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科技大觀園商標

分類項目
Menu

「藥」命:毒品犯罪,What’s wrong?

103/08/29 瀏覽次數 4961
羅伯特·墨菲(Robert P. Murphy)的「禁毒經濟學」主張禁毒不但無助於解決犯罪問題,甚至助長腐敗與暴力。毒品犯罪源自於法令禁止,造成毒品販售的暴利,衍生更多違法行為。

根據法務部最新公布的統計資料,2014年5月底在監毒品犯共計26,647人,占在監受刑人58,173人的45.8%,可見毒品犯罪比例甚高。在監毒品犯中,純施用者10,398人,約占39.0%;製造販賣運輸兼施用者有186人,不到1%;然而純粹製造販賣運輸者14,877人,竟高達55.8%,即可印證羅伯特·墨菲的看法。

回顧台灣毒品犯罪防制與發展,1994年,政府「向毒品宣戰」,結合警政、矯正、教育和醫療系統的積極反毒;1998年,公布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給予初次犯罪者在勒戒所或戒治所勒戒的機會。隨著新興毒品不斷問世,法令也一再修正法定毒品的分級和品項,檢察和矯正機關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繁複之毒品處遇過程中,結果毒犯再(累)犯比率仍偏高,戒毒成效相當有限。根據法務部最新公布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概況,2014年1-5月新入所受觀察勒戒人2,464人,同期經判定有繼續施用傾向移送戒治者241人,依然超過一成。

從毒品濫用到毒品醫療戒治

有識於毒品犯罪日趨嚴重,本專題報導以毒品濫用為主題,一共包含五篇文章。

首先是〈變色青春:青少年藥物濫用〉。有鑑於青少年毒品濫用問題日趨嚴重,除了報導青少年如何接觸毒品、在心理與生理上會對毒品產生依賴的原因,進而在行為上有所轉變外,更呼籲社會及家長面對藥物成癮的青少年應給予支持,幫助他們脫離毒品的挾制。

第二篇是〈大麻:正反攻防戰〉。文中解釋了大麻為什麼會被我國歸類為毒品,但是卻有些先進國家,如荷蘭,會對吸食大麻採取容忍態度。雖然陳耀昌教授提出「大麻醫藥化」,王玉楚律師也主張服用大麻理應除罪化,但大麻畢竟是會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且高居青少年藥物濫用排行榜第三名,在台灣依然列為二級毒品。對於台灣社會對大麻所抱持的正反態度有清楚的分析。

隨著吸食毒品應除罪化的聲浪,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逐漸有了重大修改。對於吸毒者的刑事處遇,改為施以強制勒戒等保安處分,使吸毒犯由刑事犯轉為病犯。第三篇專論以〈毒「犯」?毒「患」?毒品防制規範的演變〉一文,解讀台灣毒品防制的立法政策如何透過「除刑不除罪」的防制策略,改採以「疾病化」方式處置,將施用毒品的「病患性」犯人,透過戒治方式擺脫毒品的控制。

至於藥物上癮者的戒治方式,有採取替代品的路徑。第四篇探討〈美沙冬替代療法:降低海洛因依賴?亦或是維持社會秩序?〉針對美沙冬替代方案進行針砭。文中除了介紹「美沙冬」(Methadone)的特性外,也簡介美沙冬做為海洛因成癮患者藥物替代品的歷史,同時也指出使用美沙冬戒治的風險。

本專題最後由〈戒不掉的誘惑〉做結。一般只知道毒品難以戒除,透過這篇文章不但解釋戒癮的困難所在、戒癮的方法以及戒斷時病犯所歷經的各個階段外,並且強調如果病犯有強烈戒除的決心,再配合成癮者對戒治機構的信賴與社會的支持,將有助病犯早日脫離對毒品的依賴。

毒品濫用:反社會行為

毒品濫用是犯罪行為。美國統一犯罪報告計畫(Uniform Crime Reporting Program,簡稱UCR Program)國家事件報告系統(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以下簡稱NIBRS)將犯罪劃分成三種範疇:侵害人身的犯罪(Crimes Against Persons),如謀殺、性侵害;侵害財產的犯罪(Crimes Against Property),如偷竊、侵占、賄賂;以及反社會的犯罪(Crimes Against Society),如賭博、賣淫以及非法毒品使用等。NIBRS特別把毒品濫用歸因於反社會的犯罪,著重於這種犯罪是違法者以自己的行動違反社會禁令,是典型的「無受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

所謂的「無受害者犯罪」是指該違法行為除了違法者本身是受害者外,並沒有其他直接受害者,其行為也沒有直接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只是因為這類行為有違社會道德及善良風俗而遭禁止。但這種道德性的立法成效有限。對於毒品成癮的病犯,無論是「除刑不除罪」的防治策略,還是以替代品減輕病犯對毒品的依賴,終究是亡羊補牢。儘管一般人認為,管制毒品走私及強化防毒與戒毒能有效預防毒品犯罪,然而,如果毒品濫用源自病犯反社會的行為,那麼如何健全家庭、學校與社會的功能,以培養身心健康的人民,使具有良好的判斷力,不以毒品逃避現實,才是杜絕毒品濫用的根本方法。(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7)

責任編輯:王曉玲|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呂傑華|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暨財經法律研究所
OPE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