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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糖胺真相(4):療效無法確定

107/12/12 瀏覽次數 4703

衛福部健保署在2018年初發布一項決定,針對含葡萄糖胺的三十一項藥品,將取消健保給付。硫酸鹽類葡萄糖胺(glucosamine)在1995年問世,是ㄧ家義大利藥廠的專利產品。藥廠根據動物與藥物臨床實驗的結果宣稱其對骨關節炎 (osteoarthritis,OA)有緩和症狀、改善功能、修飾關節結構等療效。歐洲一些國家將此特定形式的產品列入處方。葡萄糖胺有硫酸鹽和鹽酸鹽的形式。台灣在1999年開始將硫酸鹽葡萄糖胺納入健保給付,支付金額高達上億元。

骨關節炎三類療護骨關節炎三類療護

 

由於臨床實驗只能評估療效,並無法評估預防保健作用。因此,美國對葡萄糖胺並未核准任何促進健康的宣稱。包裝上任何FDA的標示或用語都沒有保障用意。

 

政府這項攸關人民醫療權益的重大決策,所依據的不僅是「全民健康保險法」,還有骨科、復健與外科醫學會的專家共識。然而要維護客觀與公信的決策品質,目前國際上認定「較為」客觀可信的根據之ㄧ是科學實證的「統合分析(meta-analysis)」¾不僅採用一個研究的數據,而是整合過去數十年的優質研究結果。針對葡萄糖胺對關節炎的療效,目前國際上的結論是:沒有決定性和一致性的療效

 

科學證據有強弱等級

 

臨床上要釐清因果關係時,科學論證很注重證據強弱的分級。以金字塔圖來呈現時,底層代表沒有數據佐證,最薄弱的專家意見;逐漸往上層是各種臨床實驗,目前公認最優質的實驗設計是「隨機對照實驗(randomized control trial,RCT)」。最頂層代表強度最高的「系統性文獻回顧(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SR)」與統整多項優質RCT的統合分析,或稱「整合分析」。納入統整的臨床實驗必須遵循嚴格的標準。現代國際上的專業共識,臨床醫學指引都是以高強度的科學證據為基礎

科學證據強度科學證據強度

 

葡萄糖胺效力之論證演變

 

強力支持葡萄糖胺對OA有療效的統合分析發表於2000年(McAlindon等)與2001年(Towheed等)。兩者都認為葡萄糖胺對骨關節炎是真的有好處,甚至優於抗發炎藥物,但是作者也指出,所選錄的研究報告之品質不盡理想。第一個標準嚴謹的統合分析發表於2003年。當時從1980-2002年間的數百篇研究報告中,只有7篇達到選錄標準。其主要結論是:葡萄糖胺可以緩解膝關節炎的疼痛等症狀,也可延緩關節間距窄化。值得注意的是,這七個研究都藥廠的產品,並且由藥廠提供經費與全程參與研究和發表報告。

 

同樣嚴謹的2007年報告,提出了不同的結論。此時從1966 – 2006年的128篇RCT中,錄選了15篇,其中包含上述的7篇。這次的主要結論是:葡萄糖胺對膝與髖關節炎的效應與安慰劑一樣。引起專家注意的是,有正向療效的實驗都有藥廠的全面參與。經過更新文獻之後,之前的專家McAlindon等(2003)與Towheed等(2005)也提出了這種無效的結論。以上兩項結果的比對,提醒專家重視會影響結論的各種可能偏差(bias)。

 

隨著臨床研究的數量和規模增大,統合分析持續納入新的研究數據。2010年的報告只保留受試者>200人的大規模RCT,共錄選10個研究,受試人數共3803人。採用「網絡統合分析(network meta-analysis)」而得的結論是:單獨葡萄糖胺或與軟骨素合用,對疼痛與關節空隙都沒有明顯的改善。研究者也指出,品牌有明顯的影響,有效的都是藥廠贊助的研究。2015年由中國學者提出報告,當時共選錄54個RCT,受試人數共一萬六千多人。同樣採用網絡綜合分析,所得結論是:改善症狀以抗發炎藥celecoxib(如希樂葆)最佳,其次是葡萄糖胺與軟骨素並用;葡萄糖胺和軟骨素都可減少關節間距窄化。

 

如此看來,即使根據統合分析,葡萄糖胺的功效仍然沒有定論。專家評析造成結論分歧的因素包括:服用時程長短,長期可能有效;品牌與成分不同,特定藥廠堅持其專利產品才有效用;劑量分配,每天一次1500 mg有效,每次500 mg 每天3次則無;病情輕重,症狀重者較無效。另外還有出版偏差因素,有效的實驗才會出版。至於客觀性的程度則因藥廠、政府或中立機構而有不同的立場。因此,研究還會持續進行。

 

綜合如此之多的研究報告,目前可知葡萄糖胺的療效並不是人人適用。民眾服用時至少要確認成分與劑量,並仔細追蹤關節的症狀,若無改善,就須採用其他有效的處置,以免錯失治療機會。至於健康者的使用,目前沒有任何研究支持其對關節的保健效應。

 

責任編輯:許珊菁|實踐大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系

審    校:邱琬淳|台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

          邱彥碩|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骨科/關節重建科

(本文由科技部補助「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食品營養與安全之民眾科普教育計畫」執行團隊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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