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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領犯罪與企業社會責任(二):內線交易的罪與罰
10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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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
劉百佳
|
國立東華大學視覺藝術研究所
王曉玲
|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球崙教會
2013年知名麵包店(以下簡稱為A公司)添加香精假冒天然原料事件,除了涉嫌詐欺之外,更扯出了「內線交易」的案外案,主要是在A公司未出事前,經營者利用權責獲悉營運虧損,為了規避風險,陸續出脫手中股票,此部分已涉及所謂的內線交易。在這件醜事曝光前,當事者之一的許姓人士曾被吹捧為「台灣巴菲特」,專門以操作股票市場為其營利標的,顯露出白領階級在金融犯罪中鮮為人知的一面。
內線交易的欺瞞手法
A公司的母公司B企業,以借殼方式順利上櫃,隨著A公司業績躍升挹注,B企業的營收亦隨之大幅成長,其股價也跟著飆漲。根據證券交所資料顯示,B企業的股價從2012年1月的58元,到2013年4月攻上212元的高價,漲幅逾三倍,推估其股價暴利逾十一億元,相較當初大股東只拿出一千五百萬的資金投資A公司,投資報酬率高達七十二倍之多!因著幕後龐大的經濟利益,也難怪商人面對風波時,仍企圖欺瞞大眾,以避免股價大跌,甚至在一獲悉不利公司的消息時,提早在市場釋出股票,產生所謂的內線交易之嫌。
股市內線交易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或主要關係人實際獲悉公司不利(利空)消息,先行出脫手中股票,以規避股價下跌的風險;但是也有部份內線交易是事先獲得有關公司有利(利多)消息,預先進場大買股票,等到一定價差後再出售持股,獲取其中利益。不管是規避風險或是賺取價差,內線交易所得的犯罪所得常是檢察官和律師攻防戰的關鍵點。
修訂「內線交易法」防止交易浮濫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定義的內線交易五大要項為:一、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範對象;二、實際知悉;三、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上市(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賣出該公司上市(櫃)公司債;四、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五、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上述五大要項係在2010年5月重新修訂,較之前的舊法更為明確,以避免國內起訴內線交易浮濫,但定罪偏低的情況。
依照法律學者武永生界定,新的內線交易法修訂的要義在於:一、實際知悉、二、明確、三、具體內容。亦即確實知道尚未公開消息,且該消息有效影響有價證券市價,加上交易後有與該消息成比例的具體獲利發生。內線交易表面看來是完全合法的證券交易,但是由於涉及事先預知消息的情況下,其產生的利益造成市場不公平,因此,在多數情況下,內線交易在各國多被視為違法的犯罪行為。
內線交易犯罪定案之難
不過劉承武檢察官曾指出,在判決證券交易法違法事件中,以內線交易定罪案最低。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也曾分析,1990年到2009年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共計77件內線交易刑事判決,其中遭到一、二審判決有罪約有二成,不過很多時候法官會以當事者已有悔意,同時繳回其不當所得,常以緩刑取而代之。而且從檢察官提起訴訟到定罪常常拖延許久,以2006年爆發駙馬爺涉嫌內線交易後,截至今日尚未定讞,主要是因為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之認列問題,使得該案一再重複發回高院更審。
而犯罪所得計算之認列是內線交易法中最具爭議的部份,主要是其中一項「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加重刑責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駙馬爺案中,2011年5月的判決採用逐筆計算買賣價差,並且加上尚未出售的手中持股,所認列的不當所得超過億元,使其徒刑增為7年,但卻也因為認列問題成為律師的攻防關鍵一再提出更審。
另外,在有關實際知悉方面的舉證,也是內線交易起訴眾多但難以定罪的主因,雖然這部分條款已從之前的「獲悉」修改為「實際知悉」,就是為了加強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之前的「獲悉」不確定性高,導致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會起訴,但是法官在面對獲悉之推論無法定罪而輕輕放下,也使得有心人士大鑽漏洞,高唱台灣是內線交易的天堂。
企業以賺錢為目的本就無可厚非,但為了獲取高額利潤,不惜以身試法,這種貪婪的結果,不僅需擔負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更賠上了得來不易的商譽與消費者的信任。唯有「誠信」,才是企業基業長青、永續發展的基礎。(本文由科技部補助「犯罪問題新媒體科普傳播實作計畫」執行團隊撰稿/2014/04)
責任編輯:
陳則秀|o’rip採訪編輯
審校:
呂傑華|國立東華大學社會系暨財經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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