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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的竊盜–盜版
10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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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
李英吉
|
國立東華大學
游承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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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廖信郎
|
國立東華大學
黃子齊
|
國立東華大學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智權通報》第 49 期: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智慧財產權立法的目的,主要是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者擁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可自行利用智慧的成果,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名聲上或經濟上的回報,進而鼓勵創作發明者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作品,提供社會大眾使用,提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的發展。
智慧財產權與資訊社會
隨著科技的發達,資訊流通越來越快速,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因此越來越艱辛。以歌曲為例,電子相關產品不斷推陳出新,消費者透過非法網站,輕易就能上傳或下載歌曲,隨時聆聽,又能根據個人偏好自組選輯,比起為了幾首歌曲買一張市價百元以上的專輯來得划算且方便,卻不知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違法;而提供非法檔案者,更是直接侵犯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現今有非常多P2P(peer-to-peer)的網路平台,提供網友下載,下載的同時就是重製檔案;這樣的行為就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對該作品的重製權。不少人認為,下載後只是自行觀看,不對外分享就不會觸法,這個觀念其實不完全正確。
若要避免違法,僅有兩個方法:其一,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是重製行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其二,是利用該著作的人,雖未符合前項條件,但其重製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舉例來說,將影音檔案儲存在自己個人電腦硬碟中或MP3數位隨身聽中,供自己欣賞,這種供個人使用、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如果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錄音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對原著作財產權人不利的影響,即可主張合理使用。
未經同意下載、轉貼也是盜版
下載和提供未經授權的程式、檔案是較大家所知的侵權行為,但侵權行為並非只有這兩項。未經作者同意轉貼或是轉載其創作之文字、圖片、音樂或影片也是觸法的,若作者得知自己的心血結晶,在未同意的情況下被轉貼,就可進行提告。
任何類型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權法一定的保護,若不經了解恣意分享,都可能涉及違法。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四不一沒有」原則,就是希望大家不要在網路上下載、轉載、轉寄、張貼、販售各種影音檔案與程式軟體。
也許有人認為,網路的匿名性可以減少遭到舉發的機率,但以現在的技術,這其實一點也不困難;偷竊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權利佔有,而擅自無償取走他人智慧財產,也是一種竊盜行為,不但有違社會道德規範,更可能阻斷人類創造發明的意願,值得大家深思以及探討。(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7)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三條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
王曉玲|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
陳素梅|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財產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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