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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隱私

107/05/29 瀏覽次數 1909

4月24日,美國加州警方宣布逮捕約瑟夫(Joseph James DeAngelo),指控他犯下8宗謀殺案。這個案子值得注意,因為警方並不是以傳統的辦案方法抓到他的。事實上,那些謀殺案都是陳年舊案,最早的一個發生在1976年;42年前。原來在1976~1986年,加州首府薩克拉門托發生了一連串謀殺、強暴案,以及竊案,至少12人死亡,受害婦女超過50人。當年的媒體報導與警方紀錄中,作案人有幾個外號,其中之一是「加州殺手」。

 

鑑識人員在一些犯罪現場的確採集到嫌犯留下的DNA,可是警方資料庫裡並沒有它的紀錄。最近鑑識人員利用族譜分析,追溯到那一DNA標本在19世紀的高曾祖,再順藤摸瓜,追蹤到神祕的「加州殺手」。

 

首先,鑑識人員把DNA標本上傳到專門協助建立族譜的DNA資料庫,搜尋他的親戚,再據以建立族譜。最後找出可能源自同一祖先的25個家族,合計一千多人。

 

然後偵查工作由刑警接手,對那些人一一過濾,專門尋找在「加州殺手」作案期間曾涉足薩克拉門托的人,結果找到兩個人。進一步調查洗清了其中之一的嫌疑,另一位就是約瑟夫。然後警方設法採集了他的DNA,證實他就是在犯罪現場留下DNA的人。

 

約瑟夫現年72歲,與女兒、孫女同住,住家與當年「加州殺手」犯案地區不遠。1976~1979年,他在位於薩克拉門托東北33公里的一個小鎮當警察,因在商店偷竊遭解僱,後來下落不明。但是從1990年代中,他一直住在現居地。警方透露,約瑟夫與南加州發生的一些案子也有關聯。

 

這個案子除了讓人佩服鑑識人員的鍥而不捨外,也引起法界人士的議論,人的「遺傳隱私」究竟界限何在?「沒有人是一座孤島」;人的基因組也一樣。每個人的基因組都會透露其他人的資訊,不只是親緣關係。

 

英國上訴法院去年裁決:醫師若發現病人帶有杭丁頓氏症基因,有義務告知他的子女,因為子女有50%的機會遺傳到同一個基因。這個案子是因為一位父親拒絕向懷孕的女兒透露自己有一個杭丁頓氏症基因,結果那位女兒診斷出帶有同一基因。於是女兒控告醫院,理由是她有權知道自己有罹患杭丁頓氏症的風險。她告訴法官,要是她早知道,就不會生孩子。

 

當然,這是個極端的例子。但是一些看來不那麼黑白分明的案例該怎麼裁決呢?例如BRCA基因的幾個突變版本會提升乳癌風險,但並不是100%。要是一個人發現自己的BRCA基因是致病的突變版本,有沒有義務通知親人去做檢驗?(由於風險並不非常明確,因此通知親人可能只會製造他們的心理負擔。)由於採集、檢驗DNA的成本越來越低,我們越來越容易得到別人的DNA資訊,遲早「DNA隱私」會成為棘手的問題。

 
參考資料
  1. No hiding place, The Economist, May 5th 2018, p.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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