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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真掏金

103/06/27 瀏覽次數 6519
2013年11月,移民署查獲人力仲介,以假結婚方式引進上百位大陸籍女子來台賣淫或打工;2014年4月,雲林檢警相繼破獲三組犯罪集團,以假結婚方式仲介大陸女子來台賣淫。外籍女子假借結婚名義入境台灣的例子不勝枚舉,移民署統計,從2010年到2012年,大陸人士以虛偽結婚方式來台每年平均超過四百件。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詳細規定外籍人士入境台灣的相關事宜,卻依然有人企圖透過各種非法手段入境台灣。

「非法移民」是指,非本國公民透過非法方式跨越邊境,未經當地政府合法許可而入境者;合法入境,但停留超過所核准的期限;以及在本國沒有具備合法的居留權,卻違法在此居留與工作。
 
合法掩飾非法

1990年代,台灣經濟發展蓬勃,吸引許多大陸地區人民偷渡來台打工賺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2000年代初期達到高峰,除了直接從海上偷渡外,更衍生出「以合法掩飾非法」的入境方式,如結婚、探親、觀光等方式,以假亂真,入境後卻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其中,「假結婚」是指台灣非法集團仲介大陸地區女子,與台籍民眾結婚,利用來台期間打工掏金,其中,以非法賣淫最常耳聞。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02年至2005年期間,大陸女子來台從事色情行業高達8312人,其中以偷渡來台者佔1961人,而利用兩岸交流假結婚等「合法」管道來台者高達6351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範大陸人民入境之行為,均採取許可制,未經許可,不得入境。本國人民亦被禁止協助大陸人民非法入境,違反者,均有刑事罰則之規定。
 
假結婚來台仍為大宗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也發現,自2000年起,兩岸偷渡仲介集團看好國內色情市場需求,相繼誘騙或招攬大陸女性偷渡來台從事色情行業,造成其賣淫比例持續升高;儘管2007年迄今,大陸地區人士在台從事非法活動的統計數字雖然有下降趨勢,但其中假結婚仍為大宗。顯示不肖人士利用合法管道,仲介大陸女子來台,以減少遭緝獲之風險,達到非法目的。

假結婚如屬實,台灣配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214、216條偽造文書罪論處;儘管如此,台灣男子為了金錢而冒著風險當人頭老公的新聞仍然頻傳,顯示重賞之下依然有人願意甘冒犯罪。
近年,我國積極建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破獲仲介偷渡集團,仍有不少漏網之魚,台灣民眾可能因金錢誘惑而甘願成為幫兇,忽略了隱藏在背後的犯罪意涵,使大陸籍人士輕易入境台灣,甚至引發更多不法情事;此行為可以讓一小部分人短暫獲益,卻可能會對社會治安投下一顆未爆彈而不自知!(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6)

責任編輯:王曉玲|球崙教會青少年團契輔導
審校:張筵儀|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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