀、自慰、性病等等問題時,他們同時也透過這些討論在規範人類的性的種種。因此,在鼓掌歡迎同志教育進入校園之前,我們應該了解這個教育的知識內容及其預設。
科學發展 2005年1月,38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