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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糖業:為甘蔗病蟲害把關

95/01/05 瀏覽次數 10503
大家可還記得:民國92年3月底,因SARS入侵,醫院發生院內感染而封院,醫師等第一線醫護人員相繼犧牲,著名醫院的急診室暫停營運,電視上出現「求救」、「跳窗」等震撼人心的鏡頭,臺灣社會陷入前所未有的恐懼中。行政院成立緊急防治諮詢小組,規定自疫區來臺旅客都須測量體溫,有感染嫌疑者強制隔離觀察,以杜絕病毒再侵入;另一方面追蹤、隔離有感染嫌疑的人,不幸罹病死亡者的屍體也在親人無法見到最後一面的遺憾下,由專業人員在24小時內火化,以防止病毒擴散。

部分國人因不了解這些不近人情且嚴厲的措施,頗有怨言,且有「落跑」等貽笑國際的舉止。其實這些檢疫措施都於法有據,政府可強制執行,並且必須這樣做,才能遏止傳染病的蔓延,達到保護國人健康與生命的目的。實際上,所謂「檢疫」(quarantine)有多層面的含意,今以甘蔗及其病蟲害的檢疫為例加以說明。

防疫檢疫主管機構

在十八、九世紀,歐洲人陸續移民美國,常把故鄉的動植物攜往或移植美國,但無意間也一併引進病蟲害。由於在生物地理學上,歐洲與北美洲分屬於舊北區與新北區,兩區的生物相及生態複雜性差異甚大,一個物種進入美國後會因避免了原鄉複雜的種間競爭與天敵的剋制,且在環境適宜下,某些在原鄉不成問題的病蟲害,卻可能在新天地猖獗成災。根據報告,美國農業主要的害蟲中有80%以上都是外來的。

美國政府為防止狀況惡化,就建立檢疫制度,並被其他國家所模仿。到過夏威夷的人都會感覺到,當地的動植物檢疫甚為嚴格,這是因為夏威夷群島形成較晚,生態系統單純,若有物種侵入甚易立足,物種的翻新也較別處迅速的緣故。

1914年日本政府發布「輸出入植物取締法」,建立輸出入植物的檢疫制度。當時臺灣果農因柑桔等水果受東方果實蠅的危害而被禁止輸入日本,受到極大損失,在日本統治下的臺灣總督府就於1921年在臺北設立「植物檢查所」,開始實施輸出入植物的管制措施。光復之初,動植物檢疫工作原隸屬於省政府,中央政府遷臺後劃歸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目前則由新成立的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凡動植物的引進,事前都需向該局申請,經審查後核發輸入許可證,並經檢疫後海關才會放行。

引進國外蔗苗的檢疫

事實上,在臺北成立「植物檢查所」之前,由於總督府獎勵蔗糖事業政策,新式糖廠紛紛設立,亟需原料甘蔗,而在臺灣種植已三、四百年的「竹蔗」產量與含糖率都不高,因此有人認為應該自國外引進優良品種。

總督府殖產局就在臺中州大南庄與后里庄設立「蔗苗養成所」。1914年又在臺中州石岡鄉設立「輸入苗圃」,附屬於養成所。1920年該苗圃移設臺北縣汐止鎮,並改名為「汐止輸移入苗圃」,其後隨養成所併入糖業試驗所。頗富盛名的POJ161、POJ36.36等細莖種及POJ2725、POJ2878等大莖種,都曾在養成所大量繁殖後,無償提供各製糖會社種植。為達成提供健康種苗的任務,養成所在繁殖蔗苗過程中,特別強調病蟲害的檢疫與防除。

光復後各製糖會社包括糖業試驗所由臺灣省政府接管,1948年併入新成立的臺灣糖業公司,但大南庄的蔗苗養成所則在1952年由省政府農林廳接管,並改名為「臺灣省農林廳種苗繁殖場」。臺糖公司就向種苗繁殖場商借汐止苗圃,繼續辦理輸入甘蔗的檢疫與管理事宜。1967年經濟部成立商品檢驗局,該苗圃的名稱因隸屬的更替,再改為「商檢局汐止動植物隔離檢疫中心」。

蔗苗的引進須事先向該中心申請,引進的資材須由商檢局派員押運至檢疫中心,包裝材料也在其監控下焚毀。蔗苗在檢疫中心須經兩個夏季的生長與觀察,至於健康蔗苗的移出,也須在該局派員會同檢疫後才能放行。

由於汐止氣候的關係,引進的蔗苗曾一度搬遷至臺糖公司竹南種畜場內,最後再合併於臺灣糖業研究所設置在南投的「露菌病測定圃」內。在檢疫中心前後約90年的期間,曾發現引進的蔗苗因出現斐濟病、黑穗病、白條病、條斑病或不明病害等而遭銷毀,確實達到杜絕病毒侵入的把關功能。

苗圃檢疫

光復初期,蔗糖事業是臺灣換取外匯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因此有關甘蔗的栽培與管理甚受重視,甚至「偷吃」、「偷拔」一根甘蔗都要受到違警處分。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1952年臺糖公司開始實施「苗圃檢疫」制度,以求平穩供應健康蔗苗。

以總廠區為單位,包括農務督導處、蔗作改良場及各糖廠的技師合組檢疫隊,對各廠每一筆苗圃都進行初檢與複檢,若發現有不明病蟲害時,須上報公司與糖試所。如遇露菌病等病害的病株也應立即拔除燒毀,並規定發生露菌病、黑穗病及白條病的苗圃禁止採苗,而感染嵌紋病、枯條病的苗圃,採苗的標準則訂在發病率5%以下。這一苗圃檢疫工作整整執行了50年,至2002年才因糖業研究所的實驗場被裁撤而告結束。

