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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肝寶貝只送不賣?–器官「捐贈」的文化社會問題

91/11/01 瀏覽次數 6417
由於器官移植技術的進步,現代人送禮不僅可以送百貨公司買得到的禮品,必要時也可以把自己的心肝掏出來「捐贈」給需要的人,可說比割股療親有過之而無不及。

我們直覺會以為贈送蛋捲跟捐贈器官是很不同的,起碼捐贈器官還用了「捐」字,好像暗示了捐者某種程度的犧牲,更何況蛋捲送了人再買還有,除非所有的蛋捲公司都倒店,器官捐了就捐了,除了肝臟之外,所有的器官都不會再生。而且,移植的器官不只是親人捐贈,事實上,也有許許多多來自陌生人,其中又有許多是來自第三世界國家的窮人。

因此,現代人也許要面對一個看似荒誕的現實-由於器官移植市場的全球化,人體器官跟蛋捲及其他商品的差別,已經逐漸縮小。需要器官的人只要有錢就可以買到所需的器官,而沒錢的人為生活所逼,則可能被迫出賣自己的身體器官(也算是一種賣身)。諷刺的是,一般送禮多多少少反映了送禮者的經濟條件,是送得起的人才會送禮,器官移植的許多「捐贈」者則剛好相反:因為處於經濟弱勢所以才出賣器官。

問題之一在於科學雖進步,卻還沒有進步到可以「種」人體器官像種稻子一樣,可以經常大量採收。在供需不平衡之下,人體器官也赫然躋身於黑市貨物的行列之中。甚至在中南美洲第三世界國家裡,許多誘拐小孩挖心肝及其他器官的謠言也滿天飛。現代醫療科技、黑市與謠言無疑是個令人無法置信的組合。但偏偏就是器官移植這個對二十世紀之前的人們來說是奇蹟的進步技術,凸顯了人類社會中許多不平等的黑暗面。

根據一般人的印象,移植的器官的來源端賴「捐贈」。捐贈者又可分為親人及陌生人兩種。根據捐贈者的生死狀態,又可分為生者捐贈與死者捐贈,前者當然包括親人及陌生人,後者通常是意外死亡者或是死刑犯。雖然需要器官移植的人的需要是相當清楚的,但問題是捐贈者的產生是基於什麼樣的社會條件?誰可以成為(或是淪為?)捐贈者?捐贈嘛,當然是自願行善,但是我們一般理解的捐贈物多是不折不扣的身外之物,像是金錢、商品、財產等等。器官雖是物,卻不是身外之物,而且捐贈之後可能會有些不好的後果,自願的人為什麼會自願?

在親人捐贈的事例中,根據人類學者、社會學者在中南美國家的研究,許多女性往往「脫穎而出」。為什麼?因為女性有多餘的器官嗎?除非有江湖男女想要卵巢子宮。但是即使如此,卵巢子宮大概不能說是「多餘的」,況且需要器官移植的人,大概都是因為某一器官損壞,危及生命,所以需要移植的,以腎臟、肝臟、心臟等最常見。女性常常成為捐贈者,是因為一般人認為女性適合捐贈者的角色,好像是說既然女人可以生出小孩來,大概也可以「生出」器官來,或者是因為女性可以創造生命,所以也可以挽救生命?奇怪的是,人們卻不會想:既然女性已經擔負了生產的責任,應該可以免了挽救生命的責任。因此,雖然心甘情願者不乏,但是許多女性的「意願」往往是在家庭壓力之下產生的。

親人捐贈所涉及的或可說是社會性別意識形態的問題,範圍大多局限於親人之間,然而非親人的器官捐贈問題就複雜了。因為全球經濟的不平等,許多來自第一世界的病人及非第一世界的有錢人,往往到第三世界去「採購」器官。這個器官市場的存在,也造就了許多靠販賣器官或「採收」器官而獲利的人,包括外科移植醫生、器官掮客、警察、停屍間管理員等等。以台灣為例,我就偶爾聽說某某人去大陸做器官移植手術,花了多少錢等。這並不表示中國大陸的醫學比較進步,而是因為那裡有器官可以供應。

有些國家雖然明文規定,器官只能捐贈不能買賣,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些有錢而需要器官的病人,會突然之間有個「自願捐贈」器官的窮親戚出面相認。也許有人會問,出賣自己的器官有什麼不好?身體是臭皮囊,到了「那一日」反正也帶不走,何不賣點錢用?有些主張自由主義經濟的人認為,既然人們可以出賣勞力,為什麼不可以出賣身體的器官?如果有個窮人需要錢,而唯一的路子就是出賣器官,有什麼不對?

