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山崩地滑土石流跟我說的一樣嗎?
1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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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立沅|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環境與工程地質組
在臺灣,專業的術語常常因為歷史原因、習慣使然或是各有堅持,最後導致不同行政單位間還得建立一個對照表,才知道相對應的名詞,究竟彼此間是否雖然外表不一,但內在卻是百分百相同的。
坡地土砂災害就是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每一次颱風豪雨來襲,如果出現較具新聞性的災情,這時不管是媒體的文字記者或是親臨現場報導的記者勇士,從他們的觀點,災害全部都是屬於土石流所造成的結果。理論上,他們說的好像也沒錯,因為他們所看到的混亂現場,除了有大小散亂分布的石塊,還有從腳邊穿過、滿地溢流的泥漿。而主管土石流災害業務的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第一件最忙碌的事就是希望釐清災害是否屬於正牌的「土石流」所造成?但是通常沒有辦法導正此根深蒂固的觀念,我們的民眾已經被新聞常用語教育的太好了-似乎所有的土砂災害都是土石流惹的禍。
現階段水保局與地質調查所是兩個主要涉及土石流業務的單位,但是兩者的用語意涵卻是有異有同。前者強調的是「土石流潛勢溪流」,如果在土石流的流通區與堆積區範圍(土石流的發生區常被視為山崩的部分),已有保全對象(例如聚落、民宅、公共設施等),則會被劃定並公開為土石流潛勢溪流,目前總數近1,700條。依據災害防救法,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防災標準作業計畫,在颱風豪雨威脅到臺灣時,就成為黃色或紅色的警戒關注對象。地質調查所向來以調查及研究做為各類地質業務的主要工作項目,在野外判釋土石流的條件,包括:溪谷下游或谷口具有土石流堆積特徵;上游有明顯且具規模之崩塌地;其出口可能具有扇狀地;具土石流發生歷史紀錄的溪流等。地質調查所是將土石流當做眾多環境地質因子之一,因此在所出版的環境地質資料庫圖集或是類似的計畫成果中,均包含土石流之調查內容,例如在2013年出版的「易淹水地區上游集水區地質調查及資料庫計畫」成果,全臺灣合計有2,795條土石流。
1964年出版的「崩坍地之分類與調查」,其作者農復會森林組盛志澄先生就記述到:在台灣省森林水利水土保持聯合技術小組委員會曾熱烈討論過landslide的譯名,當時已分別出現土崩、山崩、坍方、崩山、崩壞地等用語,他也半開玩笑的說可使用吾國早就有的「山崩地裂」。水保局與林務局等屬於農業工程系統,其法律依據是水土保持法,因其向來與日本治水防砂單位關係密切,歷年各類文獻中出現的用語,包括崩塌、地滑、沖蝕、潛移等(表1)與日本相近。地質調查所過去用詞也很混亂,直到2002年執行「都會區及周緣坡地整合性環境地質資料庫建置計畫」,考慮到將大量使用航照影像或是衛星影像做為主要的判釋依據,並以移動物質、移動型態或作用形態為分類考量,將坡地災害分為落石、岩屑崩滑、岩體滑動等3類。簡單的說,岩屑崩滑指地表淺層、快速的滑動;岩體滑動則指較深層、大面積、緩慢的滑動。莫拉克風災在高雄小林村所發生的「大規模崩塌」,由於地質調查所及水土保持局都特別重視此類型災害的防減災,因此將其規劃為未來5或10年工作的重點,看來時勢也會造就新名詞,土砂災害的類別只好再增加一個新興成員。
201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地質法,在第三條地質災害的定義中,使用山崩、地滑、土石流之名詞,因此依「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子法,地質調查所只能劃設「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與「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忽然好像將坡地災害的名詞做了統一。未來,如果組織再造規劃成立『水保及地礦署』,第一件事又得將兩個單位的相關名詞加以整合,否則究竟要依哪一個法律來辦事?確實有一點會令新上任的署長傷腦筋,可能需要再成立聯合技術小組委員會來處理這棘手問題。(本文由科技部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小王子眼中21世紀的地球」執行團隊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