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各國軍事或科研用途火箭與人造衛星一旦升空入軌,及其衛星科技擴大應用在通訊、觀測與定位導航功能時,就會引發飛越他國上空的主權問題及引起他國在國防與安全方面的反應或者反制。所以愈來愈多的國家在透過發展或依賴太空科技能力而來維護國防、保障人民資財安全的同時,各國間也更加容易在國際太空政治的場域中,產生不同程度的互動。因此,國際間即將全球太空政治議題定位在三大範疇,即軍事安全、國際和平與人類長久福祉。各國在國際太空政治場域的互動,又獨鍾國際合作模式來發展與利用太空資源,因而建立起國際規範與有效監督機制的「全球治理」模式。
回顧冷戰時代美、蘇兩強皆認為靠太空科技而研發出來的洲際飛彈與多功能的衛星技術有「不戰即屈人之兵」的戰略效益,間接脅迫對手自行放棄武力反擊。結果卻吸引連沒有太空能力的國家,也躍躍欲試的參與國際太空軍備競賽。各國人民一則因愛國情操驅使,對國家有能力發展太空科技先進武器感到驕傲,一方面卻難忘兩次大戰中的傷亡損失慘重、以及廣島與長崎駭人原爆經驗的陰影,對於能夠極大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殺傷效果的太空先進科技戒慎恐懼。同理,兩強即便不斷發展太空先進技術與相關武器,也同時慎防擦槍走火,以免重啟國際戰爭,讓難得的國際和平,因誤判情勢而重開戰火。國際太空事務的治理也就在矛盾詭譎的國際冷戰氛圍下、及太空強國與盟友繼續發展其優勢的太空科技武力,又同時在諸如聯合國(United Nations)等國際外交場域,提出許多精心算計的國際和平限武倡議,一面用來削減對手陣營某項太空軍事力量的個別優勢,以設計足以保障自己繼續發展某些太空軍事能力的特別條款,求其達一石兩鳥之效。
首先,就算各國總要提出經過精心琢磨過的不同國際倡議的版本,最終還是達成一些共識論點,即各國均應理性自制,一起制訂出全球各國都願意遵守的國際規範,避免太空在一夕間又成了新世界大戰的疆場。這些攸關軍事安全的太空遊戲規則,在各國同意以保障人類安全與追求世界和平的正面目標下,分別在不同的時期,透過聯合國及「國際裁軍會議」(Conference on Disarmament)對「太空非核化」、「太空非軍事化」及「遏止太空軍備競賽」等議題,試圖協商出有效的國際協議,來禁止太空中的核試爆、提倡禁止置放所謂的「太空武器」,乃至歐洲聯盟近年積極推動的,以廣義的太空安全概念來永續開發利用太空的「國際太空活動行為準則」(ICoC),希望藉著這些倡議來規範各國從未中斷的太空軍事力量較勁。
其後,國際間也很快達成共識,以建立各種連太空強國都應恪遵公允的國際規範和立場超然的國際監督機制,以保障各國公平、公正及合理開發利用太空的權利與義務。1967年各國簽署了首項國際太空公約(Outer Space Treaty)為國際太空法律訂下法源基礎。以及(1)為維護執行各類太空任務的飛航載具與人員的安全,簽署應該共同維持飛航載具所需遠距通訊功能不因惡意或過失干擾而中斷,互助預防太空載具在軌道對撞。(2)為一旦發生太空災難事件,如發射失事波及他國、繞行軌道太空載具對撞,各國簽署了「事故求責公約」規範有關權責歸屬和損害賠償的問題。(3)因太空載具、太空人與國家安全密切相關,各國恐因此不願與他國分享執行任務、參與人員、技術參數等機密資訊,導致延誤太空災難事件中受困太空人與資產的援救時機,甚至殃及他國在太空中或地表的其他人員與資產,為此也訂定「太空救援公約」。
(本文由科技部「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
責任編輯:張志立/國家太空中心 傅麗玉/國立清華大學
審校:品保組型管小組/國家太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