說的也是,我們人類社會如今已經商業化到這種地步了,很難想像有什麼東西不能用經濟利益來衡量的。問題是,這個主張忽略了一些更深層的問題:為什麼會有人窮到需要出賣自己的器官?他們賣器官,真的覺得心甘情願嗎?如果器官是「可捐的」,而且絕對安全,為什麼還要花大錢才找得到人捐呢?(這是個笨問題嗎?)如果可以賣蛋捲的話,有誰會願意出賣一去不回的器官?甚至連賣血都比賣器官來得簡單一些,因為血可以再生。資本主義的榮華富貴果真是建立在見血不掉淚的邏輯上。

果真如此,那我們就只能祈禱,如果有來生,千萬不要投胎到窮人世界裡,以免五臟六腑都可能不保,天曉得那時還有什麼東西是可以移植的。有些人主張以「能否再生」決定組織器官是不是可以買賣。可再生的,像是血液、部分皮膚等,一般而言捐出後不會危及身體的完整性,而心臟、腎臟、眼角膜、乃至四肢,捐出後就是另一回事了。

說到身體的完整性,對於許多亞洲人,上路的時候保有全屍是非常重要的。其實,身體完不完整是很普遍的價值。根據報導,因為人體組織器官有黑市存在,有些中南美國家的警察局或停屍間,死者家屬不在現場時,有人會偷偷摸摸地採收眼角膜或是其他器官。對於家屬而言,這是對死者莫大的污辱。有些受害者甚至一針見血地說,窮人死後比活著還有「價值」。

事實上,有些人類學者指出,移植醫學所需要的器官,供給不足的結果是人為因素導致的。志願捐贈器官的人意外身亡後,往往沒有及時摘取器官,因為缺乏適當的人力及技術,有時甚至是因為沒有買主。許多可用的器官因此浪費了。另一個結果是,有錢人必須向窮人買器官。換言之,如果有適當的條件配合,器官移植的商業化程度是可以降低的。

除了經濟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器官買賣問題,人權問題也值得注意。有些國家的死刑犯常常成為器官的「捐贈」者,這些犯人究竟是否「同意捐贈」,外界並不清楚。有人指出,犯人的意願往往是在半逼半勸的情況中形成的,所以他們的「同意」與自由人的「同意」恐怕意義不同。這個現象引起了一些人權組織的關心。目前最受注意的,莫過於中國大陸的狀況了。

這個現象顯示出器官移植的另一個問題:到底誰握有身體、器官的所有權?身體器官的所有權是不是人權的一部分?我們常說:我的心肝、我的肺、我的胃、我的腎,但是「我」真的擁有我的身體的每個部分嗎?答案要看「我」是誰,是生是死,在哪個國家。其實就連「生死」的界定也常常會有問題。

上面提到的某些國家死刑犯的例子,顯示出他們一旦變成死刑犯,身體就成了國家的財產。不重視人權的國家會說,都已經是死刑犯了,還有什麼權利要自己的器官?也因此常常會傳出先採收死刑犯的器官再行刑的事例,完全無視他們的痛苦。也因此有些人權組織曾指出,要死刑犯同意捐贈器官的做法其實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死刑犯沒有身體所有權也許不令人太意外,但是一般老百姓其實也不見得好到哪裡去,有些中南美國家甚至強制規定,凡是有器官可用的死者,無論願不願意,都必須捐出器官,這樣的強制性,也顯示了人民身體所有權的淪落。難怪中南美洲最近一直流傳一個謠言,說是有陌生人或白人(尤其是美國人)四處誘拐擄掠小孩、無辜者,採收器官、組織。這種謠言是可能引起地方暴動的。理性的人或許會認為這是無知的人的無稽之談。但是謠言象徵性地代表了下層民眾的反抗與世界觀。

另外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生死的界定問題。現代醫學有所謂的腦死,顧名思義,腦袋死了但是身體還暖暖的、心臟還撲撲跳。腦死而不是停止呼吸、停止心跳,往往是採收可用器官的條件。對很多人,尤其是宗教界的人而言,這是很不可思議的。其實,更深一層的危機或許在於,一個人一旦被宣告死亡,他就喪失了許多人世間的權利,包括身體所有權。

我們可以想見,如果有個人,醫生宣布腦死了,而家人認為他還活著,醫生與家屬之間必然會有一番爭執。問題是,家屬有多少可以與醫學權威抗衡的力量?有人建議,醫生應該老實地跟家屬說明情況,而不是直接宣布死亡。例如,醫生可以說,這位病人已經回天乏術了,他現在正介於生與死之間,我們可不可以讓他安息並採收他的器官來幫助其他需要的人?也許,這是個比較負責的做法。但是,生死問題,事關重大,對於醫生的權威我們還是得有所警戒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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