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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科技與全球治理(三): 資通訊與航太安全

107/06/27 瀏覽次數 1600

一般人多誤認太空天然環境與資源的開發與使用似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但事實上限於人類體能與科技能力,國家或民間企業受物力與財力限制,人類真正能使用的太空資源遠比想像中的要少得多。舉例來說,光是繞行地球軌道的衛星就不如一般人想像,一旦射上太空後就可以自由飛翔,還可任由使用者隨意操控。事實是,當國家、國際機構或民間公司將一顆衛星射進地球軌道,就好比車開上馬路一樣。駕駛人為確保自己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與權利,仍須遵守一系列的道路安全規範與駕駛行為準則,以利他利己。

 

為此,當各種衛星在相同或不同軌道上繞行,必須要事先計算設定彼此間的安全間距,否則衛星除了收發的電波訊號會彼此干擾而影響功能效率,可確保衛星不會互相追撞。因此,當有兩個以上衛星要使用相同的軌道位址或電波頻道時,國家、政府與民間則需協商,或以可接受的利益交換市場機制,以達共享共榮。另外,衛星通訊內容也是國際認定需要制訂國際規範的範疇之一。國際電信聯盟(ITU)在1963年召開全球首次有關衛星通訊用頻道分配會議,以致後來ITU也成為全球衛星通訊頻道與註冊軌道位址的機構。

國際電信聯盟 (ITU) 1963年特別會議首次分配衛星通訊頻道。(圖片來源:ITU資料照片)
 
國際電信聯盟 (ITU) 1963年特別會議首次分配衛星通訊頻道。(圖片來源:ITU資料照片)

冷戰時期敵對國家常透過衛星廣播與電視來打宣傳戰或相互干擾,譬如,當有一方積極對敵方以衛星廣播或電視節目作為宣導自由思想的工具時,另一方則堅持任何國家都不應用新興科技為媒介,干預他國內政及人民思想,故以干擾對方衛星廣播或電視節目放送方式,或嚴禁本國人民收聽與收看。如今時空轉移,連恐怖分子也是使用衛星通訊來打宣傳戰和心理戰。

 

面對此類國際太空政治議題,專事技術性治理的國際電信聯盟(ITU)反倒沒有法定監督權限,而必須由涉案國家自行協商。另外,有關衛星傳播的影音內容或其他資訊也牽涉到智財權的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在1974年通過衛星傳送訊號規範公約,明文要求簽署國家要使用國內法限制未經授權的衛星訊號內容的非法使用或轉傳,以保障著作者權益。

 

各類衛星按功能屬性不同,因此須有其特定的繞行高度、軌跡與監測視角。當兩個或多個衛星都需要同一繞行軌跡、位址或是監測視角時,就像路上行駛的貨車、小客車或自行車,須依照衛星的個別任務需求,做好飛行範圍與時段區隔,以避免碰撞或造成太空飛航安全。基本上太空飛航的安全問題,也像道路安全規範與駕駛行為準則一樣,會涉及到不使用太空的第三方。

 

到目前為止,各國在五大太空公約中訂定了許多原則性的條款,係由國際電信聯盟負責接受衛星位址及頻道註冊、審核註冊案件的安全性與可行性等技術性業務;但若遇有兩造互不相讓的情形時,國際電信聯盟則不介入協調。比如六大全球與區域衛星導航系統(GNSSs)都需要相近的電訊頻道,尤其美國與歐盟、中國與歐盟都為了保護各自軍用頻道不被他方覆蓋的問題,一直有爭端,此時ITU也是愛莫能助。

 

當國際間用盡各種技術規則與外交協商所建立各種包括太空強國都應恪遵的公允國際規範後,自然需要有立場超然且有實質監督與制裁能力的國際機制,才能實際保障各國和平與公平使用太空資源的權利與利益,這部分目前還是太空全球治理體系中須要努力的場域。首先,各國因為自身的安全與利益,向來不會輕易同意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某太空事務相關國際協議。因此,按照過去的經驗來看,從提出倡議到完成簽署任何一類國際性協議,通常至少要花十年時間。而世上其實有更多國際協議或當下正夯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即便花了數十年的時光,也是仍無結果。諸如各國境內與國際間就道路,海洋,天空移動的車輛、船舶與飛行器都定有專屬的航行安全規則與交通管制公約。雖然人類開發使用太空已超過半個世紀,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所謂的國際太空飛航管制公約,這正反映出全球太空事務治理體系中的脆弱點。

 

過去冷戰時期由強國主導達成的相關太空問題的國際規範或監督機制,多半是外交斡旋的結果。在當時的國際氛圍,這些公約多半只有道德勸說效力,卻常缺乏明確的罰則。又,不論是明確罰則存在與否,誠如理論上應該是由負責註冊分配電波頻道與衛星位址的國際電信聯盟(ITU)在國際間執行監督太空資通訊與環境安全的事務,但ITU既沒有法定監督權,也沒有執行監督的技術人員及設施,最後還是要依賴太空強國的技術與設施來協助執行監測與鑑定。彷如先前提過1963年禁止太空核試爆的國際公約,在各國簽署公約之後,聯合國沒有管制與監督機構來實際執行偵測太空核試爆的人員與設施,仍要靠美國軍方的地表與太空聯合監測系統,才能監視與鑑定太空環境中,譬如核爆的異常現象。倘監測鑑定結果確認某些國家違規,進一步地要有具威嚇作用或實際懲罰的執法者來行使制裁,以使心存僥倖者不再造次。最後,國際制裁的確認要由聯合國的安理會或大會,或是裁軍會議(Conference on Disarament,CD)來表決。聯合國的否決權制往往是決定制裁與否,以及制裁規模與力道等問題的關鍵。為此,少數強國又完全掌握了最後拍板的權力。聯合國創設迄今,五強行使否決權的頻繁次數,正在在凸顯出聯合國在全球事務治理上的最大困境與失信之處,而且目前仍難以於預期中的未來得到解決。

聯合國創設迄今五強否決權行使次數紀錄。(圖片來源:UN+World Press)聯合國創設迄今五強否決權行使次數紀錄。(圖片來源:UN+World Press)

 
 

(本文由科技部「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張志立/國家太空中心    傅麗玉/國立清華大學

審校:品保組型管小組/國家太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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