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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地球暖化與森林的經營

92/12/11 瀏覽次數 8007
規範氣候變遷的具體對策,即防止暖化條約,制定於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中。議定書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第三次簽約國會議(COP3,京都會議)中被採納的,經過俄羅斯的同意,預定在今年生效。日本則在去年六月同意,以達成削減溫室效應氣體6%為目標,並開始擬定國內實施的具體方向。

森林在二氧化碳的吸收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對日本而言更有其莫大的意義。本文即針對議定書中,為了達成溫室效應氣體的減量,森林所能扮演的角色及其位階等問題加以敘述。

京都議定書與森林

在議定書中將森林評價為二氧化碳的吸收源,雖然對溫室效應氣體減量的目標而言,森林的吸收量有其限度,但仍認定應予編入,而以日本國內的森林與海外的植林為其對象。首先由日本國內森林的吸收源觀之,在議定書中,將一九九○年以後的森林吸收,定位為利用「森林經營」所達成的吸收。

而「森林經營」的定義是以利用永續可能的方法滿足有關森林的生態、經濟,以及社會的功能為目標,對森林所存在的土地經營與利用相關的一系列行為。但無論如何,是將議定書中的第一約束期間,亦即從二○○八年到二○一二年為止的五年間的年平均二氧化碳吸收量做為計算的對象。此外,在同一期間內,森林減少當然是計算在排放量中。

在國外的植林計畫,則是根據議定書中所指定的京都機制中的「共同施行」或「健全的開發制度」下植林計畫的實施,以做為吸收量的獲取。此議定書對森林做為吸收源的認知、植林的定義,或吸收量的計算方法,都未制定規範,而是在二○○一年十一月第七次簽約國會議(COP7,在摩洛哥馬拉克修召開)上才同意其定義與基本規範。但健全的開發制度下植林計畫的實施規範則仍未訂定,預計在二○○三年十二月在義大利米蘭召開的COP9中可定案。

日本的暖化對策

日本的暖化對策的擬定,是為了達成京都議定書中所規定的溫室效應氣體的減量義務。議定書中規定,日本的減量義務是針對基準年一九九○年的排放量,即十二億九百萬噸的二氧化碳,到二○一○年須減少6%。至於各國的減量率則分別是歐盟 8%,美國 7%,俄羅斯 0%,三十八個先進國家平均每國至少削減 5%。

日本的暖化對策是根據地球暖化對策推行綱領(二○○二年三月決定)所進行的,綱領是以達成6%的減量目標來區分。在6%中的3.9%是屬於森林的吸收量,可見大部分的減量是仰賴森林。對6%減量目標而言,尚不足的部分則須藉由京都機制的活用來彌補,其中包含海外植林計畫。因此日本為了達成京都議定書中所規定的減量義務,國內森林及海外植林的吸收量,皆扮演重要的角色。

根據日本政府發表的數據,日本在二○○○年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量與一九九九年相比,約增加8%。由於在議定書中規定須達成6%減量,若考量8%的增加量,則總共必須減量14%。

隨著議定書生效日期的接近,且面對國內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的增加,對於綱領內的國內政策,政府有必要強力且具體地去推行。最近環境稅或國內排放量的買賣,引發許多的議論,實有其歷史的背景。政府在設計國內制度時,應針對防止暖化,結合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企業活動的活躍化來構築制度。歐洲各國的環境稅以及去年四月英國所實施的排放權買賣等先例,亦值得我們參考。

日本的森林吸收量及議定書

在議定書中,日本的森林吸收源,在「新植林」、「再植林」、「森林減少」等項幾乎全無,而以「森林經營」為主。日本每年約植林三到四萬公頃,很少在伐採跡地、農地或牧草地實施植林,議定書的定義也未將伐採跡地列入植林的對象,是以農地與牧草地為植林的對象。

在馬拉克修的會議中(COP7,二○○一年十一月),已決定「森林經營」的定義與利用「森林經營」所達成的各國吸收量的上限值。日本的上限值是一千三百萬噸碳,相當於一九九○年排放量的3.9%。但必須了解的是:這一千三百萬噸是在毫無運作下,平白地加入日本減量義務的6%之內。但根據所決定的「森林經營」的定義,必須是屬於在人類的行為下所增加的吸收量,才能確保所定的上限值。

林野廳則根據定義,將「森林經營」所能達到的吸收量,以約相當於日本森林面積二千五百萬公頃的70%,即1,750萬公頃來試算。以此1,750萬公頃,依據「森林經營」活動的定義實施的話,林野廳的試算結果認為相當於一九九○年排放量3.9%(一千三百萬噸)的吸收量是可能的。但是必須有新的施行政策加以配合,如果保持現狀而不採取任何新的對策,則能確保相當於一九九○年排放量2.9%的吸收量。此2.9%與3.9%的差1%(330萬噸的碳)如何來彌補,便成為新的施行政策的目標。

