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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六)–「市民風場」如何創造雙贏

103/09/15 瀏覽次數 6805
台灣積極發展再生能源,以解決化石燃料供給不穩定及二氧化碳排放問題,更是有效達到非核家園目標所必須採取的行動,然而雖然台灣具有發展風力發電的天然優勢,但因地狹人稠,陸域風力發電機的設置因為炫影、噪音與安全距離等問題,引發了許多在地居民的抗爭,而建在海面上的離岸風力發電機,也可能影響到漁民作業,因此得不到民眾支持,使得政府雖積極推動風力發電發展,但由於風機所產生的低頻噪音等問題,引發民眾抗爭,不但無法達到預定的發電目標,甚至在2014年的1到4月間,風力發電量竟比去年同期減少了6%;因此在2014年6月時,經濟部能源局宣布希望引進於歐美國家已行之有年的「市民風場」模式,以降低民眾對於風力發電機的抗爭。其主要的構想是:由台灣電力公司提供給台灣風力發電業者20年保證收購,每年享有5.25%的利潤機制,並透過讓風機一定距離內的民眾參與入股、獲利共享的方式,讓居民能夠同意風機的設立;但由於政府要求風機業者,必須定期公布財報規定,業者因而有所顧慮而卻步,是當前在台灣無法實施「市民風場」的問題之一。

「市民風場」的觀念是起源於1970年代的歐洲,由丹麥開始實施,而擴及德國、瑞典、英國、荷蘭、澳洲、 加拿大、 美國、日本等國。以德國為例,有數十萬人加入陸域市民風場,生產電力達總電力的8%。「市民風場」因有社區或在地組織之特色,而發展出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廠商與社區共有模式」,是由風車業者和當地居民共享風車機組的所有權,另有些與提供設置風車的地主共享,有些地區則是開放給當地所有居民入股共享;而在美國新英格蘭區則實施了「合作社模式」,2009年成立了「福斯島電力合作社」(Fox Islands Electric Cooperative),設立了3架陸域風力發電機組,而使得該島電力供應不但能夠自給自足,還有剩餘電力可出售,所得到的利益由島民所享;美國波士頓則是由縣市政府擁有並經營風車機組的運作,使用的是公家土地,但風車機組所產生的電力與獲利乃支付當地所在城鎮街燈全年電費,並以減稅回饋予鎮民,達到與民眾分享獲利的方式,得到當地超過95%的居民支持。

「市民風場」因此可以有不同模式,由於不是著眼於商業利益考量,而得以各種方式將利潤分享給社區居民,使人民成為投資風力機組的股東,讓居民得以參與其中,避免與通常是外地來之業者規劃所產生的衝突與計畫延遲的現象,且實質貢獻於減碳環保成果,得以營造在地社區與風力發電發展的雙贏局面,除了有助消弭社會衝突發生的可能性,更對在地經濟有所助益,因此台灣政府希望將此制度引進,但如何能讓台灣風力機業者和在地居民發展出雙方滿意的營運模式,乃牽涉到政府法令、在地社區組織及業者各方如何協調並需達到共識,而這是將是台灣未來風力發電是否能夠更順利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本文由科技部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電機科技新知與社會風險之溝通」執行團隊撰稿/103年/07月)

責任編輯:黃承揚|英商牛津儀器海外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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