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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色不代表可餐

103/06/10 瀏覽次數 12036
2012年12月,台北市某王姓男子與其女姓友人至KTV喝酒唱歌,趁該女不勝酒力「撿屍」,帶回飯店投宿,並趁她無力抗拒之際,強行性侵得逞。直到受害者事後聯絡友人並報警處理後,此事才浮上檯面,台北地方法院在2014年1月14日時,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王姓男子判刑2年。
 
「強暴迷思」的錯誤觀念

近來新聞經常出現「撿屍」這個詞彙,甚至有媒體每周前往夜店取材,提供號稱「完整還原火辣夜店特有形態」的撿屍隊影片。所謂的「撿屍」,是指趁著被害人酒醉、無意識時,將其帶離現場性侵。這個行為侵犯了個人的自主性意識,但是仍有部分民眾認為「被撿屍」並不值得同情,這就是一種強暴迷思。

「強暴迷思」(rape myth),是女性主義學者布朗米勒(Brownmiller)於1975年提出,來解釋強暴行為的前因後果,關於施暴者以及受暴者的錯誤觀念。學者潘恩等人(Payne, Lonsway et al. 1999)則建立「強暴迷思接受性量表」,表中分成七個主要部分:被害人自找的(She asked for it.)、被害人想要(She wanted it.)、被害人撒謊((She lied.)、不是真的強暴((It wasn't really raped.)、加害人不是故意的((He didn't mean to. )、強暴是微不足道的事(Rape is a trivial event.)、強暴是偏差事件((Rape is a deviant event. )。

在前述的強暴案件中,人們常常會認為「被撿屍」是因為被害人喝到爛醉,讓歹徒容易得逞,所以被害人也需要負起相關責任,這就是潘恩指出的強暴迷思之一─「被害人自找的」。

Ringrose 和 Renold(2012)的研究表示,強暴迷思是否隱晦地潛藏在我們的社會中,從蕩婦羞辱(slut shaming)現象可以窺得一二。蕩婦羞辱是指人們因為某些女性穿著暴露、享受性愛、經常性愛或只是謠傳,就加以貶低或嘲笑,在社會中若容易發現蕩婦羞辱的現象,就有可能助長強暴迷思。

蕩婦羞辱常誤導民眾認為女性穿著性感,就是發出性邀請,被性侵是被害人自找的;或者認為因為對方是享受性愛的女性,所以強暴對於被害人而言,是件微不足道的事;又或者加害人是被受害人勾起性慾,所以強暴行為並不是故意的。
 
喚起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認知

目前世界各地,陸續有人發起蕩婦遊行,遊行成員穿著清涼,希望藉此喚醒並增加大眾的認知,強調「不管女性穿著如何,都該尊重她的身體自主權」。

黃軍義(2013)的研究指出,可能因為社會開始重視弱勢族群聲音的緣故,大專生對於「強暴被害人」的迷思,不論男女皆下降至半數以下,顯示社會已有相當的進步。雖然我們無法改變人們對於強暴迷思的既定框架,但在面對社會上各種言論時,應該盡可能地保持客觀,避免陷入強暴迷思的誤區裡,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同時也要了解強暴迷思的概念,別將他人標籤化或是自我放縱,讓自己成為加害者。(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6)

責任編輯:陳則秀|o’rip採訪編輯
審校:李大興|國立東華大學物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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