在漫長的50年間,隨蔗作環境的變遷,無論檢疫隊的組成、檢疫項目與技術等都有相當程度的改變。例如各總廠農務督導處精簡後,改由糖研所實驗場主導檢疫工作;把拔除的露菌病病株移出農路,在陽光下曝曬,不必再費工焚毀;1980年代白條病在屏東地區大流行後,被列為重點檢疫項目;直到後期,檢疫不合格的苗圃中,八成以上是由於品種混雜而非罹病所致。

露菌病

據推測露菌病似由早期澳洲輸入的蔗苗所帶入,是系統性病害,能感染危害甘蔗與玉米,由擔子菌Sclerospora sacchari Miyake引起。可藉由病苗行第一次感染,而病株在夜間高濕度環境下,又會產生大量分生孢子,隨風分散行第二次感染,因此傳播迅速,日據時代曾有整筆蔗田因感染而被強制燒毀的紀錄。

1950年代臺糖公司曾推廣自行培育的PT43-52品種,可惜該豐產品種對露菌病具感染性,致使猖獗成災,臺糖公司因而緊急禁種PT43-52。省農林廳也召募了高農畢業生約30人,組成「露菌病檢疫隊」,經講習後派赴各縣市巡視各蔗田與玉米田,把罹病株拔除燒毀,全力降低露菌病的擴散。其後因蔗農為增加收益在蔗田內間作玉米,而間作的臺南五號玉米也屬感染品種,致使露菌病再次大流行則屬後話。

宿根矮化病

光復後,臺灣原有甘蔗品種產量明顯下降,在亟需新品種的期待中,發現1947年由南非引進並經試種的NCo310,不僅糖分高且宿根性極佳。推廣後大受歡迎,栽培面積迅速擴大,最高時曾達全省蔗田面積的90%以上,而被視為臺糖公司的救星。

不料次年就發現NCo310 罹患宿根矮化病,臺糖公司雖立即推出攝氏52度、20分鐘溫湯浸種處理蔗苗的防除技術,但時間上無法迅速更新蔗園。而1957年的調查又顯示,蔗田的罹病率達80%以上,因此緊急借調「露菌病檢疫隊」,人員擴充為50人,並改稱為「矮化病檢疫隊」,經講習與實習後派赴各糖廠。

當年七、八月間,調查自營與契約農場的每一筆苗圃,並規定罹病率在5%以上者禁止採苗,罹病率在1%以下的苗圃可採苗,但採苗刀須用酒精消毒。罹病率在1%以上、5%以下者也可採苗,但須經過溫湯浸種處理後才能供應原苗圃種植,然後再經原苗圃、特約苗圃的順序,採苗供給一般原料蔗田種植之用。 

這項檢疫的目的,是減緩NCo310的退化,延長其栽培壽命。自營農場因是臺糖公司所有,採取蔗莖進行調查不成問題。但契約蔗園是蔗農私有,往往面積不大,有的甚至不到半分地,因此以每公頃選取100~200株的方式採取蔗莖調查,雖然損失微乎其微,但事關蔗農的收益,以致常有抗議之聲。這是執行檢疫工作時,須尷尬面對的事。

這項檢疫工作進行3年後結束,檢疫隊也宣布解散。雖然不再進行大規模的檢疫,但各糖廠以溫湯浸種防治本病害的工作仍持續多年。其後為降低蔗苗受到的不良影響,更發展出攝氏54度,熱氣處理2小時的技術,在部分糖廠小規模進行。

引進天敵的檢疫

臺灣為防治害蟲,曾自世界各地引進多種天敵,但在引進過程中有把寄主害蟲、寄生在該天敵上的二次天敵或其他有害物種,夾雜引進的可能。因此1984年農委會在農業試驗所內設置「隔離檢疫室」,引進的天敵都須先進入該檢疫室,經檢查、觀察一段期間,確定沒有問題後,才能分送各單位或釋放至田間。由於以前引進臺灣的害蟲天敵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由糖業研究所引進,因此討論該隔離檢疫室的籌設時,同意引進蔗蟲的天敵可由糖研所自行辦理。

與引進植物不同的是,天敵具有活動與飛翔能力,在引進過程中,不僅需防備其逃竄,尚需考慮空氣流通及餵食以維持其活力。例如1990~1991年間糖研所為防治甘蔗綿蚜,曾再次自印尼引進黃楯小蜂(1925~1926年日據時代曾引進過),由於該蜂必須在寄生於寄主體內的狀態下才被引進,所以實際引進的是被寄生與未被寄生的寄主綿蚜體,以及寄主吸食與附生的蔗葉,因此防備該蜂與其寄主綿蚜逃失的要求更為嚴格,引進人員也需更小心與負責任。

由以上說明可見,檢疫在病蟲害的防治中擔任把關的角色,作用在屏除有害物種的侵入,或防止已存在病蟲害的進一步擴大蔓延。從事的專業人員平時須廣為蒐集國內外的資訊,探討各種病蟲害的增殖、傳播與感染途徑,才能訂定且有效地執行防疫檢疫措施。另一方面也期望國人了解檢疫的內涵後,不再有妨礙或阻擾檢疫工作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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