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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人,我可以拍你嗎?
10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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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3
陳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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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為什麼要帶我回去!」「憑什麼!」「妨礙自由!」陳姓大學生在抗議中被帶回警察局。2012年11月26日晚上8點半,他載著女性友人馳騁在高雄的街道上,直到被警察欄下來。他將機車的後車燈改裝成閃爍的紫光,喇叭也作了變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可以被處以900到1800元的罰鍰,嚴格說來處罰並不嚴重。但陳姓大學生在與警方爭執中,為了自保,使用智慧型手機錄影蒐證,反而被警方以妨礙公務及違反偵查不公開等罪名,帶回了警局。
根據Google於2013年8月13日發表的當年度第一季台灣智慧型手機使用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台灣智慧型手機普及率已達60%,是亞太地區成長最快速的國家。在全民滑手機的時代,隨時與人通訊早已不稀罕,智慧型手機幾乎無所不能:可以訂電影票、可以下載最新一期的雜誌直接閱讀,百萬像素的內建鏡頭,也能記錄下生活的點點滴滴。然而,當被臨檢或受到警方調查時,口袋中的智慧型手機是否也可以成為對抗公權力的武器?
隨身手機作反蒐證?警察有話說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民眾通常會對警察作反蒐證,案發現場的第一手紀錄就是證明自己清白的最有效證據,若只允許警方單方面擁有紀錄權,人民也就難以舉證警方是否有違法之處,不啻是讓警方權利坐大,置人民權益於不顧。
從另一個觀點言,警察禁止私人錄音錄影也並非全無理由,綜舉法務部的函釋及相關判決,大致有如下幾點原因:
偵查不公開的要求:這是為了有效追訴犯罪,及保障事件關係人而設的原則。其理論基礎在於,一般警察或檢察官在調查證據之初,其實大部分的證據都掌握在犯罪嫌疑人的手中,為了避免打草驚蛇,警察在調查證據必須隱密進行,以免犯罪嫌疑人早先一步有了防備,進而湮滅證據。所以,當警察在調察犯罪,是可以請相關行為人不要私自錄音錄影,以免犯罪嫌疑人了解警方調查的程度,進而恐嚇相關證人或逃逸等,令犯罪不能有效追訴。
保障警察隱私權:警察與民眾一樣需要有自己的隱私權,不希望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被錄音錄影。
交通違規不適用刑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本案後來交付法院審理(101年雄秩字第68號),就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言,這個案件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本質上是行政上交通違規的裁罰程序,不適用刑法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另在隱私權性質上,是屬防禦國家公權力對私人的侵害,在定義上,除須主觀上對隱私的期待外,在客觀上這個隱私應受社會的認同,警察在行使公權力之際,侵害了人民的隱私,又怎麼能向人民主張隱私權呢?
本文案件雖然最後認定了人民部分的反蒐證權利,但私人在對警察作反蒐證的過程中,仍需注意行為和方法的適當與否,若影響警察執行勤務,仍可能因為妨害公務而依法究辦,不可不慎。(本文由國科會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1)
責任編輯:
陳則秀|o’rip採訪編輯
審校:
呂傑華|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暨財經法律研究所
科發月刊(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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