在地球暖化對策推行綱領的第七章中列出了顯示具體的實施策略,而為了其實行,林野廳則規劃了防止地球暖化的吸收源的十年對策。十年對策主要重點是健全的森林整理,保安林等的適當管理,推行生物對森林使用量的利用,以及國民參與森林的建構等四點。健全的森林整理是以間伐等人工林的修整為重要項目,生產的木材必須予以適當的利用亦為重要的課題。
    
森林/林業的基本計畫是擬定二○一○年木材的用途和利用目標,根據此計畫,日本國產材的供給、利用目標從一九九九年的二千萬立方公尺到二○一○年增加五百萬立方公尺,達二千五百萬立方公尺。如無法達成此目標,則要利用森林達成相當於一九九○年排放量3.9%的吸收量將是困難的。目前日本國內木材的供給,八成是仰賴輸入,觀察日本林業及木材業界的現況,若不強力實施林業政策,要確保國產材五百萬立方公尺的增加,以及相當於一九九○年排放量3.9%的吸收量將非常困難。

無論吸收源–森林面積1,750萬公頃,或者是相當於一九九○年排放量的3.9%的吸收量,皆包含私有林的利用在內。在日本,個人或企業所擁有的私有林面積約為1,460萬公頃,占森林面積的58%。因此私有林的吸收量如何考量,在暖化對策上,國內制度的檢討將是重要的課題。

在澳洲,多數的州是將森林的吸收以「碳權」的方式予以法律上的認知,且明確地規定屬於森林所有人。日本亦認為森林吸收量的權利,也應屬於森林所有人。政府對於森林經營者,究竟如何施行 「森林經營」才承認其吸收量,應及早提出因應之策,對目前低迷的日本林業,如何使其起死回生也是重要的課題。

京都機制與海外植林

京都機制是根據防止暖化,對費用與效果考量其市場機制的手法,在議定書中所訂定實施的國際制度,包括排放量買賣,共同開發機制,以及共同實施策略(先進國之間暖化對策的共同施行策略)。在此主要是針對共同開發機制提出討論。

所謂共同開發機制是先進國針對開發中國家的溫室效應氣體減量及吸收計畫,提供資金和技術的協助時,減量及吸收的一部分,應由先進國與開發中國家共同承受的一種制度。例如日本某企業在印尼的植林事業,實施共同開發機制時,假設此植林事業吸收10萬噸的二氧化碳,此10萬噸二氧化碳的吸收量,必須由事業者的日本企業與印尼企業共同分配,日本企業將此分配量,納入日本企業的削減量,列入排放圈內,並可根據國際排放買賣制度予以販售。上述的計畫若在先進國之間進行者即為共同實施策略,日本企業在澳洲進行植林時即是屬於此一情形。

共同開發吸收源事業的機制,包含植林計畫,是經過馬拉克修會議同意的,但其施行細則須經今年十二月的COP9會議決定。由於日本政府與企業擁有國際合作及長年海外植林的經驗與技術,因此對共同開發機制或共同實施植林事業的期待極大。在共同開發機制植林事業上,對開發中國家的永續經營貢獻良多,在環境保護上亦有正面作用。

伐採林木的議定書策略

木材是將林木所吸收的二氧化碳以碳素形式來貯藏,在一立方公尺的木材中,因樹種而異,平均含碳量約為225公斤,木材將二氧化碳貯存,有延緩暖化的作用。

在議定書中,伐採林木即視為排放。然而伐採後木材是將碳素固定,因此伐採時不應馬上計入排放,而應在木材製品廢棄時計入。今後在簽約國會議上有關伐木的計入方法應加以檢討,二○一○年以後,決定第二約束期間的策略時,期望能適當地評估木材的碳素固定能力。

京都議定書中,有關森林的策略,在國際間不斷地引起討論。

在防止暖化問題上,將溫室效應氣體的減量,列為第一要務。增加森林或健全的經營、管理森林,對增加二氧化碳的吸收,都是有助益的。此外,木材的利用對暖化的負面影響也是一種誤解,適當地利用有利於防止暖化,更可將森林的吸收發揮更大的效用。

今後應充分留意森林或木材對防止暖化的效果所受到不正確的利用,並期望能達成京都議定書的目標,對森林的吸收能力予以靈活地運用。

(原文刊載於日本學士會會報第八三九號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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